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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使司

官署名。辽朝南面边防官有易州飞狐招安使司,圣宗统和二十三年(1005)改安抚使司。清朝于云南、四川、湖广等地设为土官衙署,属武职从五品衙门,以少数民族首领任安抚使,管理辖区政务及土兵之事,受地方督抚节制。雍正(1723—1735)间,湖南所属各司悉改为流官。


官署名。隋代有安抚大使之名。唐初自武德以至武则天时,常遣安抚使安抚地方,为诸道特遣使之一,有时亦称安抚大使。中期以后,各道均设节度使、观察使,不再派遣安抚使。宋代以诸州直接中央,以文臣出知诸州,但知州职权太小,不能应付较大的事变,於是在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复有西川与峡路安抚使的设置,处置镇压王均起义的善后事宜,以安抚副使、同勾当安抚事为副职。后渐成为总掌一路兵政的长官,负责军务与治安,其官署称为安抚使司, 简称安抚司, 别称“帅司”。安抚使以驻在地的知州、知府兼任,并兼马步军都总管、兵马钤辖等职,官阶在太中大夫以上或曾历侍从官者称安抚使,如系二品以上,则称安抚大使,品秩低者称管勾或主管某路安抚司公事。其在边远之区如陕西、河东广南,则称经略安抚使;又有管内安抚使、沿江安抚使、权发遣安抚使等名目,其辖区均小于一路,亦往往由知州兼任。金代亦置安抚司,掌镇抚人民、讥察边防军旅、审录重刑。金本置提刑司,承安三年(公元1198年)以上京东京等提刑司并为一提刑司,兼宣抚使劝农采访事、副使、判官以兼宣抚判官为名。后复改宣抚为安抚。安抚判官衔内不带“劝农采访事”,令专管千户谋克。安抚使、副内,差一员于咸平,一员于上京分司,次年改为按察司。上京东京等路设按察司并安抚司,主官为使,秩正三品,掌镇抚人民,讥察边防军旅之事,仍专管猛安谋克教习武艺及令保持本族风俗不使改易。下设副使二人,正四品;签安抚司事、签按察使事俱正五品;知事兼安抚司事,正八品;知法,从八品。元初部分地区沿金初设安抚司,属于临时机构。后于少数民族地区设安抚司,掌理军政事务,兼用土官。每司置达鲁花赤一人,安抚使一人,同知、副使、佥事各一人,经历、主事各一人,安抚司分设于四川与湖广,隶属于四川省者有师壁洞(不置达鲁花赤)、永顺等处、散毛洞三安抚司;隶于湖广省者有罗番遏蛮军(不置达鲁花赤)、程番武盛军、金石番太平军、卧龙番南宁州、小龙番静蛮军(不置同知、副使)、大龙番应天府、洪番永盛军、方番河中府、芦番静海军(不置知事)、新添葛蛮十安抚司。明代始正式以安抚使司为土官机构,设官有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吏目一人,从九品。清代沿置安抚使司,为四川、云南两省的土司机构,各以安抚使为主官,四川省设十六人;茂州厅属一人,懋功厅属一人,盐源县属二人,打箭炉厅属十二人;云南省设二人:龙陵厅属潞江、芾市各一人,为平滇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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