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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试详定所

官署名。宋朝贡举考试殿试时负责详审举人试卷的机构。从两制、六部尚书、台谏官、学官中选差详定官。举人试卷,经初考官、复考官定等第后,密封送详定所详审。初考官、复考官所定相同者,详定官不得变更; 互异者则择一而从,不得另行拟等。神宗熙宁三年(1070),始令: 如初、复考官所定等第相远,许详定官酌中别立等第。


详定殿试试卷的机构。宋置,详定官由两制、六部尚书、台谏官、学官中选差。对于经过初考官、复考官定等第之后密封送来的试卷,由详定官详审,凡是初考官与复考官所定等第相同的试卷,详定官不得变动其等第;初复考官所定等第不同,详定官须选择其中之一定等,不得自行立等。嘉祐年间,王安石任详定官,始不用初考官与复考官所用等第而另行立等,此后即沿用嘉祐之制。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复旧,并规定如复考官所定等第不妥,详定官须奏禀而后始得另定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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