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婚
旧时部分壮族婚俗。亦称火把婚。流行于广西凌云县城及其附近。平民婚娶,白天不能举行婚礼,必须等到深夜,方能点着火把将新娘送到新郎家举行婚礼。相传此俗起于岑氏土司统治时代,土官规定土民婚前要将新娘送到土官衙门“服役”3天,方能过门举行婚礼。土民为反抗土官的这种特权,逃避土官凌辱,就在深夜悄悄举行婚礼。久之,乃相沿成俗。新中国建立后,已革除。
旧时部分壮族婚俗。亦称火把婚。流行于广西凌云县城及其附近。平民婚娶,白天不能举行婚礼,必须等到深夜,方能点着火把将新娘送到新郎家举行婚礼。相传此俗起于岑氏土司统治时代,土官规定土民婚前要将新娘送到土官衙门“服役”3天,方能过门举行婚礼。土民为反抗土官的这种特权,逃避土官凌辱,就在深夜悄悄举行婚礼。久之,乃相沿成俗。新中国建立后,已革除。
西藏古迹。在西藏江孜县城的宗山上。清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藏族人民为抵抗入侵亚东、江孜的英国侵略军,据此抗击,炮台前崖筑有豪沟等防御工事。同年七月,被英侵略军炮火毁坏,今只有遗迹,现为全国重点文
人类建立在血缘婚基础上的第一个有规范的家庭形式。亦称血缘家族或血缘家族公社。存在于旧石器时代初期至旧石器中期氏族出现之前。每个血缘家庭既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婚群体。家庭成员按年龄、辈份划分成
苗族民间祭祀活动。源于万物有灵信仰。每逢地方遭人畜瘟疫或虫蝗灾害时,便许愿祭祀神灵,待岁丰之年举办。于夏历正月第一个马日(午日)举行,因名。行期1至3天。在跳马坪的神坛前举行杀猪祭神活动,由巫师主持。
见“和勇”(1443页)。
书名。亦称《兴复哈密记》。明马文升(1426—1510)撰。1卷。文升字负图。钧州(今河南禹县)回族。景泰(1450—1456)进士,累官兵部尚书。是书记述明太宗封元遗臣脱脱为哈密忠顺王,建立哈密卫,
侗族旧称。又称“洞苗”、“洞民”、“洞家”。与古代“仡伶”、“伶”和“峒人”有直接渊源关系。分布在今湘、黔、桂交界的广大地区。清初仍行土司制。道光(1821—1850)后已基本改土归流。语言大体同于今
见“夏河”(1848页)。
明代四川地方卫所名。洪武十一年(1378),太祖朱元璋平定四川,以古翼州置。所治在今四川县境,隶属茂州卫。
中国少数民族之一。自称保安,旧称保安回。主要分布在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少数散居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一些县和青海省循化县。有人口12212(1990年)。操保安语,属阿尔泰语系蒙古
壮族民间风味食品与祭品。流行于广西柳江、融安、鹿寨、柳城等地。主要于三月三及其以后的各种祭祀与节日食用,平时亦可食。制法:将当地特产的一种无毒可食的黄香花(壮语称“花显”,形状与香气如丁花,其叶不像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