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作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分益制、定租制、并作和打租)之一。亦称“半作”、“耪青”。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主要特点,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在6个月耕种期间,地主每月借给每个佃农米2斗3升、食盐5斤、豆油1斤、酱2—3斤、现金1—2元;二是无论年成丰歉,秋后佃农除还清上述欠债外,需将收获物一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此外还需无偿为地主耕地、打场、劈柴、担水、铡草、修建房屋等。1948年土地改革后自行废止。
解放前延边朝鲜族地区4种租佃形式(分益制、定租制、并作和打租)之一。亦称“半作”、“耪青”。一般流行于新开发的水田地区。租地者多为朝鲜族最贫苦的农民。主要特点,一是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在6个月耕种期间,地主每月借给每个佃农米2斗3升、食盐5斤、豆油1斤、酱2—3斤、现金1—2元;二是无论年成丰歉,秋后佃农除还清上述欠债外,需将收获物一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此外还需无偿为地主耕地、打场、劈柴、担水、铡草、修建房屋等。1948年土地改革后自行废止。
?—1812清朝大臣。蒙古镶黄旗人。博尔济吉特氏。乾隆三十七年(1772),由官学生补授理藩院笔帖式,后擢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五十九年(1794),授正白旗汉军副都统。六十年,授西宁办事大臣。嘉庆四年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扎凌山卫。永乐七年(1409)三月,与葛林等10卫同时设立,卫治在前苏联境内黑龙江下游右岸沙费斯克附近扎岭山之地。
?—1830清代新疆维吾尔族王公。一译哈第尔。乌什人。清郡王衔贝勒※霍集斯第四子。乾隆四十六年(1781),受命袭父爵,赐乾清门学习行走。五十四年(1789),任镶红旗蒙古都统。嘉庆四年(1799),
傣语音译。旧时云南德宏等地傣族土司辖区内的一级行政单位。相当于区或乡,大小不一,小的辖四五寨,大的10余寨。设㽘头一人,负责下达土司命令和各种粮款差役的摊派,并有权处理辖区内公共事务。由
?—1659清朝将领。蒙古镶黄旗人。姓揆龙氏,世居克什克腾地方。天聪三年(1629),随军征明,攻威县,先登,城克,赐“巴图鲁”(勇士)号,授牛录章京世职。崇德六年(1641),击明洪承畴三营步兵。顺
参见“札萨克旗”(435页)。
藏语音译。旧时藏族地区寺院“译仓”主持者的称谓。系终身职,由寺院大活佛委任本人的兄弟或近亲充当,不经选举考试。掌管寺院行政与经济大权,管辖下属寺院,可派代表到部落办事。兼管司法、监狱。地位仅次于活佛,
见“契丹官”(1564页)。
春秋时狄人的一部。亦作白翟。一说狄人信仰萨满教,以青、赤、白、黑象征东、南、西、北四个方位,白狄居西,崇尚白色,穿白色衣饰得名。春秋初居牧于陕北高原(今延安、延长一带),隔黄河,河东居赤狄。部分进入晋
吐蕃传达信令的官名。“飞鸟,犹传骑也”。此官(使节)主要骑马速传,故谓“飞鸟使”。遇紧急信令,则插上金箭,以示急件,飞鸟使则加速传送。敦煌吐蕃文献中有关于飞鸟使在敦煌至吐蕃本部间传递军政要件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