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门禁管理办法【3篇】
办公楼门禁管理办法(精选3篇)
办公楼门禁管理办法 篇1
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办公楼门禁管理办法 篇2
一、门禁卡的领用:门禁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发放给工作需要领用的员工。员工在办公室领取门禁卡时,办理相关确认领用手续。
二、门禁卡的补办:使用不当损坏或遗失,须办理相关补办手续,损坏卡由办公室收回。
三、门禁卡的注销:
1、门禁卡属于智能IC卡,卡内存储了小区楼宇的相关信息。如遗失,请速到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2、因门禁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引起的后果,由领用人全部承担。
3、领用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使用时,需上交所领用门禁卡,办公室需加以核对编号无误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门禁卡的使用:
1、本小区采用的门禁卡具有逐步实现人、车进出小区的身份识别功能;
2、进出小区时,需持卡靠近读卡器,经身份识别后,门禁可自动开启;
3、门禁卡仅限领用人工作时间内使用,实行早领用晚交回制度;
4、禁止将本人所使用的门禁卡转借他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5、门禁卡请勿弯折、水浸或接近磁场,因此造成的门禁卡损坏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根据不同物业企业适度调整。
办公楼门禁管理办法 篇3
一、总则:
1、为了有效地管理门禁卡,杜绝由于门禁卡丢失等原因造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对门禁卡的办理、使用、报失、补办、注销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二、门禁卡的办理:
1、门禁卡只限主楼上班员工办理,非主楼上班员工一般不予办理;
2、对物流等其他部门需要办理门禁卡的员工,由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真实地将申请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汇报,之后由该负责部门与管理中心协调办理;
3、首次办理门禁卡交纳押金10元,由于丢失或损坏第二次办理需交工本费20元,交回旧卡;如属卡丢失再次办理需交工本费50元,并由于丢失造成别人冒用而造成的后果、损失由本人负责。
三、门禁卡的使用:
1、门禁卡使用时必须要保持整洁卫生,需粘贴个人信息(如:姓名),以进行区分;
2、门禁卡人手一卡,使用过程中严禁转借。若因转借造成事故时时,管理中心将追究门禁卡持有人的相关责任。
四、门禁卡的报失:
1、员工如果不慎将门禁卡丢失,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管理中心管理员报失,中心应及时注销该卡;
2、若门禁卡在丢失数日后找回,由于该卡已注销,员工须将卡尽快交回中心如不交回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管理中心每天对员工的门禁卡情况进行考核,若发现门禁卡丢失后未进行报失,中心将扣除门禁卡持有人当月绩效10分
五、门禁卡的补办:
1、如果门禁卡丢失或者损坏,在报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办,补办门禁卡需交纳卡费50元(交回旧卡需交50元);
2、如果门禁卡丢失后又找回,并已报失,员工需将门禁卡返给管理中心,
六、门禁卡的注销:
1、员工因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主楼上班时,必须将门禁卡上交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对门禁卡进行注销;
2、员工离职时,若未将门禁卡上交,私自带离或丢弃,中心将对门禁卡持有人罚款100元,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如遇请长假也预先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以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七、门禁卡管理:
1、门禁卡仅限申请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门禁卡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转借者承担一切责任。
2、 持卡人必须随身佩戴门禁卡和工作卡以备相关人员查验(如保安、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未佩戴门禁卡管理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门禁卡要注意保护,不要随意弯折,不得与其他卡片(如银行卡、公交卡、饭卡等)或香烟等锡箔纸包装物以及手机、收音机等屏蔽干扰物放在一起。
3、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安全,禁止将本人的门禁卡借给其他人使用,同时应及时劝阻其他人借卡进门或破坏门禁设施等有损安全的行为。
4、 门禁系统为一进一出管制, 即刷卡进入按键出门, 持卡人刷卡出入时应避免让陌生人跟随出入,否则刷卡人须为此引发的安全事故负责。
5、 门禁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管理中心申请挂失。因挂失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该持卡人承担相关责任。
6、 个人由于工作调离、离职等原因离开所的,必须将门禁卡交回(请管理人员签字注明已交回),否则不予办理离职等手续;
八、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