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的检测步骤精选3篇
瘦肉精检测 篇1
通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
外销生猪“瘦肉精”检测的报告
开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创建, 2010年6月21日,通许县畜牧局下发文件开展世博会期间整顿生猪经营处等检疫秩序活动,特别是重点开展 “瘦肉精”的检测工作,坚决杜绝在饲料中使用莱克多巴胺及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整顿和规范饲料、兽药市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实现全县生猪生产的安全无污染,确保外销到市场的是“放心猪”。
通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真学习贯彻了县局文件精神,开展以“瘦肉精”和重大动物疫病为主的检测检验;加大对使用“瘦肉精”的打击力度,建立生猪疫病防治体系,确保生猪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对检测出“瘦肉精”的生猪产地在3个月内禁止外销,经检测合格后重新申请进入市场。逐步推行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猪一标一码”标识管理制度。对生猪“瘦肉精”进行重点抽检,检验中凡发现有“瘦肉精”的生猪均进行销毁,并向产地通报和封停该地生猪进入市场。
据汇总统计,2010年6月至8月份我县共外销生猪8603头。分批次发往浙江省慈溪市、江苏省无锡市、安徽省和县、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常州市、广东省湛江市、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淮南市、安徽蒙城县等九个城市和地区。“瘦肉精”检测全部呈现阴性。其中6月份外销生猪2053头,抽检生猪尿样110多个,检测结果全部呈现阴性,合格率达到100%。7月份外销生猪3190头,抽检生猪尿样160多个,检测结果全部呈现阴性,合格率达到100%。8月份外销生猪3360头,抽检生猪尿样170多个,检测结果全部呈现阴性,合格率达到100%。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瘦肉精 抽检 报告
通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二○一○年九月八日印
(瘦肉精)检测制度 篇2
第十节
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适用实行瘦肉精企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瘦肉精检测制度 篇3
畜禽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
一、为落实屠宰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规范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人员负责抽样和检测。
三、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尿样每份不少于60毫升。
四、每份样品应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
五、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发现阳性的,应立即停止屠宰,通知货主将同批生猪转入隔离间进行隔离,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抽样进行确证检测。
六、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台帐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