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格式(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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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篇1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
根据^v^刑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盗窃罪辩护词 篇2
在案证据证明,刘某某没有实际具体参与任何一起盗窃行为。
通过对在案证据综合分析,一审认定的盗窃罪的事实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是以章某英、陈某峰为首的盗窃团伙实施的盗窃;第二组是以章某英、孔林洲为首的盗窃团伙实施的盗窃。这两组盗窃团伙是各自独立的,从组织、装运、放哨、销赃等环节都是各行其是、各自为战。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刘某某在第一组盗窃团伙中参与盗窃的证据除了庭审时都翻供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陈述的卖煤后分得赃款事实之外,关于组织策划偷煤、为偷煤提供保护、具体的盗窃、装运、放哨、销赃等事实,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刘某某存在关系。在第二组章某英和孔林洲盗窃团伙中,所有证据显示刘某某同样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没有组织策划盗窃行为,也没有为盗窃提供任何保护和帮助。此外,本案当中还有其他证人证言与此相印证。
被告人刘某某、章某英和陈某峰(另案处理)在一审二审当中都当庭翻供:章某英当庭供述说刘某某不知道偷煤的事,没有跟刘某某商量过偷煤的事,也不知道分给刘某某钱的事。陈某峰当庭供述,没有给过刘某某钱,并多次提到没有跟刘某某商量过偷煤的事。而孔林洲与刘某某都不认识,也从未与刘某某接触过,更不可能将赃款分给过刘某某,其证言也只是听章某* *英说的传来证据,证明效力极低。
综上,除了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外,指控刘某某分得盗窃赃款的所谓事实再无其他证据,同时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参与过盗窃犯罪的证据,故指控刘某某犯盗窃罪证据严重不足,无法形成一个基本的证据链条。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因此刘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辩护词 篇3
审判长: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琪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
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