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内容有哪些(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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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6年将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减税降费政策内容有哪些(6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税收文件 篇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 篇2

“明年要按照政府过紧日子、更多为企业发展减负的要求,继续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激发活力、培育税基,为促发展、保民生提供支撑。”

在今年减税降费规模超过6000亿元的基础上,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2017年继续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

尝到了减税降费“甜头”的企业都在关注一个问题:明年政府减税降费还有什么招数?

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专家认为,今年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减税规模超5000亿元已经充分释放了减税效应,减税空间有限,降低目前17%的工商业增值税税率值得期待。降费则仍有较大空间,比如继续降低社会保障费用、清理名目繁杂的收费等。

为给全面实施营改增留出减税空间,今年财政赤字率提高到了3%的历史高点。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对本报记者分析,在当前经济下行、财政收入紧张的背景下,明年继续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赤字率,“可能提高至3.5%左右。”

在上述会上表示,从当下看,减税无疑会带来财政收支平衡的压力。但要让企业过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从长远看,这项改革不光对企业有利,对国家财政也有利。

明年减税降费或超7000亿

在中央首次强调降低宏观税负,以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低企业成本的背景下,减税降费成为2016年的关键词,今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则是本届政府最大的减税举措。

11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减轻税负情况汇报。自今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以来,新增试点的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减税额呈逐月放大趋势,26个细分行业全部实现了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预定目标。加上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行业通过营改增的减税额,预计全年减税总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1~9月,营改增累计减税达3267亿元。

不少企业也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营改增这一减税“红包”。

一位日用消费品企业税务总监告诉本报记者,受惠于营改增,进项抵扣增多,公司今年减税规模达1亿元。

“营改增全面推开,让松鹤楼这棵老树开出新枝,预计今年将是松鹤楼史上经济效益最好的一年。”苏州松鹤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罗平表示,松鹤楼今年营收预计达到4.5亿~5亿元,减税高达1600多万元,公司全年盈利达到2500万元以上。

减税效应凸显后,纳税人更愿意缴纳增值税,截至10月底,上述四大行业新增加53万纳税户。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去年全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大概在2000亿元,而今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减税效应明显扩大,全年减税规模能达到5000亿元,由此匡算,明年全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可能高达6500亿元。

除减税外,国务院今年5月1日降低了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初步测算,这些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今年2月施行的清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每年为企业减负260亿元。

综上所述,在不增加减税降费新举措前提下,2017年减税降费规模将达到7760亿元。

2017年减税“重头戏”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多名企业家后发现,虽然当前减税降费举措降低了企业成本,但在经济下行、效益下滑的背景下,企业税费负担仍然较重。其中一些企业家在营改增后,呼吁降低工商业增值税税率。

胡怡建告诉本报记者,目前政府减税空间的确有限,可以期待的是降低工商业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工商业增值税税率主要为17%,而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主要为6%,工商业增值税税率明显高于服务业。

“从税制改革角度看,增值税税率应该简化统一,目前工商业和服务业增值税率差异较大会造成矛盾。比如一家餐厅堂食属于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如果这家企业做外卖,那么外卖视同货物销售,适用17%增值税税率,这就反映了服务业和货物销售税率的不平衡。下一步应该适当降低工商业17%的增值税税率。”胡怡建表示。

其实,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的降成本举措中,就包括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TCL董事长李东生建议,将制造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2%。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曾告诉本报记者,未来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可以分步下调至10%,“10%的基本税率对应的是亚太地区较高的增值税税率。”

“现阶段减税空间有限。”冯俏彬告诉本报记者,最大的减税招数营改增已经全面推开,未来降低企业成本应该把降费作为主要抓手,这包括政府繁多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从当前政府收入结构来看,近一半是来自各种收费,下一步政府应该继续清理各种收费项目,清理政府性基金,并继续降低社会保障费用。”冯俏彬说。

财政赤字率或继续提高

为了给营改增5000亿元减税目标留出空间,2016年财政赤字规模从16200亿元拟扩大至21800亿元,赤字率提至3%,创历史最高。

冯俏彬对本报记者分析,由于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货币政策效果又不明显,市场更期待财政政策发挥更大作用。在财政收入下滑和支出压力不减的背景下,继续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就使得提高财政赤字率成为大概率事件,明年赤字率可能在3.5%左右。

不少机构也预测,明年财政赤字率将突破3%。此前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发表的《可较大幅度提高我国财政赤字率》一文中表示,经对我国政府负债率测算研究表明,未来一段时期,可将我国财政赤字率提高到4%,甚至更高水平。

但也有专家认为,中国财政实际赤字率已经突破3%,为控制财政风险,赤字率应控制在合理水平。

如何平衡财政支出和减税成为未来财政政策难点。

近期中国政府网引用署名“仲海平”的评论文章称,未来财政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逐步减轻经济增长对扩大政府投资规模的依赖。这方面可供选择的措施很多,如有序推进银行的消费信贷;适当增加财政对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支出比重,特别是增加对低收入者的财政转移性支出数量等等。

“以减税而非以扩大政府支出为重心,才是未来经济发展最大的信心和底气所在。”仲海平称。

增值税优惠政策 篇3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应注意的要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行了调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分情况进行填写:非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征税项目销售额(不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销售额)填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额填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征税项目销售额(不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销售额)填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额填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退税部分填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填第7、8、15、16栏。

哪些情况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篇4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关于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的通知 篇5

各位纳税人:

根据文件时效规定,以下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停止执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应在当月作废重开,确保下月申报准确。

一、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l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见《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见《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见《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如下: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问答 篇6

1、“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以哪些文件为依据?

目前,有关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个,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4〕43号。

其中,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而财税〔2014〕43号文件则结合电信业“营改增”对免税范围进行了补充。

2、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七)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

3、申请免税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