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基础知识(最新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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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下面是漂亮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产管理基础知识(最新3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何进行资产管理范文 篇1

摘 要 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水平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大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固定资产 管理

一、目前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目前大部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现有的制度过于陈旧,与目前的管理现状不相适应,加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制度的执行,导致资产管理不规范,如单位不能按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资产盘点,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难以了解实际存量,对过期资产不能及时进行处置,虚增了企业的账面资产。有的资产不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就报废,并进行相应的处置,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极易出现现舞弊现象。

2.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影响资产管理效益

企业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加上部分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导致资产管理衔接不及时,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如由于职责不明确,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不能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反馈,致使资产不能及时得到维护保养、影响了其使用效益。

3.管理手段过于落后

目前大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仍沿袭多年前的管理方式,未能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导致资产管理不及时,信息不完整,难以准确及时了解资产管理动态,不便于部门间实行资产的合理调剂。

4.固定资产投资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企业的投资管理,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如房屋建设、设备的引进等等。一些企业忽视自身实际状况,在进行投资之前没有对市场需求以及自身资金状况等做出科学的分析;同时没有对相关房舍、设备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等基本的财务数据进行投资分析,导致投资盲目性大,不能够保证投资质量,造成了资金的浪费,这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强化内部控制,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存在的上述问题,不利于实现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的管理成效的发挥,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努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以充分发挥资产管理成效。

1.提高对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进一步增强对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意识到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防范各类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避免资产被不法侵占或流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从而重视资产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同时加大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在单位内部形成“人人重视资产管理、个个参与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为强化资产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2.规范内部控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强化考核,确保资产管理规范化

任何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度是保证和前提,只有明确职责、各部门才能各施其职,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要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和财务部门的职责 ,将资产保管责任明确到资产使用部门,甚至使用人,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反映,确保资产能及时得到维护、保养,充分发挥其效能;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共同搞好日常资产管理,防范资产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资产流失等问题,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在内部控制制度中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单位要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考核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相应的考核细则,在年度终了进行全面考核,对积极参与资产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执行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工作不力、甚至由于过失造成资产流失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个人职务升迁等相挂钩,以此促进各部门、个人参加资产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3.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

如今绝大部分单位借助内部局域网技术,利用财务软件,实现了财务核算的电算化,建议财务上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也应用到资产管理部门,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也推行信息化管理。将原先的固定资产纸质卡片更换为电子卡片,即“电子身份证”来取代。在对单位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理的基础上,先将固定资产信息输入电脑,对其信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通过网络技术,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可在同一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从而实现了资产数据在整个企业共享。进行信息化管理后,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等增减变化可直接在系统中反映出来,并及时传输给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不仅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也减少了原来人为沟通传递信息过程中出错的概率,防止了由于原始凭证的不完整和传递不及时而影响固定资产财务账面的增减变化。

4.注重实效,加强投资管理,把好资产入口关

作为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首先应该正视自身实际状况,科学定位发展目标,创新发展,扩大发展规模,引进高新技术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应该保证相关投资的质量,即投资应能够给单位带来一定的收益,至少应该保证目前财务的运行状态,并对自身将来的长远发展有益,而不应是为了规模的扩大,而盲目投资,甚至致使单位蒙受损失。要执行重大投资的集体讨论和审批制度,重视调研分析,慎重决策,把好资产的入口关,从而确保投资能真正给单位带来效益。

参考文献: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为保护在*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资产管理基础知识 篇3

关键词:知识经济;智力资源;管理创新;集智管理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一、知识经济呼唤集智型管理模式

如果说1996年国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掀开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发展序幕的话,那么,1998年由世界银行发表的题为《以知识促进发展》的年度报告,则标志着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已经粉墨登场。

(一)智力资源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

知识经济的实质是智慧经济、创意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智慧是最宝贵的资源。知识经济相对于过去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以机械、能源和资本为基础的工业经济,突出强调智慧的开发、共享和应用的重要性,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变量,成为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驱动器。蕴含信息、知识于其中的智力资源将比有形却有限的土地、资本和一般劳动力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和创造性。因此,智力资源占有的数量与质量以及配置的合理与否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组织乃至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因而是第三个千年在全球范围内能否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性资源。

(二)知识经济促使组织管理向集智管理模式转变

工业时代是以规模生产和集中管理来实现更好的控制并以此获得较高的效率,但是知识经济却不是这样,它需要不断创新对动荡的环境做出有效的回应,在知识经济中,创新和服务将替代控制和管理,成为新的生长点。管理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知识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以智慧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以高科技作为基本支柱,这种生产方式与传统的生产方式有质的区别。生产方式的这种变化,促使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等发生种种变化,包括资产投入无形化、经营管理信息化、生产服务柔性化、组织结构扁平化、垂直管理网络化、管理界面模糊化、环境应变快捷化、劳动支出智能化、效率标准知识化、竞争差距扩大等。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知识经济的兴起正在冲击着传统的组织管理理论与方法,引发着组织管理的深刻变革,呼唤着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管理模式。组织管理必须“集智”、“激智”,充分利用集体智慧提高组织的应变和创新能力。

(三)知识经济为集智管理的实惠提供客观条件

首先,知识经济时代,教育的地位空前提高,人的学习需求从“低”向“高”,从“按需学习”到“终生学习”,从“要我学习”到“我要学习”转变,各类教育飞速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智能人才,进而为集知管理的实施作好了人力资源准备。其次,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在组织中的普及以及决策支持系统、人工智能、数据库技术等信息科学技术在组织中的应用,集体智慧的开发、共享增值和应用具备了坚实的技术基础。第三,知识经济时代,组织结构趋于扁平化。传统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是一种封闭型、垂直型的组织机构,它强调权力与秩序的重要性,普通组织成员只能“服从”并按上级指令行事。当组织机构扁平化后,疏通了内外交流的渠道,突出了组织成员智能的地位作用,操作层可以在没有任何行政约束的情况下进行创造性思维。第四,知识经济承认“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天赋”差别,强调“按智分配”而不是抽象的按劳分配,更不是按劳动时间分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世界上最不寻常的未开垦疆域是我们两耳之间的空间,潜能是未被开采的金矿,是不付利息的银行”。一些组织也开始信奉“大家动脑筋,企业出黄金”,“借钱不如借脑,集资不如集智”。这种状况必然激励组织成员更多更好的贡献自己的智力,也必然激励各类组织更好的开发、汇聚智力资源。

二、集智管理是基于智慧共享的管理创新

(一)集智管理的内涵界定

集智管理就是指管理者为了提高组织的应变、创新和价值创造能力,以群体活动为基础,通过有效的组织和激励,影响组织成员的心态、行为和相互关系,汇集、激发、整合、倍增和应用集体智慧的过程。这一界定,包括以下几层意思:首先,集智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价值创造,增强竞争优势。其次,集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汇集、激发、整合、倍增和应用集体智慧。第三,集智管理的直接对象是群体。组织是由若干群体构成的,集体智慧首先是群体的智慧。第四,集智管理以组织和激励为主要手段。

(二)集智管理的理论创新

集智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思想,它既继承了人本管理、知识管理、智本管理等思想的精髓,又结合知识经济的特点予以创新,集智管理本身有不同于以往管理的独特之处。

1.以集体智慧作为核心资源。

2.重视智力资源的共享与创新。

3.强调参与和民主精神的培养。

4.实现智与人和物的有机整合。

(三)集智管理的功能优势

1.集智管理有助于培养核心竞争力。

2.集智管理是科学决策的基础。

3.集智管理帮助增加组织知识存量。

4.集智管理能提高统一的应变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李京文。中国在21世纪全新环境下管理创新。科学中国人,2002.

[2]周健临。管理学教程。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2.

[3]王春利,李大利。管理学基础。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4]许庆瑞,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5]郑晓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导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