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最新6篇】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本页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整理的6篇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篇1
关键词: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律师、辩护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司法机关不得限制或阻碍。这些权利主要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刑事诉讼法案例中找错时,还有一些窍门可以适当利用。一是从案例分析的分值中估计可能有几个错。如分值5分,一般就是5个错;分值8分,可能有4个错,每个错2分。当然也不是太绝对。二是多找错,不扣分。案例分析中的找错,不像多项选择,多找了要扣分。所以,在答题时,可以多找一些错,对那些似是而非的地方,先可以假定它是错的,即便不是错,也不会因多找了而扣分。
以上是我们对刑事案例分析的常用方法所作的介绍。应试人员还需要注意当前考试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即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的复合型试题,以考察应试人员对综合知识的掌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它表现为在同一个刑事案例中,既要求应试人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作出认定,还要求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回答这类复合型试题时,基本上也还是以上所说的方法,只是需要更加灵活地使用。
OnAnalyzingCriminalCases
YangXinjingZhangJizheng
(NationalProcuratorsCollege,Beijing100041;AnhuiPeople''''sProcuratorate,AnhuiHefei230022)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篇2
摘要: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效果并不显著,存在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的矛盾。社会资本理论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视角和研究范式。社会资本理论与其他犯罪控制理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暗合和差异关系。其中存在的本土化困境也需要与相应具体问题结合来解决和完善。通过强化未成年人家庭社会资本、科层式社会资本与社区社会资本来间接增强未成年人的整体社会资本,借此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资本体系。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资本;犯罪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特征。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研究具有特殊价值和重要意义。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特征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从事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到事后的处遇控制等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阐述,尤其是不少实证方面的研究成果,更是较好地把握了当代语境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特征。尽管如此,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似乎愈演愈烈,犯罪类型和犯罪方式不断更新。传统的财产犯罪仍然居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比例的首位,但是与以往单纯的盗窃、抢劫方式相比,似乎融入了更多的科技含量,利用计算机网络及现代通讯工具犯罪特征愈来愈明显,而基于炫富消费的需要,“”等现象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现代市场经济流动性特点相适应,未成年人犯罪也表现出明显的流窜作案特性。我们发现,一方面是犯罪控制资源源源不断地投入,另一方面却是犯罪现象屡禁不止,有人甚至认为控制犯罪“从来没有象失败那样成功过”,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犯罪行为,犯罪现象是否可以人为控制,相应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否可以进行预防和控制。笔者认为,从实践来看,制度的构建,政策的推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虽然没有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对遏制犯罪行为没有积极作用。我们需要检视以往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的不足,强化对现有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深入研究,进而通过对比分析,挖掘现有的研究资源,整合现有的研究成果,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和解释视角。而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对已有未成年人犯罪理论进行历史考察,在此基础上,整合已有的研究资源,从社会资本的维度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控制的新策略。
二、社会资本理论的界定与解读
社会资本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之初,便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尽管毁誉参半,甚至有学者公开呼吁放弃社会资本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的魅力似乎丝毫未减,相反,它被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引入和借鉴,以服务于本学科的发展和完善[1]。国内外关于社会资本理论的研究观点可以概括如下:在国外,作为该领域的先驱之一的JamesColeman认为,社会资本由包含两个共同因素的各种不同实体构成,即它们都包含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都为处于该社会结构中行为主体(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主体)的特定行为提供便利[2];RobertPut-nam从社会资本的功能出发,认为社会资本具有社会组织的某些特征,如网络结构、规范以及信任,以此促进行为主体的行动便利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3];Fukuyama认为,社会资本理论可以被定义为某一群体所共享的非正式价值观或是行为准则,该群体在此基础上进行合作[4];PaulS.Adler和Seok-WooKwon从交换标的、交换标的明确与否等维度分析了市场关系、科层关系以及社会关系之间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归纳了不同学者对社会资本的观点,进而提出一个操作定义以及社会资本概念模型,他们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声誉,它来源于行为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为行为主体带来信息资源、影响力以及友好协作关系[5]。国内社会资本理论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6]:其一,指代社会网络关系;其二将社会资本界定为主体所具备的,通过网络关系以及社会结构获取资源的能力;其三,从行为主体的功利动机以及社会资本的工具价值出发,认为社会资本是主体所动员的持有回报预期的社会结构资源,是一种有助于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其四,从社会资本属性出发,认为社会资本本身即是一种资源。尽管关于社会资本理论国内外不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差异化的定义,但是通过对比,我们认为在社会资本理论中以下的基本事实是不言而喻的:从性质上看,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它必然具有资源的效益属性;从表现形式来看,它是一种网络关系,存在于社会交互关系之中;从形成的路径上来看,它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活动性,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从具体内容来看,它至少包括信任、规范、标准、声望(誉)、价值观等等。社会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具有效用的属性,即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或是期望。由此如果我们对社会资本进行良好的运用,必然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它所具有的效用,如果利用得不当,亦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如未成年人之间的团体性犯罪。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首要特点就是“共同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所以,笔者认为,如果通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具有的不良“社会资本”进行控制或者是遏制,未尝不是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有效的途径。也就是通过一种倒逼机制来发掘未成年人犯罪所具有的资源,然后对其可能存在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梳理或指导,引导他们正确地利用上述资源。事实上,这其中所蕴含的基本原理并不新鲜,它在社会预防理论中具有更为详细的描述,但是社会资本理论在未成年人犯罪运用中又具有特殊的效益或价值,而这也正是社会预防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所具有的不同之处。关于此,笔者将在下文展开论述。
三、社会资本理论与其他犯罪控制理论的差异与暗合
通过对犯罪学界常用的犯罪控制(预防)理论进行概括总结,发掘其与社会资本理论的契合之处,同时找出其中差异点所在,可以为社会资本理论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适用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主要犯罪控制理论概述
明确将法律与社会控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始于美国社会法学派创始人庞德,在其名著《法律哲学导论》中,他指出法律以社会控制的方式承认、满足和保护人们的利益需求,认为法律是一项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7]。在犯罪学研究中也存在着社会控制理论,但与庞德法律社会控制功能角度不同,犯罪学界的社会控制理论只是众多研究犯罪预防和控制理论中的一种。在犯罪学界常用的社会控制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社会预防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预防、控制犯罪也需要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社会预防理论着眼于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秩序,提倡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犯罪预防,倡导积极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其二,社会联系理论。社会联系理论被认为是“解释和控制犯罪关系的最主要的理论”。该理论重点关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认为该种联系表现为个人对社会的依附,这种依附关系由依恋、奉献、卷入和信任等四个因素组成,共同构成了我们不犯罪的理由,因为在赫希看来,“如果一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中断,其必然会进行违法犯罪”。其三,犯罪情景预防理论。情景预防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即已提出,与以往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将研究视角转移到了犯罪行为和被害人之上,因而更加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其基本含义是,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景因素和犯罪促成情境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此外,还有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它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采取不同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其基本假设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因为主体与社会联系的弱化乃至破裂。上述四种犯罪学社会控制理论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资本理论联系着,所不同的是,它们控制或预防的层面不同,有的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如社会预防理论,强调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有的从微观的角度来分析,如犯罪情境预防理论,强调以犯罪行为和被害人为中心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有的从中观的层面来分析该问题,如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同时我们还发现,犯罪现象首先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而存在,主要是犯罪学家重点关注的对象,同时犯罪现象还是一种社会现象,也引起了社会学家的极大兴趣,因此我们会发现社会学家也不余遗力地提出自己的社会控制理论。这为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也为犯罪预防添加了更多的资源。
(二)社会资本理论与其他犯罪控制理论的异同
通过将以往犯罪控制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对比研究,我们很容易发现二者既有相似的地方,同时又有差异之处。二者的暗合之处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为犯罪控制预防提供了一种研究的视角,提供了一种研究的范式,尽管上述的理论中同样存在着交叉关系,甚至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是不能不说每个理论都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它们共同贡献于犯罪现象的研究、犯罪规律的把握和犯罪措施的供给。从更为具体的角度而言,我们发现,与社会预防理论相适应,社会资本理论同样强调控制犯罪的多主体性和多样性,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上。从未成年个体社会资本的角度来讲,它强调未成年人自我,家庭,成长的社区等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改善;与网络理论相适应,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网络;而社会联系理论似乎构成了社会资本理论内容的部分构成要素,同样强调信任依赖等等。二者的差异之处则更多地表现在社会资本理论所具有的特殊功能上:首先在于社会资本理论“是一个有概括力和解释力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本理论强大的包容性上,它的内涵极其丰富,包括关系网络、非制度因素、文化因素,但是又不限于这些因素。同时,社会资本包含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网络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该种社会关系中必须包含一定的信任、合作或者一定的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即使不具备,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同遵守的规则、规范或者是标准等等。事实上我们通过对以往犯罪控制理论分析也可以发现,社会资本理论与它们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看成是前者的集合。即社会资本理论为诸多种存在着的犯罪控制理论提供了一种共同对话的平台,具有根本上的整合功能。正如McCarthy所言,社会资本理论为更好地理解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它可以被用来整合其他的犯罪理论[8]。其次社会资本理论是一个伸缩性很强的理论体系,一方面它作为理论的整合,具有宏观的视角和向度;另一方面,在与某一犯罪主体如未成年人犯罪结合研究时,它又具有了非常强的实际功能和效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更加强调对个体的社会资本的关注,因而也突出了人文情怀。最后,社会资本理论的提出和适用,为寻找更为合理的犯罪控制理论提供了支撑。与传统的社会控制理论相比较而言,社会资本理论为犯罪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提供了新的研究工具支持,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它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为寻求更加有效的社会控制方法提供新的契机。
四、社会资本理论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控制中的可行性社会资本理论对我国而言属于舶来品,其在引进和适用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本土化的问题,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
(一)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可行性分析
社会资本在我国犯罪控制中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理论上而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整体上起步较晚,尽管目前已经构建了犯罪学研究体系,但是其中核心概念和基本范畴都是移植和引进而来,尤其是涉及关键性的理论运用更是如此。我们大量借鉴西方已有的犯罪学成果,结合部分的国内原创,然后以我国的犯罪实践土壤,使之本土化,在实际的运用中进行不断的修正和调试,使之完善,这是我国众多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的构建和实施的基本模式。与众多的其他犯罪学理论本土化模式相似,社会资本理论同样具有适用的可能性和空间。所不同的是社会资本理论是一个更加具有包容性的概念,因而在适用过程中更加需要解构和发散,更加需要寻求合适的土壤供其生长。此外,上文我们已经分析了社会资本理论与其他犯罪控制理论的关系,作为一个更为宏观的概念,逻辑上应该更加具有适用的可能性。实践上而言,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具有适用的社会文化土壤。学者们在论及我国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特点时使用最频繁的解释视角就是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观念,它认为中国社会基本结构如石子入水所激起的波纹一般,水波逐渐推出、推远、推薄[9]。所以,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适用具有天然的实践性土壤,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适用空间上具有极大的广阔性,正因为如此,不论是企业管理,水资源的治理,高等学校教育资源管理还是政府治理中都或多或少地对社会资本理论给予了关注,所以,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具有相当的实践土壤。
(二)适用的本土化困境及其解决
尽管我们认为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具有天然的适用土壤,但是仍然不能忽略其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本土化困境。一般认为,本土化具有三种不同的情形[10]:一是简单移植,直接照搬适用;二是对外来理论修补使之本土特色化;三是,本土理论原创化。将社会资本理论引入我国犯罪学界,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它是作为社会学而不是犯罪学的理论而存在,因而在适用前,应该对其进行学科交叉的过渡,使之更加具有犯罪学的表征和内涵;其次,社会资本理论最初产生于西方社会,是西方学者在对西方文化和社会特质进行观察和思考的结果,因而可以用来指导西方的犯罪控制实际,但其是否与我国的社会文化特质相适应还需要进一步的考证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的城乡分立的二元化实践,我们要从不同的分析框架中对社会资本理论在城乡的适用进行分析。而结合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的增加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到流动人口的社会资本理论问题。前文已经分析,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具有理论和实践适用上的可行性,因而尽管存在着文化和特质上的差异,该理论依然具有适用可能性。而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来看待上述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它们都构成我们研究社会资本理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该重点关注的课题方向。例如在未成年人流动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问题,城乡不同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影响等等,所以,笔者的思路是如果我们将上述的诸多问题细化到每个具体的领域,则可以实际地研究其是否具有本土化适用上的困境以及困境的解决方式。
五、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探究
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的前提是分析未成年人这一特定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尤其是在其成长道路上对其影响至关重要的社会资本。结合上文的理论分析以及以往学者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强化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社会资本的干预实属必要,一方面需要增加利于其成长的社会资本存量,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是控制、切断、减少不利其健康成长的“社会资本”,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家庭社会资本。家庭是社会结构的最小单元,也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场所,家庭关系和睦与否、融洽程度如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重大。实证研究表明,父母对孩童投入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有利于降低他们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家庭社会资本亦可以有效降低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1]。考察父母参与(作为社会资本因素)孩童学习成绩、逃学、辍学关联程度的另一项研究也发现,父母参与程度是衡量孩童学习成绩、逃学等行为结果的一项“相当重要的因素”,在逃学等诸多不良行为的案例中都发现父母参与程度较低的现象[12]。因而,良好的家庭关系,充分的父母参与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首要社会资本,是未成年人顺利社会化的必要前提,应当给予家庭社会资本密切关注,增强未成年人家庭归属感,培养其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质。其次是科层式社会资本。科层制结构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维度,它通过塑造社会关系的结构来间接影响主体的社会资本,例如影响机会供给、培育激励因素以及强化能力培养等。科层式社会资本是基于组织结构形态而划分的一种资本形式,宏观上的科层社会资本主要由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来调整社会资本的供给,进而影响行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存量和获取社会资本的机会。具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社会资本政策供给主要包括:
一、良好的教育政策。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进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人接受教育的最佳时机就是未成年时期。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主体中相当一部分没有接受或者没有完整接受义务教育。据调查,流动青少年不能适龄入学问题严重(失学率高达9.3%)。随着年龄的增大,流动儿童中失学者的比例逐渐提高,以8岁、14岁、18岁为分界点,其比例分别为0.8%、15.4%、30.2%[13]。这其中固然有未成年人自身的素质方面的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教育制度的不合理,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等等都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国家应该通过科学地制定教育政策,合理地组织教育制度,规范地拟定教育计划来促进教育目的达成,改善未成年人整体受教育水平低下的状况。
二、适当的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政策,即所谓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西方学者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如非刑罚化政策、非刑事化政策、恢复性司法政策等。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进行了引进,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上更是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在原则、抽象法律规范之下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以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中存在着诸多混乱,不利于相关政策和制度精神的发挥。故应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政策。最后是社区社会资本。除家庭之外,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最重要环境因素。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状况、社区友好程度甚至是社区的政治参与等都潜在地影响着未成年人成长步伐与发展轨迹。关于社区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研究并不少见,如Ross的研究发现,人们对于一个犯罪率高、资源供给率低的社区更易产生不信任感,而且在应对恐惧威胁时更容易产生无力感,而这也反过来强化了社区的失序和不信任[14]。社会信任被认为是公民参与的核心因素[15],高度的社会参与水平有利于将未成年人整合为一体,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16]。所以,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的社区,社区整体信任程度、公民社区事务参与水平以及社区资源供给状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未成年人社会关系的认知状况以及在此状态下的行为选择。毫无疑问,打造良好的社区氛围,睦邻友好合作,将社区整体信任状况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强化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是丰富社区社会资本的有力途径,亦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必需之道。
参考文献:
[1]燕继荣.社会资本———政治发展的一种新维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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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7.
[10]彭文华.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83.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篇3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离婚;统计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成因
、环境污染和青少年犯罪并列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三大社会难题。据统计,我国每年青少年犯罪数为二十万以上,据200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全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33.9%。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再一次成为了全体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相对于其他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体的生理年龄为年满14周岁到25周岁以下的人。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划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并以法律来加以确认。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均由多种原因造成,青少年犯罪也不例外,并且由于其主体生理年龄的特殊性,更具有特殊原因。综合学者的论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1)自身:青少年处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期,生理机能正处于变化阶段。(2)教育:存在严重失学现象而使学生过早接触社会;对学生缺乏全面关注等。(3)社会:青少年自控能力差,易沉迷不良文化。(4)家庭:美国著名学者萨瑟兰曾指出,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极易诱发青少年的心理问题,进而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个体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个环境就是其家庭,因而家庭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目前学界并没有文献对家庭婚姻情况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因而对于家庭婚姻情况对于青少年犯罪到底有无影响,影响程度均无结论。因此下文将构建模型运用统计学论证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
二,统计学论证
假设:离婚与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离婚数量增加,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加;离婚数量减少,青少年犯罪数量减少。
1,选择数据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因而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人的生活受到的影响更大;加之18-25岁占整体青少年犯罪数的76%以上,更具有研究意义。同时稳定的婚姻是人成长的第一堡垒,而离婚是家庭婚姻状况恶劣的极端表现,并包含不稳定家庭婚姻状况的各种情形。综上,本文将以搜集到1999年到2010年共12年的全国青少年18—25岁犯罪数和1999年到2010年全国离婚数量统计数据作为样本研究青少年犯罪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如表1。
2,青少年犯罪和离婚相关性研究
将1999-2010年间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和我国年度离婚数量数据合并分析,可得图1。从二者变化趋势和增长速度来看,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婚姻状况同增长,计算其相关系数为0.8344338,即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和离婚数量二者呈正相关关系,并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3,青少年犯罪和离婚的线性回归分析
进一步分析家庭婚姻情况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程度,本文将对表1中全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和离婚数量这两个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建立模型为:formula = youngstercrime ~ divorce,回归结果如表2。
由表2可知,回归后的方程为:youngstercrime = 135402.43 + 374.31 * divorce。从回归结果看,解释变量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的变动能被被解释变量我国年度离婚数量变动的调整后的解释比例为66.59%左右。同时我国年度离婚数量的变动对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的变动在0.001的显著性水平下有显著影响。
随后对回归结果进行布莱殊-帕甘检验得p-value = 0.929,即在通常的0.1显著性水平下,样本数据不存在异方差。对普通回归后数据的残差进行布劳殊-戈弗雷自相关检验,p-value = 0.3407,即在0.1的一般显著性水平上变量不存在自相关性。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扩展的迪基-富勒检验ADF),两个变量的P值均小于0.01,小于一般性显著水平0.1,则可得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和我国年度离婚数量数据均平稳,不存在单位根。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年度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和离婚数量的一元线性回归不是谬误回归,上述线性关系成立,即我国青少年犯罪数量同家庭婚姻情况有着直接的相关关系。我国每年度离婚数量每增加一万对,同年度我国18-25岁青少年犯罪数量将增加374.31起,并可得拟合曲线,如下图2。
三:结论
综上,实证上家庭婚姻状况与青少年犯罪存在紧密联系,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时要考虑家庭婚姻情况的重要性:
1,家长应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让其远离色情、暴力活动;及时发现、排解离异后子女的心理波动。
2,法院处理家庭婚姻案件时,考虑子女的意见并慎重判案。若判决离异要建立档案转交相应居委会,告知其关注孩子心理变化。
3,居委会要重点关注离异家庭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营造正常看待离异现象的健康社区氛围,关注并引导离异父母与子女关系。
4,政府机构、相应公益机构应注重社会文化建设,宣传家庭对青少年的重要性。在保障隐私的前提下,帮助离异家庭青少年走出阴影,健康社交。
青少年群体是国家的明天和未来,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违法犯罪,要更加注重不稳定的家庭婚姻情况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社会宣传、司法机构和社会自治组织等要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数据源自《中国统计年鉴2012》
[2]贵斌威老师《社会经济统计学》课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
[4]吴珍平:《论未成年犯罪特点及防治对策》,载《龙岩师专学报》,2004年10月刊。
[5]邹惠芳:《浅析未成年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8月刊。
[6]陈占江:《社会极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载《江苏警官学院院报》,2007年11月刊。
[7]郭小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模式软科学研究——以重庆为例》,载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12月刊。
[8]王金兰、吕娜、魏丽:《未成年犯罪人个性调查与分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2月刊。
[9]林惠辰、任飞著,《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浅析》,青少年犯罪研究文集(一),1983年版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篇4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对策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其是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犯罪行为。当前,未成年犯罪像一个毒瘤触目惊心,笔者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深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近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等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对解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所裨益。
一、2008-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1年,诸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58件263人。其中抢劫犯罪34件49人(持凶器作案29件38人);故意伤害42件67人(致人重伤15件22人);盗窃78件143人;共同犯罪97件,占全部案件的61.4%。另外,2012年新出现未成年人贩卖案件,聚众斗殴案件致人重伤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影响恶劣。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团体化特点明显。从诸城市检察院院近年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形式,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61.4%,团伙抢劫、盗窃犯罪率达72.5%以上。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较大。很多未成年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江湖侠义”、“哥们义气”,只要有人提议就附和,盲目跟从,蹈入犯罪。如诸城市院办理的王栋杰寻衅滋事一案,2001年夏天姜海明和朋友王栋杰四人在某饭店喝酒时,因王栋杰和邻座发生纠纷,姜海明等人见状就去帮王栋杰,姜海明见打不过邻座的客人,于是拔出刀子从后面一刀扎在了这个人身上,受害人幸被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其伤构成重伤。事后王栋杰替姜海明顶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审查查清是姜海明所为,又将姜海明逮捕归案,对王栋杰以寻衅滋事逮捕。本案姜海明不分是非的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害人又害己。
2.犯罪类型主要体现在侵财性犯罪和故暴力型犯罪,但有向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侵财型犯罪之所以多发,与有些青少年缺乏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形成错误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有很大的关系,盲目攀比,并为了贪图同别人一样的物质享受,在和贪利心理驱使下,会采用非法手段达到敛财目的。抢劫等暴力型犯罪多数与青年少未成年争强好胜、思想单一有很大的关系。另外今年诸城市院办理一起未成年贩毒案件,社会影响恶劣。
3.出现校园内严重犯罪的情况。从诸城市院办理的案件来看,校园内发生三起伤害案件,致人重伤、死亡,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4.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通常,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会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缺乏同情怜悯之心,甚至为了毁灭证据而杀人灭口。同时,青少年犯罪又具有智能化。随着改革开放、人际交往的空间扩大,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大众传播的影响,使得一些青少年犯罪者,为了逃避打击,经常利用所学到的科学文化知识等作案。如有的青少年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有的通过不良文化学习反侦查措施,如男扮女装,蒙面作案,伪造现场等等,均反映出其智能因素。
5.从青少年犯罪的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许多的农村未成年人,辍学后不甘心在农村的生活,流入城市;但在城市,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面对别人富足的生活,心里上失去平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大批的无业人员也是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整天游手好闲,再加上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容易成群结队的去偷去抢。从被判处的263名未成年人罪犯来看,初中学历147名,占56%;小学及文盲70名,占27%;高中毕业43名,占16%;大专及以上学历仅3名,占1%。
三、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比较严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摆在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造成未成年犯罪可以归结为自身、家庭、社会和学校等四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分析如下:
1.自身原因。首先,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存在着生理、心理上的各种矛盾,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差,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其次,未成年人的情绪、情感的还很不完善,好胜心理比较严重,大多时候自己的行为容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导致拉帮结伙、欺负弱小。再次,部分未成人对学习丧失兴趣,过早的辍学,导致接受的文化程度较低,而贪图享乐的思想使其有很高的消费欲望,没有经济收入和过高的消费欲望之间的矛盾,成为青少年侵财型犯罪的重要原因经不起诱惑,很容易受人拉拢和利用,意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从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来看,80%青少年犯的家庭成长环境和家庭教育工作存在很大的问题。部分家长文化程度低,对青少年持有不加干涉、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孩子不管不问,不会教育也不愿意教育孩子,等到孩子除了问题之后才意识到严重性;还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有很大的关系,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温暖,特别是双方又重组家庭后,这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自生自灭,无人问津,从而发生人格和行为的扭曲,导致孩子产生人格的缺陷,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原因。我国现行的教育弊端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是应试教育盛行,很多学校一味的追求高升学率,只注重文化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对生命比较漠视。二是法制观念淡薄。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能正确理解违法行为,甚至把许多违法犯罪行为认为是一般的不轨或不道德,用刀把人捅成重伤都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大有人在。三是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职业学校,例如出入制度管理不严、安全保卫工作存在隐患,社会青年可以随意出入校园;学生逃课、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以强凌弱,学校却没有任何反映。
4.社会原因。一是网络游戏的盛行,部分青少年沉溺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网络世界里刀光剑影很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错觉,完全将自己置身于网络游戏中,在现实生活中仍把自己当成游戏中的侠客、豪杰,对生命相当漠视。同时,游戏装备需要大量的金钱,缺乏金钱来源而有迫切想更新游戏装备的渴望就导致了侵财型犯罪的发生。二是“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谬论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好奇心、好胜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极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他们贪幕虚荣,讲排场、讲吃喝,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可能冲破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探究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1.完善制度,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充分关注。一是建立预防工作机制,成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在刑检部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保证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诸城市检察院就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选派一名业务能力强、又心思缜密的女干警具体负责,有力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工作制度,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合力预防,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尤其是学校、社会等客观原因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以此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和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例如学校,可以建立健全完善的出入学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社会闲杂人员自由进出学校;加强学校的保卫制度,建立安全保卫长效机制,并将保卫制度纳入学校的加考核和检查;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做好家访工作,将学生的在校表现及时的与家长沟通,提前解决学生在学习和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以对公安机关为例,可以建议其整顿学校周围的网吧、练歌房、旅馆,杜绝上述场所藏污纳垢,影响学生的成长。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篇5
【关键词】网络;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在2011年1 月份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omNIC)通过调查公布: 截止到2010年底, 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 其中未成年网民占28.4% , 仅次于20 -29岁年龄段的29.8%, 位列第二。这组调查数据表明, 当前,未成年人已经逐渐成为使用网络的主要人群。但是, 由于目前网络监管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网络上的诸多不良信息也同时侵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频发。本文以盂县涉网未成年人罪犯为调研对象,通过盂县法院刑庭的相关审判数据为基础,分析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探讨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问题,最终提出如何针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多部门预防联动机制的对策,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盂县涉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态势概述
盂县是山西省阳泉市下的一个县,以盂县人民法院刑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2010年度涉案的未成年人共8人,其中盗窃2人、抢劫2人、故意伤害2人、1人,其他类型1人;2011年度涉案的未成年人共23人,其中抢劫8人、盗窃6人、故意伤害6人、寻衅滋事3人;2012年涉案的未成年人共17人,其中盗窃12人、故意伤害2人、交通肇事2人、抢劫1人;2013年1-8月份涉案的未成年人共12人,寻衅滋事6人、故意伤害3人、盗窃3人。综上,盂县境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每年立案数在15-20件之间,而涉案人数一般在20-25人之间。每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呈逐步上升趋势,且基本保持在10%左右。
在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笔者调取了上述三年中涉网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部分卷宗,并对其中进行了抽样对比调查,得出了以下特点。
(一)侵犯财产权利类犯罪所占权重最高,犯罪目的大多为满足上网需求
据调查,现在网络上流行的网络游戏都是需要不断付费来支持用户的使用。例如, 目前最为流行的聊天软件腾讯QQ,用户若想提升自己的等级,需要开通收费的红钻或者黄钻功能;各种网络游戏,更是需要玩家通过购买相应的游戏币来升级游戏中的装备,多数未成年人都是没有财产收入的, 当不能从父母的手中拿到足够的零用钱时,他们便极有可能走上以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道路。
(二)侵犯人身权利类的暴力犯罪所占权重逐年提高,且大部分是为了满足自身精神刺激
伴随着网络游戏成长的青少年, 他们在获益的同时因其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 也正受着网络游戏消极因素的影响。目前网络游戏中, 暴力性内容的游戏占全部游戏的比重很大,这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作案心理和行为特征是极为相似的。
(三)未成年人团伙性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
上述三年的数据中,其中2010-2012年三年团伙性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全部案件的比例均超过50%,说明未成年人团伙性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另外,其中大部分集中在16周岁-17周岁。这些低龄化的未成年人日后如果不加以约束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团伙化和低龄化是盂县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一个态势。
二、盂县涉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态势原因分析
(一)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导致未成年人主观上道德失衡
笔者对盂县技校进行调查问卷时,发现60%以上的学生认为网络无诚实可信,50%以上的学生认为在网上聊天可以欺骗对方。接近一半的中学生希望自己在网上成为和现实中不一样的人,从而放松自己、寻求刺激、逃避现实等等。而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发泄与放纵极易被带到现实生活中,从而诱发犯罪。
(二)预防控制的不到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缺少应有的保障
目前,盂县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在盂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盂县未成人的健康成长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涉网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
(1)未成年人上网没有受到家庭和学校的严格监管。面对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家长要合理有效地引导,既不要视网络如洪水猛兽,也不能对未成年人上网放任自流,可以在家里在有成年人的监管的条件下上网。这样,未成年人才会自觉接受家庭监督,形成上网的良性循环机制。另外,学校要强化对在校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不仅要进行网络安全教育,还要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教育有网瘾的学生;也要对学校周边的网吧进行排查和清理,有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问题。
(2)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未得到政府的全面清理优化。笔者通过走访盂县秀水镇的网吧,了解到绝大部分网吧里“乌烟瘴气”,青少年人上网占到一半以上,其中未成年人肯定不为少数。个别网吧老板为了经济利益对于未成年人上网的身份证检查也是明检暗放。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的监管存在的漏洞,这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
三、建立盂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文对盂县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梳理和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对于目前盂县涉网未成年人的犯罪这一课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发挥网络的正能量价值,确保未成年人道德回归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道成长防线。调查表明: 溺爱型家庭、失和离异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这四种不良的家庭环境最容易导致未成年人陷入网络暴力和网络色情的深渊。学校教育对于未成年人道德品质的养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学校应该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学校在教会学生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同时, 也应该指导学生对于网络的正确认识, 让学生学会正确健康的使用网络, 应当定期开展相关法制教育, 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二)强化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考察
违法犯罪其实质是社会文化的一个方面。为了改变由这种犯罪文化冲突而产生的行为人失范状态,我们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重视未成年人外在的社会特征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规范和约束。将社会预防作为与法律预防相对应的概念理解,法律控制与预防是治标之术,而社会控制与预防才是治本之道。对未成年人的社会预防因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教育,而不是惩罚。
(三)多部门分工合作协调建立涉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2、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协调法院开展定期送法进校园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学校未成年人教育主阵地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强化学校在预防工作中的责任,把创建“平安校园”列入教育考核重要指标。聘请一批有经验、有责任心的政法干警、律师、老干部、公务员等,协助学校搞好治安稳定和法制教育工作。
3、政法部门要事前预防与事后从宽处理相结合,不断创新制度来完善涉网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
(1)法院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从严处理,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相反,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初犯、偶犯等案件,应该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对部分未成年人被告人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在判处缓刑的同时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等上网场所。
(2)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制度。对因轻微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定时间内,根据其具体表现消除前科记录。前科消灭后,有关单位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前科材料载入各种档案,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场所之外公开披露。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卷宗档案实行封存制度,除非特殊原因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允许调阅。
结 语
研究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效预防网络环境影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本文主要是以盂县为个案,对涉网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并建议建立预防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希望对盂县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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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篇6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 法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修改后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增加的特别程序第一章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里也在第十三章设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都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样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四百八十六条中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有关规定符合《北京规则》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也充分沿袭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一贯规定。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1999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逮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应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审查逮捕时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对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村委会、社区的表现情况,确认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为其作出是否需要羁押提供依据,考察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做好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更全面考量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可行性,如笔者所在的永春县检察院2012年在办理张某成涉嫌盗窃一案时,通过到其所在地进行走访,与家长、学校、村委会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到张某成还是在校生,平时表现不错,只是见财起意,一时失足,案发后积极归还财物,有悔改表现,其家庭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因此对其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重返校园上课,案后继续做好回访考察,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这表明,社会调查对探索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能促进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有效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审查起诉运用社会调查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道德品质、身心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有助于全面考察,寻找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罚方式。如永春县检察院在办理林某荣涉嫌强奸一案,通过到嫌疑人家庭、被害人家庭、所在乡村等地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林某荣明知其邻居林某玲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先后六次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六个多月引产,虽然林某荣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并到其家中照顾,但林某荣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给她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在一审法院对林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以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继续加强跟踪调查,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回访,得知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刺激后已住院治疗,联系协调县关工委、妇联等部门,上门慰问被害人,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耐心地进行情绪疏导和释法说理,有效地化解了被害方的过激情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表明,社会调查成为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或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促进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在量刑建议中的运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意见》第8、9条规定: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量刑的意见;量刑评估应当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检察机关运用社会调查制度,充分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家庭、邻里、亲友、社区、单位和所在派出所等,听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除掌握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等情况以外,能深入了解犯罪原因、一贯表现、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等情况,以及刑事被害人受侵害、获得赔偿和被害人有无过错等方面因素。有利于全面掌握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在全面考量案件已然的社会危害性和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适当轻缓的量刑建议,社会调查将使量刑建议更为科学合理,更易得到认同和采纳,如2012年以来,永春县检察院结合社会调查和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情况,对24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被采纳率达100%,在提升量刑建议质量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司法公正。
(四)在检调对接中的运用
新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依法对其不起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往往因为冲动而做下错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的比重较大,人民检察院将社会调查制度与检调对接机制有机融合,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案外情况的了解,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在教育挽救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第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社会调查报告能恰当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品格,检察机关只有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详细掌握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挽救,才能促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认罪悔改。因此,必须找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摸清其既往表现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针对这些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才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永春县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潘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公诉人针对社会调查中了解到潘某犯罪后其家庭受到巨大影响开展法庭教育,用手机当庭播放患病卧床的潘某母亲录音,潘某泪如雨下,当庭认罪悔罪,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权,结合社会调查有助于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帮教和矫治方案,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跟踪帮教,提升社区矫正效果,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六)在犯罪预防中的运用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能为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积累丰富资料。对不捕的未成年人,坚持定期回访考察,跟踪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重新犯罪;对不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回访、电话考察,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切实落实帮教措施,有效提高教育和转化效果,起到良好的个案特殊预防作用。通过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深刻剖析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撰写案例分析,形成综合调查报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新情况、新特点、新手段,提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参考,如永春县检察院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个案的社会调查,选派10名优秀青年检察官到10所中小学担任法制辅导员,结合具体案件开展以案释法,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法律讲座、qq互动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深受师生喜爱。同时深入总结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共性问题,充分运用呈阅件、检察建议等载体,及时向党委报告、向相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促成全县开展为期一年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