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例【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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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以下是可爱的小编阿青帮家人们找到的15篇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

(一)财务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

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贵公司累计实现销售 收入 147,054, 元, 其中 20xx 年实现销售收入 72,526, 元,20xx 年实现销售收入 67,487, 元,20xx 年实现销售收入 6,636, 元,20xx 年 1 至 4 月实现销售收入 404, 元。

收入组成:①通信工程及设计收入 34,087, 元,②器 材销售收入 111,579, 元, ③物管收入 250, 元, ④委托 代办收入 1,135, 元。

2、成本费用情况

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贵公司累计发生销售 成本 129,447, 元,营业费用 6,155, 元,管理费用 5,558, 元,财务费用-204, 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731, 元 , 营 业 外 收 支 净 额 465, 元 , 所 得 税 2,123, 元。

销售成本组成:①通信工程及设计成本 29,272, 元, ②器材销售成本 99,032, 元,③物管成本 92, 元,④委 托代办成本 1,050, 元。

3、利润实现情况

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贵公司累计实收净利润 3,623, 元。其中:①20xx 年实现净利润 3,988, 元, ② 20xx 年 实 现 净 利 润 630, 元 , ③ 20xx 年 实 现 净 利 润 322, 元,④20xx 年 1 至 4 月净利润 -1,319, 元。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

1、资产情况

截止 20xx 年 4 月 30 日, 贵公司资产总额 21,213, 元。

其中:货币资金 428, 元,应收账款 7,127, 元, 其他 应 收 款 3,103, 元 , 坏 账 准 备 1, 元 , 长 期 投 资 2,000, 元 ,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1,838, 元 , 净 1,368, 元,土地使用权 5,386, 元。

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明细表见附件。

2、负债情况

截止 20xx 年 4 月 30 日, 贵公司负债总额 12,560, 元。

其中:应付账款 4,270, 元,应付福利费 228, 元,未交 税 金 86, 元 , 其 他 应 交 款 3, 元 , 其 他 应 付 款 7,971, 元。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表见附件。

3、所有者权益情况

截止 20xx 年 4 月 30 日, 贵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 8,653, 元。其中实收资本 2,180, 元,资本公积 3,121, 元,盈 值 余公积 906, 元,未分配利润 2,446, 元。

资本公积的形成情况: ①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增加资本公积 3,037, 元,均系所得税减免金额,②1999 年 结转 83, 元,系劳服司遗留。

盈余公积的形成情况:①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增加盈余公积 874, 元,均系从利润中提取,②1999 年结转 31, 元,系劳服司遗留。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2

(一) 、收入合计 177,138 元。

总公司下拨的各项经费计 176,138 元(其中工资性经费 127,986 元) ;收河北厂日常搞卫生收入 1,000 元。

(二) 、经费开支总计 177, 元(其中工资性支出 123,468 元,占工资性经费收入的 ,较上年高 ) 。用于职工工资 117,255 元;差旅费 1,560 元;过节费 3,525 元;升溢返回 1,128 元; 装卸搬运费 2,944 元;玉米运费、装车费 22,014 元;招待费 19, 元(含春节走访 2,540 元。占总支出的 ,较上年同期的招待费 18, 元增加 983 元) ;电费 1,350 元;电话费 293 元;包干电话 费 1,260 元;包干手机费 1,200 元;报纸胶带等零星开支 1,198 元; 薰蒸费、营养费 2,270 元;扫帚畚斗等 1,000 元;翻漏 作文520 元;购编 织袋 100 元;防暑药品 89;其他零星办公费 386 元。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审计情况表明,你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财务开支趋向合理,帐务 处理操作也较规范,发票审批手续齐全,每一张发票都有经手人、证 明人签字和领导审批。但是你单位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 议:

1、还存在少许招待费的发票只有经办和证明人的签名,但未注 明开支用途。按要求每一张发票都要注明开支用途,希望在下一个年 度里能得到改正。

2、存在有些发票内容的填写不规范。按规定发票(包括代发票) 上的内容应写明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对于非农副产品的出售, 可以取得原始发票的,严禁贪图便利以自制发票替代,以保持原始发 票的真实性。希望所领导能引起重视,新的年度里不再有类此情况出 现。

3、你单位的招待费开支过大。20xx 年度的招待费比上年度增加 的金额虽然不多,但占费用总支出的比重很大,达 ,平均每 月达 1,605 多元,希望在新年度里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招待,压缩不合 理的开支,降低招待费支出。 总公司内审小组 20xx 年 4 月 22 日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3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听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三)两者的执行主体不同。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说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组,而不是审计机关。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说明作出行政处罚是审计机关的权力,不是审计组的权力,因此审计听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

(四)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该条接着指出“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主要解决的是核实审计情况,完成的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列事实和审计结论的交换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不同,它主要限定在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认定上,解决的是审计罚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问题,完成的是审计罚款听证程序,规避因审计罚款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以维护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两者的共同点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审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审计执法的普遍适用程序,只要是审计机关实施了审计事项,则都要执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是审计罚款达到一定标准时才启用该程序。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在审计执法中与被审计单位的一种法定沟通形式。前者着重于审计情况的核实与沟通;后者则侧重于九审计罚款处理意见的沟通。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个人在接受审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由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救济帮助途径。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4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六、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十八、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二十四、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二十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十二、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三、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3月1日《人民日报》)

国家主席胡锦涛2006年2月28日签署第四十八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5

(一)超标列支业务招待费332,834元,通报并处罚款10,000元。

该单位20**年度经费账内支出业务招待费共计357,002元。按政策规定该期间应在24,168元范围内列支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332,834元。

以上行为违反《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一)款的规定,属超标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根据《xxx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今后工作中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通报并处罚款10000元。

(二)违规发放加班费125,446元,责令纠正并限期清退。

该单位20**年度以节假日、现场会加班的名义向职工发放加班费125,446元。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xxx令20**年第31号)第四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今后工作中纠正并于2015年5月30日前清退违规发放加班费125,446元。

(三)违规发放节日慰问等各类补助111,800元,责令纠正并限期清退。

20**年度该单位发放职工节日慰问、家属慰问、误餐等各类补助共计111,8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xxx中央办公厅、xxx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xxx、财政部、人事部、xxx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年第7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属违规发放补助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今后工作中纠正并于2015年5月30日前清退违规发放各类补助111,800元。

(四)使用要素不齐全票据报账98,186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该单位20**年度使用要素不齐全票据报账29笔,合计金额98,186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xxx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使用要素不齐全票据报账的问题。根据《xxx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五)未经政府集中采购14530元,责令改正处罚款5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xxx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未经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根据《xxx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和《xxx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6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治司-审计法修订释义读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审计署,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

[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5]审计署1号、2号、3号令[s]

[6]审计署,中国审计规范[M],审计出版社。1997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7

我委根据文件精神,从12月上旬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三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委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8

根据《xxx审计法》的规定,20xx年4月1日起至5月20日,铜官山区审计局对铜官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20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区执法局为区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城市建设工作、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全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20xx年度账面反映实际收到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万元。20xx年度账面反映实际支出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区执法局整体支出情况较好,预算编制基本科学且执行情况良好。但审计中也发现挤占专项经费支出等一些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业支出中“人员经费”中用于工资及福利支出超过了预算指标,挤占了专项经费支出。

20xx年度,该单位人员经费中用于“工资及福利支出”预算数万元,20xx年度“工资及福利”实际发生支出万元,超支万元。

(二)未设置固定资产的台账,无法对该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实。

(三)债权、债务长期挂账,没有及时清理,建议该单位加大收回款项的力度。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区执法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

一是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对年初下达的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事项,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内容 。

三是及时清理长期挂账的债权、债务。四是建立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对实物资产进行管理。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9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事项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0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依据是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的提请和委托,其审计服务对象主要是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而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立项除了审计法规外,可以根据审计机关自身的判断,确定审计项目。

二、监督性质不同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属于党内的监督,属于政治范畴。主要是对党政班子及主要成员的监督,而财务收支的审计属于业务管理和行政监督。

三、审计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目的是核实家底、查清问题、明确责任、加强行政监督和权力监督。其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对象在履职期间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的审计,来认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衡量领导干部驾驭市场经济、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等行为。其作用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正确规范用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工作着重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的是人,通过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各项工作,包括过程和结果,再回过头来对其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在于审计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情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执行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同时,还要对惠民工程建设、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而财务收支审计针对的是事,即业务或财务工作做的如何,如果其中存在问题,再回过头来追查具体的责任人和决策人。并界定各自应负的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入账的完整性,财务支出范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性等。

五、工作方式方法不同

经济责任以听和查相结合,主要与单位领导及群众座谈,听取情况汇报和反映,再对一些问题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是以看为主,通过调阅大量的报表辅之以适当的延伸调查和座谈了解,出具审计报告。

六、工作报告的风格不同

经济责任结果报告是向其派出机构的工作报告,属于内部语气,一般比较缓和,如:比较注重实效、注意完善管理机制等,应对问题的提出一般留有余地,如哪方面做的还不够,哪方面还有待加强。对建议更是比较谦和,一般用“有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仅供领导参考。”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则是一种对外的公文,是站在执法者、第三人的角度叙说,即面对被审计单位,也是面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语言上比较直截了当。

七、对工作的评价面不同

经济责任评价面比较宽,即对一把手和集体的,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地政绩、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评价,对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行为,内部控制及相关经济活动与管理的情况,考察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及效益问题。其中也包括管理工作、业务、财务工作方面的评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般只涉及到被审计单位业务和财务方面的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时才会涉及到领导的决策等方面,但总体上讲评价的面相对较窄。

八、责任认定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认定,是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全面了解和具体分析,并对其责任进行划分: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主管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以权谋私还是决策失误等等。只有通过分析和评价,才能准确界定被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为党委政府管理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对责任认定。

九、指出成绩和问题侧重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个人和单位各方面工作的整体评价,是一次全面体检,因此对其成绩和问题一般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考虑,做的好的方面实事求是提出加以肯定,存在的不足认真提出加以提醒,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由于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去做,因而一般是讲成绩少,有时一带而过,讲问题多,问题说得一般都非常详尽。

十、最终处理方式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委托的组织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只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不能直接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抄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则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直接处理,业务方面的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处理,而涉及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或交给其上级机关和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则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十一、解决争议途径不同

按照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由于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属组织作为,是上行文,不送达被审计对象,仅供组织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和党政主要领导参考使用,不存在争议和司法救济问题。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对所在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政府裁决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1

根据《审计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批复》(广府字[20xx]14号文)的安排,我局于2007年11月7日对广昌县教师进修学校20xx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

一、基本情况

20xx年收入总计元,其中:教育经费拨款422,元,上级补助收入元,事业收入113,元;全年支出总计元,其中:事业支出586,元(人员支出元,公用支出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元),上缴县级财政支出元。截止2006年末 县教师进修学校资产总额322,元,负债总额1,元,净资产321,元,固定资产290,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至20xx年12月止,应收及暂付款中失业保险金个人部分余额元及防洪保安基金余额750元未收回, 占用单位可用资金,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规定。

三、审计意见和建议

该单位能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所有经费统一管理使用,坚持量入而出。建议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有关会计制度核算。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2

自收到山亭区审计局对我镇《**同志任**镇党委书记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后,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认真检讨了我镇在日常财务管理上存在的的问题。虽然我镇在执行财经法规方面是严格的。

一、对于在预(决)算执行存在的问题,我们做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虚列的财政收支、空转税收已经调整了有关预算科目;挤占截留的村级转移支付已列明计划,并逐步按计划拨付到位;通过镇经委向纳税人支付的扶持款,今后不在支付;对专项资金已单独核算,今后不在挤占挪用或直接弥补经费的不足;对农业税收的征缴,今后按税法规定的科目,按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已作了全面的整改。已加强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把以私人名义的存款已转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对库存白条进行了清理清查,公务借款,基本收回,并以做了帐务处理,个人借款以下了催款通知书,限期收回;对业务费已建立了开支制度,今后业务费严格执行开支制度,特别是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固定资产已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健全了固定资产帐簿,并把已有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加强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杜绝不合理开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足额补缴入库。

三、对部门收费存在的问题,镇民政办已把违规收费所得全部上缴镇财政,并加强了对部门收费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四、对停收租金的水泥厂,我镇经过调查核实,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制定了租金征收办法,保证了集体资产的增殖和收益,不断增加镇财力。

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自我反省,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财务队伍建设。组织财会人员学习《财会基础知识》,学习相关专业技术,抓好业务技能培训,强化思想训练,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是加强预(决)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乡镇预算,坚决杜绝虚列财政收入和支出。对村级的转移支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挤占、挪用,确保惠农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1、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对村级的转移支付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2、加强支出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支出管理有关制度,深挖节支潜力,紧缩乡镇财政支出,建立和完善费用报销制度。通过建章立制,从严控制购置费、招待费、车辆费用、奖金补贴等开支,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入帐。

3、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对镇政府和镇直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评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相关帐簿,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和增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根据《会计法》规定,结合本镇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现状,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制度;审核、制单、复核、记账等岗位交叉安排等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治理对策。

四是加强对镇直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镇财政加强对预算外收费票证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外收费票证领、销、存和登记、报告制度。收取算外资金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取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坚决禁止乱收费,同时也避免了预算外资金的体外循环。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3

1、截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应付款项中应 付工资余额 4,651, 元,工会经费 248, 元, 教育经费 202, 元, 劳 动 保 险 费 1,102, 元 , 福 利 费 147, 元 , 共 计 6,351, 元。经审计,系 1999 年至 20xx 年 4 月从成本费 用中 计提,其中应付工资大部份按 800 元/月/人的标准计提,计提依据不 充分,与实际支付情况亦不相符。

2、截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应收款项中个人所得税余额 155, 元。经审计,系贵公司代职工支付的所得税。根据税法 及会计制度,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核算。

3、截至 20xx 年 4 月 30 日,实收资本 2,180, 元,营 业执照注册资金 2,750, 元,两者不一致。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4

根据《xxx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XXX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对XX中心学校XX至XX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出具审计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XX中心学校隶属于卧龙区教体局,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小学义务教育管理及相关服务。现有在职职工7人,离退休3人。下属学校有XX小学和X小学,其中XX小学在编教师38人,离退休9人,在校学生1300人,16个教学班;XX小学在编教师15人,离退休4人,在校学生92人,6个教学班。

XX中心学校及下属学校均财务独立核算,由X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代理记账。

(二)财务收支情况

根据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20XX年度收入共计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万元,事业收入万元,其它收入万元。支出共计万元,其中:工资及福利支出万元,办公费万元,公务接待费万元,交通费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万元。当年结余—万元。

20XX年度收入共计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万元,其它收入万元。支出共计万元,其中:工资及福利支出万元,办公费万元,公务接待费万元,交通费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万元。当年结余万元。

20XX年度收入共计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万元,其它收入万元。支出共计万元,其中:工资及福利支出万元,办公费万元,公务接待费万元,交通费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万元。当年结余万元,加上20XX年年初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

(三)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 20XX年末,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万元,其中:现金万元,银行存款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其中:固定基金万元,事业结余万元。

二、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根据《xxx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XX中心学校作出了书面承诺,对其所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三、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

此次审计的范围为XX中心学校20xx至20xx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组严格按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过程中采取了详查、抽查及延伸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审计了XX中心学校20xx至20xx年度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对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及有无政策、法规依据等,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在XX中心学校的积极配合下,审计组顺利完成了审计任务,已按期完成了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XX中心学校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财务收支状况,财务收支事项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还存在应交未交税金及附加、乱发奖金补助、业务招待费超支等问题,区审计局已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处罚。

审计建议:

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严格遵守《xxx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依法纳税意识,及时缴纳税款。

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xxx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补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国办发〔1988〕54号)的规定,杜绝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发放补贴、补助等行为。

3、严格遵照《xxx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办理财务手续、支出有关费用。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卧龙岗中心学校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卧龙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篇15

关于对xxxx单位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按照xxxxxxx号文件安排,xxxx工会经审委成立了审计工作组,于9月9日—11月4日对xxxxx等单位工会20xx—20xx年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受审单位工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通过听取汇报,查阅会计凭证,财务帐簿、会议记录等方式对各二级单位工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会计信息准确及时地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客观评价,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经费收入情况

1、xxxx工会实行经费直拨以来,各单位都能做到按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上缴xxxx工会,没有漏缴、欠缴、截留和挪用工会经费现象。各单位经费到位率在逐年提高,为工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了保障,满足了各项重点活动的开支,并略有结余。经统计,受审的二级工会85%局拨经费20xx年(其中15%用于考核)平均到位率为,20xx年平均到位率为,各单位自留经费到位率参差不齐,不同程度存在欠拨工会经费现象。

二、经费支出情况

在经费的使用上,各单位都能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使用经费,没有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各单位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也比较合理,主要用在了劳动竞赛、职工小家建设、困难职工帮扶、职工权益维护等方面。

三、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各二级单位工会都能很好地执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制度,叁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都能及时地召开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不太规范,出现了只召开会议不作记录或有会议记录无相关会议纪要等现象。

2、财务管理要做到全覆盖。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由于工作业务量小一直没有被纳入相关业务培训和财务互检范围,且不参加定期召开的财务例会等会议,财务人员对近年来工会财务工作陆续出台的新政策,新目标和新要求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认识不足、了解不够,处理起日常业务时也会出现偏差。同时,各子公司工会由于自身业务能力的不足,缺乏对所属三级单位工会财务的监管和指导,导致财务监督出现了漏洞和真空。

3、财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在举办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活动补助、误餐补助、教师授课费等业务,内部没有制定统一的发放标准,导致同类型的各种活动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致,随意性较大,各类活动补助、误餐补助发放标准等内控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4、票据的审核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单位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审核工作不够严谨,没有按照《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核发票,发现有付款单位名称不齐全,单价、规格、数量内容不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收据代替发票下账等现象,在票据的审核管理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5、部分财务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

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财务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情况,在账务处理过程中,一些兼职财会人员对工会财务科目使用不太熟练,部分单位财会人员没有按规定及时和银行对账,不能发现本单位工会帐目与银行帐目的差异,不能及时发现错误并纠正,还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主要表现在:

第一,资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固定资产不能做到日常精细管理、过程管理,不能落实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有的单位固定资产台帐未填写资产的实物数量及其金额、型号等相关资料;

第二,对捐赠或奖励的资产没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

第三,xxxx工会为帮建的100个职工小家配备了图书及办公设备,这些资产现由各二级单位工会管理和使用,但由于二级单位对这部分资产原值底数不清,目前无法登记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