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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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管理方法有哪些?哪个更适用于企业?现代企业管理方法还是挺多的,到底哪个更加适用于自己的公司,还是需要好好研究一番,很多企业都开始使用线上的管理方法了,相对于之前的旧的管理方法,在线企业管理是非常的高效高质的,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优秀7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源头法 篇1

凡事要抓住重点、抓住源头、提纲挈领。即做任何事情的方法是:要抓主要矛盾,把问题简明地提出来,不要胡子眉毛一把抓。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要理顺思路,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层层剥皮。大与小的关系是西瓜和芝麻的关系,抓大放小就是抓住西瓜。企业发展的源头是市场,基层是其效益的来源地,也是培养和锻炼管理 干部的源头,一切工作重心应围绕基层市场,以有利于基层市场的深入发展和扩张。

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 篇2

价值化管理

资本经营在我国企业界的盛行,正是企业管理从“实物管理”走向“价值管理”的一次飞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准上市,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的价值(市值),成为比传统概念的资产价值更重要的衡量指标。会计标准、财务指标等“企业评价体系”也势必随之不断更新。

系统化管理

新管理时代的企业,由于所面对的竞争环境复杂多变,因而只有整体配置企业所有资源,企业中各层次、各部门和各岗位,以及总公司与分、子公司,产品供应商与经销服务商及相关合作伙伴协同行动,才能形成竞争优势,达成企业目标。所以新时代的管理必须是整体的管理、系统化的管理。

电脑化管理

电脑已成为21世纪的生产力工具。为此,适应时代潮流的”电脑化企业”应运而生。例如,目前我国最大的财务及企业管理软件公司———北京用友软件集团根据国家火炬计划推出的“用友财务软件”在我国已拥有了10万多用户。我国企业及其管理能够在与发达国家差距并不太大的情况下,跨入电脑化时代。

国际化管理

企业国际化给企业及其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形成了我国新管理时代的又一特征。国际化经营的企业,不仅面临国际市场政策、文化、法律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同时企业运营管理也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财务资金运作、会计体系、质量体系、营销网络等。 普遍化管理

所有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属公属私、内资外资,都只有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大集团有竞争,小饭馆也有竞争。国有企业要依靠竞争,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更只能在竞争中赢得再生。要竞争就要有管理,所以新经济时代是一个普遍需要更高层次和更新水平的管理的时代。

人性化管理

企业领导者摒除过去的传统管理方法而应向着“人性的管理”的方向发展。人性的管理是情、理、法并重的管理,当然不是放任管理。

民主化管理

管理目标就是要把工作做好,领导者要懂得互惠关系,胸襟宽大,要用耳朵去听,要愿意去听,这就是民主的方式,员工被尊重后可以通过他的能力表现出来,它是生产力的源泉。

及时化管理

21世纪是以快取胜的时代,从采取—生产—创新—销售—服务一连串的工作,处处讲求及时协调及将问题解决,时间就是金钱,产销顺畅、实现零库存,才有办法跟同业竞争。

过程化管理

品质看得见,过程是关键,品质是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的:1.细心的计划;2.热心的执行;3.虚心的检讨;4.发现问题立刻采取行动纠正。

.组织放大 篇3

中旭商学院经管院院长张永久老师说,作为公司的领导,要抓住关键总是不要事必躬亲,所有的工作要通过组织来做。企业的组织是配置资源和发挥能力的结构形式,是企业整体能力的整合机制现代企业的整体能力依存于三种组织联系形式:正式组织主要是通过“职能角色”发挥资源的优势作用;非正式组织主要是通过“自然沟通”发掘深层的内在活力;外部协作组织主要是通过“利益共享”实现合作竞争力。涉及企业内部事务的,企业领导要善于利用正式组织途径解决问题;在适当的机会和场合,通过恰当的方式,调动非正式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代企业要生存,必然面临众多的竞争者;分工又使得企业不能离开其他的合作伙伴而存在,所以企业还必须会利用外部协作组织来发展自己。

6、制度创新

管理模式认为企业的全面再造是企业新生的`开始,只有经过无数次企业再造的企业才是真正经久不衰的企业。企业再造的关键是选准再造的切入点,正确地选准企业再造的切入点是企业再造的前提。企业创新的核心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企业创新的第一制造者。再造意味着扬弃,再造意味着创新,再造意味着新生,只有经过全面再造的企业才是能经得住风雨的企业。成功的企业都在某些方面或所有方面经过了企业再造,有些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再造的产物,适时把握企业再造的良机是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优秀的管理者是那些能够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发现现存制度中各种缺陷的智者。

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评定“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法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中小企业。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创建“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七条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坚守基本信用。依法照章纳税,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坚守质量信用。注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无消费者投诉。

(三)坚守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与相关部门、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

(四)坚守信贷信用。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按合同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不良行为。

(五)坚守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

(六)坚守劳动保障信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行为。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八条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市诚信企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初审。

(二)考察初评。各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并提出参评企业初审意见报市创建领导小组。

(三)考察复核。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申报的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公示。市政府对拟名的“市诚信企业”审定同意后,在电视台、日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选确定出“市诚信企业”。

(五)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建“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诚信企业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税收、信贷、贴息、融资等方面,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向诚信企业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二)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向诚信企业倾斜,对诚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中、省两级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科技培训、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等有关企业发展的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开展的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评优树模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条件、要求,优先推荐。

(五)利用各新闻媒体、刊物,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诚信事迹,为诚信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创建领导小组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诚信企业确定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市诚信企业”称号;不得参加各类先进、模范评比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的各项扶持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业务部门的优惠政策;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评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被评定的诚信企业,在一年内受到两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

现代企业的管理方法 篇6

管理一词还有许多定义,这些定义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来的,也仅仅反映了管理性质的某个侧面。为了对管理进行比较广泛的研究,而不局限于某个侧面,我们采用下面的定义:

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企业管理要点:需建立企业管理的整体系统体系。

则企业管理的原则1

1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企业需要、什么规范、达到何种水平,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制定出的管理规范又应当在实践中经过试点或试验,证明它确实符合客观规律和本厂的实际情况,确实能取得良好效果,才能组织实施。

2则、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规范是要全体员工来执行的,必须反映群众的集体意志。管理规范的制定必须有领导的总结群众的时间经验,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这样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为广大群众自觉遵循执行。

3则、坚持系统、全面、统一的原则

系统指各项管理规范要配套,达到整体优化。全面指凡涉及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各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作到有章可循。统一指各项管理规范应当相互协调,服从统一的领导意志的共同的目标。

4致、坚持职务、责任、权限、利益相一致

职务是前提,责任是核心,权限是条件,利益是动力,四者缺一不可,必须相互一致。

5则、坚持繁简适度、通俗易懂的原则管理规范应当规定得详尽明确,有关项目不能有遗漏和含糊之处,指标、要求尽可能的定量化,并且,行文要作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使执行者易于理解和掌握。

企业管理的常见误区

经验主义的标准,没有理论支持,企业管理总裁班,联系电话:136 7679 9343团队效率低,员工忠诚度差没有标准,管理混乱,多变,没有规模效应,越来越累

员工职业化程度化低,没有训练,感性用人而非数字化量化,没有伦理标准确

企业管理方法

长松企业组织系统观点:

www. 企业管理建设一定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的企业管理组织系统:

1.深入学习指导思想、理论、原理,任何不懂原理的管理者,都没有办法驾驭系统。

2.建立个性化的企业管理组织系统,并且有能力做到过程管理中优化。

3.运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4.用企业管理组织系统去培训员工,达到全员认同与全力支持。

企业管理定义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说明了管理采用的措施是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这五项基本活动。这五项活动又被称之为管理的五大基本职能。

所谓职能是指人、事物或机构应有的作用。每个管理者工作时都是在执行这些职能的一个或几个。

1)

计划职能包括对将来趋势的预测,根据预测的结果建立目标,然后要制订各种方案、政策以及达到目标的具体步骤,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国民经济五年计划、企业的长期发展计划、以及各种作业计划都是计划的典型例子。

2)

组织职能一方面是指为了实施计划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结构,该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计划能否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是指为了实现计划目标进行的组织过程。比如,要根据某些原则进行分工与协作,要有适当的授权,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等等。组织对完成计划任务具有保证作用。

3)

控制职能是与计划职能紧密相关的,它包括制定各种控制标准;检查工作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若工作发生偏差要及时发出信号,然后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纠正偏差或制定新的计划,以确保实现组织目标。用发射的导弹飞行过程来解释控制职能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导弹在瞄准飞机发射之后,由于飞机在不断运动,导弹的飞行方向与这个目标将出现偏差,这时导弹中的制导系统就会根据飞机尾部喷气口所发出的热源来调整导弹的飞行方向,直到击中目标。

4)

激励职能和领导职能主要涉及的是组织活动中人的问题:要研究人的需要、动机和行为;要对人进行指导、训练和激励,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解决下级之间的各种矛盾;要保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畅通无阻等等。

.试点法 篇7

一项新的决策,为了降低风险应该在小范围内试点。先试点再总结,先创新再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