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路径范文最新10篇
为加快建设文明安全社会,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应制定规范的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管理 1
一、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能分散
首先是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目前我国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农业部门管理农作物病虫害,林业部门管理森林防火,水利部门管理抗旱防汛,气象部门管理雷电灾害,地震部门管理地震灾害,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地质灾害,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矿山灾害,环保部门管理环境污染灾害,公安部门管理消防安全和交通事故处理,卫生部门管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这样,在发生一种灾害时,整个管理工作往往被分割了,缺乏一个主导单位把每个阶段的工作统起来。
2.职能缺位
由于目前灾害管理的重点是自然灾害,而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城市灾害(大面积停电、交通瘫痪)、工业事故灾害(核泄漏、化学污染)等人为灾害的管理职能不到位,特别是灾后的救助缺位,使不少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在对受灾者的救助中,重物资帮助,轻心理慰藉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开展对受害者的社会心理干预工作。
3.各自为政
首先表现为各涉灾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 这些系统又往往自成体系,难以资源共享。水利、公共、地震等部门还建立了各自的专业紧急救援队伍,但相互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由此造成了资源浪费,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加大了协调的难度。国家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制度上来应对公共安全挑战。与公共安全面临的巨大挑战相比,我们迄今为止的应对措施仅仅局限于部门或者地区性、行业性,缺乏全局的战略意义的宏观设计和考虑;应对方式仍然是传统的、行政式的陈旧办法,科学技术的支撑显得软弱无力;应对时间仍然是“救火式”的事后诸葛,缺乏预见性的事故前的监控措施;应对意识仍然是“被动挨打”,恐慌无着落的心理,缺乏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等。
4.现行的法律相对滞后
一个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当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共卫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可以肯定,2003 年的非典不是侵袭人类的最后一个杀手。今后,潘多拉的盒子还会有恶魔逸出,杀伤力可能超过非典。所以,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法治轨道已是当务之急,需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公众的生命健康筑起一道抵抗恶魔怪兽的安全绿篱。由于没有关于公共卫生安全应急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当面对非典的空袭,本来最复杂、最细致、最讲求操作性的政府各部门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只得依靠临时号令而展开。由于临时性号令制定紧迫,难免相互之间出现失调,个别之处还存有悖于法律的尴尬。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危机管理缺乏立法保障,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危机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性指挥协调系统主要依靠的是行政协调而不是法律机制,是领导权威而不是制度保障。这种缺乏法律支持的行政协调,在面临大规模突发性事件时,其地位和处境就十分尴尬。这就是为什么稍有危机就必须有领导亲临一线的根源,特别需要强调危机处理不是光有法律就可以了,依法行政也是政府在危机应急处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危机状态下的公民合法权益往往会被突发性应急举措所侵害,一旦处置失当,就可能为进一步放大危机埋下新的隐患。因此,完备的法规和规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使行政行为高效有序。
二、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战略措施
1.建立并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本着突出紧急救助,健全救灾应急机制的原则,在整合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国家抗旱防汛指挥部、公安部消防管理局和国家地震局行政职能的基础上,组建国家紧急事务管理署,统一管理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的紧急救援救济工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防体系,增强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确保社会稳定的能力。国家紧急事务管理署应是一支拥有专门技能和装备的行动力量,其职能除了实施紧急救援和救助外,还应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研究、培训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二是本着平战结合、节约资源、快速反应的原则,以现行的国防动员体制为依托,将国家为应对战争而建立的国防动员体制与公共安全危机应急体制合二为一,构建综合性的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体制。这种体制应具备平战结合的特点和应战、应急的双重功能,既能在战时进行战争动员,又能在平时进行抢险救灾,处理公共安全危机。构建这种机制,可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和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提高处理危机的反应速度。目前,应急应战合二而一的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比如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其前身就是国防动员局,在“9・11”事件发生后,该机构发挥了国家应急中心的重大作用。三是本着整合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组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和救济部,全面管理各类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防灾、减灾、备灾、紧急响应和救援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构建关系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成败,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必须提前谋划、迟早实施、重点发展的减灾工程。在未来的公共安全管理中,谁重视了公共安全体制的建设,谁就会在同灾害的生死搏斗中赢得主动权。
2.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与法律和制度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和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咨询队伍,充分发挥人民、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制。包括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会管理机制等,真正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为了维护长期稳定的公共安全局面,防止重大灾难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的法律体系。除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度之外,还要建立公共秩序法、反恐怖主义法和社会紧急状态法等法规。在这些法规之上,建立公共安全法,以法律总则的形式规范和统辖各项分类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改变过去那种灾难事件频频发生,遇到灾难事件爆发慌忙应对,处理事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的被动局面。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2
关键词:公共安全 美国 政府 启示
最近几年我国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南方冰雪灾难,汶川地震,烧事件,瓮安事件,云南孟连袭警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接连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及这些事件抵御之困难和危害之大都显示着我国即将进入“高风险社会”。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激化。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明确了国务院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建立了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家和地方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负责,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体系。中国政府积极应对各公共危机事件,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种种问题,如缺乏理论支撑,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政府在应对非传统安全上缺乏管理经验。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发展迅速并形成一门学科。西方学者从政府、组织和个人等管理主体和法律、宣传、运行、后勤等制度层面研究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许多政府关于公共安全的管理方案和理论创新。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效率高,制度合理,成果显著。其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代表了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水平。中美两国在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相同类似之处,如中国和美国在应对公共危机上都重视发挥行政首长的指挥领导作用,都建立了紧急事态和突发公共事件行动预案,都很重视事后处理和恢复。但中美两国公共安全管理也各有特点,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如美国在公共危机处理中以地方政府为主力,联邦政府起到监督的作用,中国主要以中央政府为领导核心,为指挥领导机关,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承担者和责任人,研究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分析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合理因素和制度优势可以使我国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得到有益启示。
一、“公共安全”的界定
美国的合众国法典中指出,公共安全事件是由总统决定的,在联邦政府的帮助下,以州和地方政府为救援主体来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健康,以减轻来自任何地方的威胁和危害。美国对公共安全危机的界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都是公共安全事件的范围,紧急事件危机、灾难性事件都可能成为公共安全事件。
对公共安全的界定和范围关系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美国等联邦制国家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源应急级别和社会动员程度,标准不同,对待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各国对公共安全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公共安全危机具有阶段性特征,各国面对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根据特定的国情和公共危机发展趋势来界定其范围。
在我国,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有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煤矿安全、公民犯罪等。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公共安全事件,属于食品安全领域。除了食品安全领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全球化发展加快,还出现了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环境污染、恐怖袭击等新的公共安全问题,这些区别于传统的公共安全危机被称为“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威胁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突发性和跨国界跨地区等特点。国政府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危机上还缺乏经验,危机管理有待改善。
鉴于我国国情和我国公共安全危机多发、突发以及“非传统安全”成为政府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不稳定因素等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包括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个人恐怖犯罪活动造成的公共安全事件。这类事件参与人数少,但危害大,处理不好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危机。二、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除了自然灾害外,还包括煤矿瓦斯爆炸,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安全事件,建筑物倒塌,公共设施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三、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恐怖袭击,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新的公共安全问题。
二、美国公共安全管理特点
1.公共安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为应对经济危机颁布了《洪水控制法》和《全国产业复兴法》,50年代又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灾难救济法》(Disaster Relief Act),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总统可以公布国家进入灾难状态,这部法律是为美国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上的制度性的立法。此法在随后几十年里不断完善。美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美国本土遭受了多次飓风袭击和两次强烈地震(一次在阿拉斯加,里氏9.2级),这些自然灾害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961年,肯尼迪政府设立紧急事态准备办公室,专门应对自然灾害。1968年,美国政府出台《全国洪水保险法》,还根据《全国洪水保险法》开展洪水保险计划,把保险的领域扩展到救灾方面。1972年,美国政府出台新的《洪水保险法》。
20世纪70年代,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促使政府向全面的灾难救助的立法。1970年,新的《灾难救济法》规定政府直接对受灾的人提供帮助。1971年,美国发生了旧金山大地震,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种种问题,促使政府在1974年出台了新的《灾难救济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产生了100多项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完善而严谨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使国家公共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规定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各主体职责和权力,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联邦和地方,组织和个人的行动,保证了公共安全管理的高效率。
2.政府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参与
政府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全过程参与,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全过程管理师以“四阶段理论”为理论基础而产生和完善。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认同了“全危险方法”后,它将公共危机的政策和活动项目区分为四个连续的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成为四阶段理论或者生命周期理论。
减除,即预防危害发生,主要内容有区域规划、建筑法律法规、税收政策、重设安全改进法规等。
准备,即危机发生的设想及应当具备的动员资源和救援素质。主要包括灾难预案,撤离预案、危机事态通讯、预警系统设置、资源和特别资源的供给和储备。
应对,即应对安全危机采取有效的举措。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方案、预警、资源的动员和管理、提供救援等。
恢复,即对遭受损失的社区提供帮助。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咨询、重建公共设施、建设临时住处,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倾斜和情报收集等。
在整个过程管理中,减除和准备是危机发生前的活动,应对是危机发生时的活动,恢复是危机发生后的行为。一般而言,整个过程环环相扣,互有交叉。如在应对活动中就应当就危害程度和救援行动的各方面综合做出善后处理方案,应对工作完成后立即进行恢复工作,而恢复工作过程中也应该认真考虑下一次类似公共危机的减除和准备工作。美国的公共安全管理重视危机管理中的管理过程,有利于从源头切除问题和最大幅度减轻危机的损失。
3.发挥有准备社区的作用
公共危机管理中三个极重要的主体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三者的有机协调构成了“有准备社区的基本内容”。
个人在社区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个人了解地区公共安全隐患和存在的危机,个人通过加入社区内的非政府组� 个人和自愿者组织只有参与到社区中来,进入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它们才能有所作为。
美国的有准备社区在“9・11”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恐怖袭击发生以后,除了政府派出警察维持治安,曼哈顿附近居民自发上街提供帮助,许多自愿者组织也纷纷行动起来。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自愿者也越来越组织化,形成全国性的救援组织。
自愿者组织是社区的一个重要环节,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自愿者组织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最先到达现场并参与救援。他们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快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减少伤亡人数,降低损失。自愿者组织在美国公共安全管理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4.地方在公共安全管理的主导作用
美国建立了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主力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只有涉及全国性和影响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才由联邦管理。以地方的政府来管理公共安全事件,中央政府只是进行监督。
地方政府最早接触公共安全事件,是第一反应者,对问题有较清晰的认识,了解问题的来源和应对方法,地方本位的危机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节约资源,最大限度减少危害程度。
美国从联邦到地方都有各自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联邦有联邦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国防部等联邦管理机构。州政府设有州紧急事态管理部门。重大安全事件时启动联邦公共安全管理系统,总统为最高负责人,由联邦辐射到地方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由地方主导公共安全管理过程。
三、美国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1.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完善的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可以让各责任方有法可依,弄清自己职责,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和规范化。美国从30年代的经济危机开始制定了各种公共安全法,建立了完整的系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
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等有关自然灾害的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强烈的部门性,有些法律不适合管理的要求,法律的执行也需要监督。为应对我国新的安全形势和非传统安全威胁,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经济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2006年1月,国家出台《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但它属于行政性法规。我国需要建立一个整体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协调各方行动,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家公共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2.加强非政府力量的参与
政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主要力量,但各自愿者组织和公民个人等非政府力量都是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自愿者组织和个人在危机管理中的参与不够,没有发挥自愿者组织和个人在危机救援中的积极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有准备社区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自愿者组织和个人是最先接触到公共安全危机的力量,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抢救伤者,减少损失。自愿者组织参与公共安全管理中应对和恢复环节,降低危机带来的损害,也减少了政府的压力。2008年5月,汶川地震中我国志愿者组织和公民主动奔赴现场开展救援,抢救了多条生命,挽救了人民的损失,在这次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当认识到非政府力量的重要作用,支持鼓励社区的参与,加强其独立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挥非政府力量的积极作用。但是应该考虑到美国的社区发展完善,我国社区发展远未成熟,不能照搬美国的经验。我国政府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有准备社区参与模式,优先发展自愿者组织在公共安全管理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3.加强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我国采用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强调统一领导安排。虽然有利于加强领导,但是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客观上影响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效果。我国一些省份已经建立了公共安全管理的应急机制,但是政府内部缺乏协调和沟通,这种机制属于分散管理,难以从宏观层面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在危机发生后快速反应,应当在第一时间积极行动,指挥协调。
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协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增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跨界跨地区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地方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的战略规划,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处理公共安全事件。
4.加大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教育
加强公民的公共安全教育不仅可以降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公民的危机反应力,还可以提高政府和社会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减轻公共危机带来的损失。美国十分重视对公民的公共安全教育,联邦政府加强对公民公共安全意识的培养和防灾救灾的培训。政府不仅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公共安全保卫工作,而且通过加强公民公共安全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公共安全培训等手段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我国政府对公民安全教育的普及工作不到位,多数人不知道地震前有哪些预兆,地震中应怎么办,政府本身也缺少公共安全意识。汶川地震中所有房屋几乎毁于一旦,房屋质量不合格,抗震强度差,这些是预防意识弱导致的。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安全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民公共安全培训,提高政府和公民应对公共安全的能力,从减除、准备和应付三个环节应对公共安全危机。
参考文献:
[1]夏宝成.西方公共安全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6).
公共安全管理 3
【关键词】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灾害;风险评估;GIS系统
Research of Public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Cloud Platform
JIANG Shao-wei1 SUN Xiao-xiao2 JIANG Bing2 CHENG Min-gang1
(1.Jiangsu Yuanwang Shenzhou Software Co. Ltd.,Jiangyin Jiangsu 214400,China;
2.College of Internet of Things Engineering,Hohai University,Changzhou Jiangsu 213022,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disasters is often happened in our country because of the natural and artificial factors,Cloud platform of public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was developed to reduce the personal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that caused by disasters. Cloud platform is supported by emergency command hall, basic system, 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and mobile emergency platform.The main function of cloud platform including monitoring and warning, data reporting,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making recommendations.It can prevent and control various types of adverse incidents,so a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residents’ lives, and maintain the normal life and production order.
【Key words】Cloud platform of public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Disasters;Risk assessment;GIS system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临各类事故威胁的形势日益严重;同时,伴随着工业化快速发展,公共安全管理隐患多、基础设施弱、事故总量大的特征较为突出,加强城市和企业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指挥已成为无以回避的紧迫课题[1]。
公共安全急管理云平台主要研究社会安全类事件,以社会稳定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工具所设计完成,应急指挥平台不仅包括监控、预警、问题决策和指挥等基础功能,同时还具有记录事故处理流程、存储人才、技术、物资和设备等信息以及事故的模拟演练等能力。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通过风险评估和预警实现了对各类灾害事件的及时预防和控制,保障了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1 研究内容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建设满足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在整合现有的各类系统数据资源及通信网络资源的基础上,构建上联市应急指挥平台,下联各镇、街道应急指挥系统,横联市各专项应急指挥平台,为应急救援与指挥、事故推演、应急处置培训、应急避险技能训练等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得到现场的图片并及时汇报,提供给上一级平台相关信息,达到“听得到,看得见,调得出,能指挥”的效果。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主要满足四个方面的需求:
(1)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需求
可实现与上级应急平台保持二十四小时通信畅通;实时接报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多媒体信息,保证上级领导的指令能够得到及时的传达。
(2)满足应急保障的需求
可实现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法规宣传、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库、典型案例分析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动态管理。
(3)满足应急指挥的需求
通过声音图像接入察看事发现场情况,实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时采集和监测,同时加强对部门联动的领导,利用平台实施现场指挥和调度,保证市委市政府领导可以及时调整和动态优化救援方案。
(4)满足科学应急的需求
确保应急管理体系做到科学化,具备内容科学、全面覆盖、配套设施完善、及时有效、内容合理等特点,进一步提高系统的稳定和性能。
1.1 技术路线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研发的路线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研发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的框架模型;
第二阶段:按照规则和需求进行功能模块的开发,实现公共安全风险预警与决策支撑平台的各项功能。每个功能都按照“设计-实现-测试-验收”流程进行;
功能包括应急预案、专家建议、典型案例、涉及知识的收集、整理、分类和综合利用,同时整合各部门专题图层,以及空间地理信息和各类灾害模型,实现对人口、经济、路网、管网、危险源、防护目标的综合显示,进而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的安全管理,辅助领导制定方案。其主要功能包括:
1)录入预警风险专家的信息:专家由致力于研究风险等级标准的学者和经常从事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组成,用户可以将所需要的专家信息录入在知识库中;
2)设置预警条件和发生各种事件时的警报信息;
3)包含专家库,收集整理各类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方式和预警方案,构建综合型各类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方案。
2.4 移动应急平台
重点实现现场音频采集、现场通信传输、视频会商、协同标绘、现场图像接入显示、指令方案上传下达、指挥调度、语音录制等主要功能。平台借助4G通信技术将应急指挥中心移动起来[8],方便、快速、实时地采集图像、影像等信息。
3 结束语
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能够完成对各类有害事件的预测和控制,保卫人民的安全,确保社会正常的运转。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提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减小危害事件带来的影响,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建立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云平台,对于提高我国公共安全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胡诗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面临的挑战与趋势分析[J].中国安防, 2009(3):21-24.
[2]冯涛。城市安全隐患监控预警系统方案设计[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0(13):170-172.
[3]熊立春。基于Multi-agent的城市应急联动协同系统研究[D].中南大学,2010.
[4]董昕。高清晰视频会议系统的研究与设计[D].北京邮电大学,2012.
[5]杨高波,韩龙。视频会议系统综述[J].电视技术,2004(9):60-63.
[6]曾宪江,何鹏,朱维和,等。创新可视化指挥调度模式,为最安全城市保驾护航[J].警察技术,2012(5):24-26.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4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期间,建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要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体系。抓紧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和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国务院是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 在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
(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一)推进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统筹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国家应急平台。加快国务院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地方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四)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国家、地方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建立国家和地方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国家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六)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订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地方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十八)大力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发展项目,在政策上积极予以支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采取政府采购等办法,推动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成套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十九)建立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并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实现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合力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特别要抓好市(地)、县(区)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十一)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二)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尽快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编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适应全日制各级各类教育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安排相应的课程或课时。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5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5.05.005
一、冲破法律文化障碍,加快形成对法律普遍服从的社会氛围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离不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考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传统,形成一股盘根错节、无孔不入的强大力量,对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筑牢法治化精神根基
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必须筑牢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根基。这是法治化的灵魂。
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法律至上是法治与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区别。人治文化中,法律只是工具。法律游离于人们的需求之外,人们也自然不会崇仰法律。法律至上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法律被人们普遍地信仰与崇拜: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企业遵纪守法,公民不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法律要平等地约束所有人。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服从、遵守法律,触犯了法律的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
牢固树立人本理念。法治文化的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人治文化中没有权利的理念。人本理念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坚持权利优先,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促进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充分实现。二是明确人的主体地位,法治化治理不是重物轻人,也不是用权力管人、用制度治人,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人的服务。
牢固树立权力不能任性的理念。法治文化主张权力有限、权力制约,人治文化主张“以权代法”、权力无限。权力不能任性的理念主要包含如下含义:一是任何公权力不得超越宪法与法律。要严守宪法法律底线,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二是法治的要义和精髓,就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公民以法治权。三是政府把法律作为制定政策、处理问题的第一遵循,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公共安全问题
对公共安全问题,各个治理主体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分析和处理。
一是政府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公共安全事件治理的全过程。在公共安全治理中,存在排斥法治的现象:首先,不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例如,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国家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十多项法律法规,它们对政府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有些履职不到位,有些。其次,许多应急预案没有法律依据。各个城市数量庞大的应急预案,“均自称依据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但是大多数应急预案的规范内容实质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再次,一些领导干部治理方法手段偏离法治轨道,行事风格有悖于法治精神。他们习惯于采用强权和高压手段平息群众合法诉求,在处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和环境污染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认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习惯于过度依靠个人经验、能力甚至是直觉,习惯于“上级指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真正让法律法规成为领导干部开展公共安全工作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养成在法治约束下想问题、订规划、做决策、办事情的习惯。
在公共安全事件的潜伏期和征兆期,要充分发挥法律强大的指引功能、保护功能和预测功能,实现源头治理。在公共安全事件潜伏期和萌芽期,通过法律指引利益相关各方的行为方式,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缓解社会公正焦虑,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法律建立高效和统一的公共安全预防机制,实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在公共安全事件的爆发期和善后期,要充分发挥法律的控制功能,实现有效的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体制建立、应急机制运行、分级响应、资金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应对有效、有序、有力。
二是市民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的习惯。目前,城市正处于市民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阶段,一方面市民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惧讼畏法,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一些人信奉“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错纠错式”维权,采取拦截领导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市民增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意识,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使市民充分认识守法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权的有力保证,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模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切实解决群众依法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让群众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伸张和保护,让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动依法维权。
二、冲破动力障碍,加快城市公共安全立法步伐
2003年非典以后,国家加快了公共安全立法步伐,初步建立起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干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这为地方加快实现公共安全法治化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地方特别是城市缺乏立法动力,� 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后各个城市至今没有一部实施该法的条例,一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又不能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公共安全立法是城市的重要职责
城市拥有立法权有法律依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除了国家等九个事项和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49个。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不仅如此,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等经济特区城市还有立法优势。这四个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于立法权源、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不同,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相比,经济特区立法具有前瞻性、自主性、广泛性和实现性的特征。
城市公共安全立法是城市自己的事。该项工作应由市(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有关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牵头,其他与公共安全相关机构共同参与进行。要组织城市的科研力量,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约�
(二)城市立法要体现城市特色
一是要体现城市性。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具有特殊性,立法要紧密结合城市公共安全工作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各领域、各时期的现实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及时、灵活、适当地立法,改变当前法律法规制定中出现的“复印现象”,使其能够在解决城市公共安全问题中发挥作用。
二是要体现民生性。城市立法要着力解决民生和社会管理问题,因为民生和社会管理问题是很多公共安全事件产生的根源。例如,通过制定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可以预防因欠薪等产生的。
三是要体现可操作性。城市立法很多是实施国家和省法律、行政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本身就需要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能成为摆设“花瓶”。因此,不盲目追求法规体例的完整,立法项目不要贪大求全,尽量做到一事一法;立法的条文力求精简,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重在管用,重在实施。
四是要体现先进性。城市立法的一个功能是在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且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先行先试。因此,城市应从法治创新角度,重点关注世界先进城市治理公共安全问题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市情加以消化和吸收,率先制定实施一批在全国有示范性、引领性作用的法规规�
(三)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需要系统性的顶层规划和设计
目前,对于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的目标、途径等基本问题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晰,立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往往根据某项工作的需要临时动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城市公共安全法治化是一个持续改进完善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系统内外多重因素的交叉影响。因此,必须适应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大对城市公共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力度,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法治化提供学术和理论基础。同时,要站在城市大安全观的高度上来考虑法治体系的构建问题,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实施、手段、保障等问题,兼顾当下与长远、实证与预测,最终形成上下贯通、结构科学、内容全面、关系明确的公共安全法治体系。
三、冲破制度障碍,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进行比较晚,公共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法律法规是良法,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衡量标准是能够涵盖城市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件、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2]
(一)建立涵盖城市重要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由于城市缺少一部统一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安全治理法规,公共安全治理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城市人大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对公共安全的概念、范围、领导体制、各部门的职能包括启动机制和程序、各类公共安全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安全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经费和保障、奖励与惩罚等都要做出明晰的规定,系统、全面地规范公共安全治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为公共安全治理的全面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是制定部门规章。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容易出现各种不同的公共安全事件,既需要有统一的法律进行原则性规范,也需要根据各自特点分而治之,实现公共安全的类别化治理。公安、卫生、司法、城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具体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形成不同的公共安全法治系统。该系统以四大类公共安全事件为框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安全法规、食品公共安全法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法规、药品公共安全法规、地震公共安全法规、三防公共安全法规、治安公共安全法规、交通公共安全法规、消防公共安全法规、群众大型活动安全法规等。
三是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制定《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深化、具体化《公共安全治理条例》的内容,明晰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
(二)实现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协调性体现为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法律、法规、规章、预案的相容性、一致性,即内容上和谐统一,形式上完整一致,构成逻辑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系统规范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要综合把各级各类法律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行政法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应急预案的有机衔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紧密度和一致性。例如,各个城市出台和制定了很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定位应急预案与应急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3]避免应急预案取代法律法规,成为城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甚至唯一执法依据。
二是系统优化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公共安全管理是一个包含应急管理的大概念,应急管理指的是非常态管理,应急管理法治指的是非常态法制,即“雨天法案”;公共安全管理包括常态质问非常态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治是一个从常态法治转为应急法治、再恢复到常态法治的过程,即“晴天法案”和“雨天法案”兼而有之,其法治化程度不能局限于应急这个环节,因此,需要做好应急法律法规与常态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工作。
(三)提升立法的质量,确保“有良法可依”
“良法”是评价法律法规的重要标准,因而也是公共安全法治化的价值导向。当前不仅需要“有法可依”的法治,更需要建立在“良法”前提下的法治。
一是立法宗旨上,改变总体上权利保障不力的状况。立法要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立足于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过于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在政府需要动用社会资源应对公共安全事件时,更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立法重点上,由重事中处置、轻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向重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转变。许多城市单项立法的核心内容是事中处置,欠缺对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调查、补偿、救助的规定,例如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助、补偿、保险的具体规定还是空白;或者虽然有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办法,例如现行立法对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如何充分发挥市民自救的作用,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未来城市立法要补齐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两块短板。
三是立法内容上,要以法治化为引领,有效推动公共安全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打造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升级版。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权责明确、统一高效、协同运作的公共安全组织体系,实现公共安全治理主体法治化;通过完善立法,不断有效回应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4]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现场指挥机制、协助联动机制、舆论引导机制、资源保障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法治化。
四是立法技术上,遵循基本的立法技术规范,改变体例和结构不规范、条文逻辑不明晰、文字表述模糊甚至存在歧义、条文过于粗糙和操作性差等问题,保证立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
四、冲破执行障碍,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已有的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地实施,存在着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成为“软法”。例如,法律规定的宣教演练、风险评估、物资储备等工作难以有效推动;法律规定信息公开,但一些城市政府却封锁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难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问责,科学、客观总结经验教训,等等。
(一)强化具体要素环节的法治执行力
魔鬼都藏在细节中。要素和环节就是公共安全治理的细节。公共安全治理法治化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要素有组织、体制、机制、权力、责任、决策、信息、救助、社会参与等,包含的主要环节有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法治的执行力就体现在这些具体的要素和环节之中。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对这些要素环节的条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高的实用性和很严的约束力。例如责任是重要的要素,但人们对责任的法治性存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标准、条件极其模糊,随意性太大。要使责任落到实处,就要实现问责法治化。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适用、问责程序、问责标准作出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提高公共安全治理的执法能力
当前,公共安全治理的执法能力不能满足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的需求。突出表现为:执法的标准规范力不足,执法的专业化不足,执法检查内容、方式创新不足。
围绕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大力加强执法规范标准建设,出台《公共安全管理执法细则》、《现场处置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执法规范,使公共安全管理主要领域和主要环节具备相应的执法标准规范,为提升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高度重视队伍专业化建设。很多公共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和背景,有些人员是从部队或其他系统转来的,有些是大学生毕业招考进来的。他们或没有专业知识,或无实际工作经验。对他们要针对性地加强专业训练,强化培训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战化训练,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创新公共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内容、方式。开展以预防预警机制建设、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培训演练、队伍建设、应急资源保障等为重点的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公共安全隐患;认真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公共安全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执法效果;风险管理与部门执法监督相结合,将风险评估寓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建立公共安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构建社区网格巡查、群众举报核查、企业单位自查、执法部门监察、领导带队督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化力量,应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合力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构建体制内的刚性监督体系。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照《宪法》和《监督法》的精神,牢牢抓住公共安全这个监督重点,指导督查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将询问权、监督权、调查权和质询权具体化和实践化,建立健全严格管用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监督机制。城市政府要把法治建设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不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构建体制外的有效监督体系。首先,建立第三方性质的独立调查制度。世界先进城市一般都设立了第三方性质的独立机制,公正甄别事件诱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我国的调查主要还是以政府自查自纠或上级查下级的形式为主,不仅不能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而且也很难真正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这种先天性的缺陷在体制内很难找到根本性的解决方式,唯有通过改革引入异质的监督力量。要探索建立由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独立机构或社会机构等第三方牵头的调查制度,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被调查对象的干扰,[5]并将调查情况公开,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网络监督的优势在于,弥补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群众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快速持久形成强大的舆论场。这是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许多人们所熟知的公共安全问题正是在这种监督的推动下得以解决的。
参考文献:
[1]孟涛。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J].中国法学,2012(1).
[2]李昊。重大公共事件的特点及其法治化应对策略[J].云南大学学报,2014(2).
[3]莫纪宏。《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完善的相关思考[J].理论视野,2009(4).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6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公交专用时间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禁止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者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共汽车上应当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7
一、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意义
1.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提供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安全问题日渐显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适时地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顺应了社会的需要。有利于人类社会总结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规律、借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经验、寻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和应对措施,通过事先投入与防范,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机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尤其是突发性灾害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损失与带来的威胁;有利于创造和谐的社会发展空间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步伐。
2.为推进档案事业自身发展提供动力。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丰富档案馆藏内容、改善馆藏结构,拓宽档案部门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的领域和渠道;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档案意识,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这对于推进档案资源建设、深化档案工作改革、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一种强大的动力。
3.为提升档案人员队伍服务能力和整体素质提供契机。管好、用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其具体工作人员只有具备广博的知识素养和扎实的业务基础才能胜任。因此,档案部门必须在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认知水平上下功夫,提升其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的综合能力,这为提高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提供了契机。
二、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的措施
1.提高档案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认知水平。档案部门应利用社会公众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形成有利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的社会氛围。
2.完善法律体系,使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发展。目前,我国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方面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档案部门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机会向社会各界施加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争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相关业务管理规范要求纳入各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之中,积极争取立法部门尽早出台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从档案工作内部加强相关规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实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管理制度化、法制化,促使其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3.加大科研力度,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科学分类体系。针对日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收集范围有限、整理有待规范的实际,要深入研究探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相关业务领域、特点及形成规律,研究制定适合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的分类体系,规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的系统整理、合理收藏、编目检索和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4.完善备份体制,确保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安全完整。档案部门应紧密配合有关部门预防和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完善档案备份体制,可通过成立城市数据救灾中心等方式,提高政府对公共危机的应对能力。一是做好重点建筑、管线、人防、防洪、军事等重要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在集中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数字化,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提供使用;二是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做好重点档案备份、救灾和安全保管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重要档案的利用机制和受损恢复机制。
三、开展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必须做到四点:成立机构、健全制度、讲求方法、注重实效。
1.成立机构是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前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在组织指挥机构中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档案工作,在各工作小组中指定专门档案人员,成立档案工作机构。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部署和开展档案工作,做到宏观上有人管理、具体工作有人承担、全过程有人监督指导。
2.健全制度是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的保障。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和危害不可预测性,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利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职责明确,临阵不乱。保证其科学、高效、规范运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应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包括档案工作主管领导职责、档案人员岗位职责;档案工作应急报告、通报制度;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制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要求;档案鉴定整理方案和细则;档案工作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公共安全管理 8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 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地方(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9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长征项目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促进工程建设有序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巴基斯坦瑟维斯长征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本企业中方员工、专业公司及分包单位中方员工、属地劳务分包员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项目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项目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六条 项目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七条 项目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公共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和保险保障。
第八条 报告和备案。项目员工抵达现场后,应按要求向驻在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报到并备案,接受中国使领馆在领事保护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防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九条 项目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条 项目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境外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 境外机构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全工作责任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境外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
项目经理负责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公共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保卫条件,对机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名境外常务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境外安全工作。境外常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公共安全事件,如劳务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项目将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相关人员处罚。
第四章 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境外员工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公共安全管理综合能力。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十五条 项目在人员派出前应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外事纪律、前往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状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法律规范,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案例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应将境外公共安全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项目应结合境外机构周边风险和自身实践经验,编制海外安全防范工作培训手册,定期和适时组织培训,定期回顾注意事项和安全风险事件,警钟长鸣。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开展全员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救助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人员在首次派出前应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后每次派出前,都应接受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项目定期对境外人员进行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境外机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不少于2小时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公共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项目应对分包单位的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进行备案。
第五章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人员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应树立“境外无小事”的大安全意识,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外派劳务人员全过程监管机制、预防及处理劳务纠纷工作机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当对劳务人员的招收和选派过程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防止将“问题劳务人员”派往境外,依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应当合理、合规、合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期限、支付办法、工作条件等条款。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二十二条 劳务人员派出前,项目应如实向外派劳务人员介绍项目所在国生活条件、工作条件、治安状况、地方疾病等情况,教育外派劳务人员遵纪守法,入乡随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将预防劳务纠纷群体事件的责任、要求及处罚条款,纳入与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分包方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定期组织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筛选。项目应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定期沟通制度,善待劳务人员,经常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劳务人员诉求,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事发之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制订境外工程项目劳务纠纷群体事件应急预案。项目应及时处理劳务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和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境外出现劳务纠纷并趋于激化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向我国使领馆和企业领导报告。必要时,项目应迅速派出工作组,及时化解矛盾。
第六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管理(长征项目属于高风险)
第二十五条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项目员工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应从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公共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公共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力量,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七章 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群体性劳务纠纷和公共卫生等事件。
第三十条项目应当加强境外机构综合保障能力的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项目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俭高效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项目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10
Abstract: Food in a society's progress development is one kind of most foundation material safeguard.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public to food attention, already shifted “the nature” from “the quantity” on. Food security incident's frequent appearance, also has exposed many cracks which the current food safety control exists. This article carries out official duties the angle of view which altogether manages to embark,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regarding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od safety control's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correlation question, gives the corresponding comment and the suggestion.
关键词:食品安全 公共管理 分析
Key word: Food security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alysis
作者简介:杜万阳(1978.7- ),女,江西南昌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硕士,从事公共管理及经济伦理等问题研究。
一、食品安全管理与公共管理建设
管制是指为纠正市场失灵,保证市场秩序,拥有法律授权的管制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控制和监督活动。依据管制主体不同,管制可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依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管制。政府管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是政府治理的手段之一,是为实现政策目标而经常采用的具体治理方式。作为政府管制行为的一种,食品安全管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检验和监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以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我国食品安全关系到13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构成了对13亿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威胁,也影响了食品行业自身的有序发展,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是维护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消除社会对食品不安全的防范心理,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多头管制,权责不明,管制的交叉与空白问题突出;政府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管制所依据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总体表现出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水平较低,管制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公共管理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解析
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这种行业性事件,到我们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遇到的“地沟油”、“毒馒头”以及各种食用添加剂等,这些事件层出不穷的拷打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上暴露出来的管理缺失、监控失灵已经大大影响了公众对于食品消费的信心。
(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范围广泛,政府经验欠缺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集权模式和转型时期的政府主导模式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国家控制体系,政企不分,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国营企业是食品生产的主体,生产安全的食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既直接参加食品企业的生产又对食品企业实施管理监督。改革开放以后,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管制制度也未能及时地建立和完善起来,加上食品生产技术越来越复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各地发展不均衡,食品生产从简单的手工作坊到现代高科技方式同时存在,管理难度大,管制方式单一,手段也只限于行政干预,缺少市场力量、社会中介、行业自律等多种途径和力量的参与,政府管制水平较低,效果有限。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呈现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特点。
(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欠缺
我国的政府职能部门体系,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职能分工已经日趋明确。过去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重点一直都放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的问题上,对经济建设的热情高于其他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热情,对于食品安全这种问题,在各种大型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出现以前,是没有的得到重视的。从“三聚氰胺”事件以后,公众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的责任进行了质问,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才开始在我国建立。这种被动推进食品安全管理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忽视,没有在各级政府体系中针对食品安全管制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问责体系,缺乏系统的调查和监管。大多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从落到实处,这是导致政府监控失灵的重要原因。
(三)公共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存在着体系性缺陷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无论是食品安全管理还是其他各项公共事业的管理,都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体系的建设,单独的依靠中央监管或者地方政府负责是难以达成预期的监管效果的。并且,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公共事业,不仅需要这种纵向的监管配合,而且会涉及到多个平行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会涉及到工商局、质监局、卫生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食品卫生法》是重要的评判依据,食品卫生管理确立的主要责任机构是卫生部门,其余部门处于辅助地位。这种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形式和组织架构上来看,是满足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中,效果会大打折扣。因为食品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食品流通的整个体系中,单独的依靠卫生部门的卫生检查是难以达到效果的,其余辅助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问责权限、责任承担,也是难有大的作为。这就造成了在问题出现以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公共安全卫生的管理,不应该继续停留在卫生事件爆发以后,上级领导以后,公公开始质疑以后,我们的监管体系才有所作为,有所行动,这种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换来体系的被动型建设的习惯是不可取的。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这样才能促进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执行效果的进步。
(四)管理者对利益的不合理追求
我国在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 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样,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也并不是对市场经济自由性的否定。两者的并存是一种现实需要,无论是政府调控还是市场自发调控,都会出现失灵的情况。“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互相配合,能够帮助经济运行实现最大程度的稳定。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职能机构,虽然不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管理者很容易因为对经济利益的不合理追求造成安全监控方面的漏洞、疏忽或者故意的放任。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不仅肩负着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而且承担者发展地方经济的职责。地方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企业的创办、企业收益的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大等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会在某一定的经济利益范围内形成意识上的趋同,政府对这种利益的追求,更多的是从公共经济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但是由此而引发的过度保护企业的经济发展而带来的不安全问题就会出现。这也是当前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本区域内的企业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以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重要原因所在,平衡经济效益与公众安全是许多地方政府需要重新衡量的问题。
(五)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着局限
政府的公共管理,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政府的公共管理并不是全效的,它在某些环节、某些领域也可能会存在无法调整和规范的障碍。对于公共食品的安全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出现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存在着客观环境的差异,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管理,都需要对被管理的对象有较为清楚的了解,但是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的客观环境差异,决定了政府在信息的获取上面存在着阻碍,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生产信息,很难完全清楚的掌握。管理者单独的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很难了解到企业生产的真实状况,这是客观存在的管理障碍。第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决定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存在着障碍。除了客观环境的差异以外,双方的地位或者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对立,这就加大了管理者的工作开展难度,并且对于企业的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难以通过公共管理的职能进行规制和处罚,这是政府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的局限。
三、公共管理视角下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反映了当前公共管理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加强食品安全监控管理是一种必然选择。
(一)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划分
权责不明是影响我国公共管理效果的重要原因,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选择性、任意性的规范机制只会导致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在问题出现以后互相推诿,难以找到明确的负责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了下一次恶性事件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确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是当前我们进行安全管理建设的首要任务,对于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明确的分工,甚至在部门内部将具体的职责落实到个人,明确的责任主体能够使我们在问题出现以后及时的做出应对和反应,并且严厉的惩罚制度能够加强单位和个人对与安全问题的事前监管,较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设
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国家都授予了他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加强立法建设成为当前完善我国食品卫生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基本法的体系来看,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并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对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数笼统的归类在经济法的相关条文中。在这种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的情形下,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以外,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对自己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管理进行规范和调节,这种规范能够使政府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措施和方法,实现效果的最佳。
(三)加强食品生产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教育
政府各种公共管理措施的实施运行,都是从外部环境、外部压力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食品安全管理除了外部压力的施加这种方式以外,还需要食品生产者自身意识、自身素质的提高,这才是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方法。这种生产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除了提高自身的诚信建设、自身的素质建设以外,形成全行业的规范体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行业的规制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可行方法。
(四)加强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
食品安全管理,并非一个部门、一个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要求相关部门设立特定的机构、特定的渠道接受公众的投诉或者质疑,并且这种投诉和质疑应该得到及时的处理,不能让公众监督权利停留于表面,却难以得到实际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3
[2]王燕霞。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07(7)
[3]周小梅。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激励机制角度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