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范文(热门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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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范文(精选30篇)

民间借贷范文 篇1

今赵二狗借给王二麻子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12月22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xx年6月23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2

借用物品:澳柯玛冰柜一台

借用时间 20xx年x月x日 归还时间20xx年x月x日 借用情况说明:冰柜外表没有受损,工作正常。

1.借用期间如遗失所借物品,应按所借物品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损坏,包括物品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责任自负。

特立此据

借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民间借贷范文 篇3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xx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范文 篇4

原告:,性别, 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性别,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万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x年xx月xx日还清。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归还了x元,现还有x元没有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5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原告二: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被告二:赵,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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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从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xx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5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万;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20xx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xx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20xx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清偿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20xx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20xx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6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利息率为每月______%(大写)______。借款期限共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若届时不能全部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愿意按照全部借款的______%支付迟延履行金。

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丙方应需承担乙方还款的全部责任。

民间借贷范文 篇7

本人(借款人) 今借到(出借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借款期限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利息按月结清并于每月 号前支付出借人,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还清。 借款人如已经按月结清并支付出借人利息,出借人不得在刚借款的 个月内提出还款要求, 个月以后出借人因急需归还资金,应提前 日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应保证及时归还。

借款人(签字押印)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8

原告:姓名:;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被告:姓名:;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x人民币)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9

原告:,性别, 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性别,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还款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万元,当场打了借条,约定X年XX月XX日还清。可借款后,被告言而无信,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归还了X元,现还有X元没有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0

原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男,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住。 电话(系第一被告丈夫)

被告:,男,汉族,X年X月X 日生,住。 电话.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电话: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电话: X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我借款124000元(本金10万元及所利息2.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二被告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xx年2月6日向我借款十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2月5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二万四千元。该项借款由第三、四、五被告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我虽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1

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市x区教x路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广西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秋利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暂计至20xx年10月25日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本金利息为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8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xx年11月24日续签了《借款合同》(续借),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方式和结算方式、借款期间等内容,借款期限至20xx年5月24日止。

如今借款合同到期,被告自20xx年2月24日起,未再支付任何利息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挽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还清本金及利息。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2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3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xx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范文 篇14

今借到并已收到沈 (身份证号:3311216)人民 币叁拾伍万元整,利息约定为月利率为 15‰。 该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于 20xx年 12 与 31 日前归还,逾期不能 归还本息,借款方向沈 支付本息总额的 20%违约金。如本次借款 发生纠纷而诉讼, 沈 与肖 X 皆同意由沈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该款用于肖 X 房产投资买卖。 借款实际履行系由沈 在山东省 市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卡 号:62220xx 内部账号:032122)转给肖 X 在浙江省学校市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卡号:62220xx6 内部账号:041138) 。

借款方:肖 X(签字按印) 借款人身份证号:3306037

20xx 年 5 月 1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5

向 借到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逾期不还,每天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大写 元/天(小写: 元/天),并同意债权人无条件冻结我方所有银行账户及处置我方所有资产,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发生争议由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仲裁解决时,债权人实现债权(含代理费)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此据

借款人: (盖章)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6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xx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范文 篇17

今借到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特立此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民间借贷范文 篇18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 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因上诉人不服 判决向贵院所提上诉,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19

甲方( 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为: %(月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电话:

出借人(签名并按手印)电话: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20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xxx年7月14日出生,住x市x区东路47号院3号楼2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xx年10月6日出生,住x市x区路16号院1号楼2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区人民法院(20xx)x字第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对上诉人的项目很感兴趣,希望参与上诉人的项目,由于系医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所以以她母亲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实为项目合作的协议,被上诉人分三次支付给上诉人项目合作款,共计30万元整,约定若有盈利,分红参照按照月息三分分红,上诉人立有收据,根据上诉人与项目合作,前四个月合作愉快,按时分红,后期由于市场不景气,合作项目发生了亏损,上诉人连续三月没有盈利,故此没有分红,项目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导致上诉人无法返还投资款,故发生纠纷,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予以支持诉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21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范文 篇22

(企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民间借贷范文 篇23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民间借贷范文 篇24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xx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xx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范文 篇25

原告:,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元,合计*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利息共*元(本息合计*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26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范文 篇27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份。

民间借贷范文 篇28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xx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xx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范文 篇29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民间借贷范文 篇30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区路公寓X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

上诉人: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