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整改通知书(精选7篇)
整改通知书 篇1
尊敬的业主,您好:
您在卢瓦尔小镇 栋 单元 号进行装修期间,因为 请您在 天内(即至 年 月 日前)对违规装修部分做出修复或整改直至合乎物业公司要求,否则,物业公司将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或其它相关文件约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确保本物业的安全使用。
吉林市鑫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违反了 。
回 执
致:鑫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已收悉贵处之《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本人/本公司承诺按物业公司
规定 天内(即至 年 月 日前),对违规装修部分做出修复或整改,直至合乎物业公司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贵司关于装修所有规定;否则,将自愿承担因违规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注:
业主住址:
业主/装修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通知书模板 篇2
安徽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代理的铜陵有色铜冠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品江山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现场公示内容不完整、未能提供查询房屋销售备案电脑等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有关规定。
经研究,现决定暂停你公司代理销售的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等手续。同时,请你公司于8月18日前对所涉及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年月日
整改通知 篇3
________车间\处室:
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以上隐患、缺陷,必须定专人、定措施,在_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限期完成整改。
特此通知
安全环保处
xx年xx月xx日
整改通知 篇4
管好、用好抗震救灾资金是省、市、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是今后全区的中心工作。因此,增强资金使用效率、明晰账务处理、统一核算科目、强化监管职能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局最近的检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请各乡镇认真进行自查:
1、各乡镇在9-10月期间,收到区民政局根据政府安排下拨救助资金10973.01万元和其他部门的捐赠款项7.5万元。在各乡镇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中,均未将第一笔下拨的应急资金和其他部门拨付的`捐赠款项纳入统一的专户核算中,而是将其放入政府工作经费账户或日常救助资金账户中。
2、纳入抗震救灾专户的资金,又未按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分设明细帐核算,粗放型的仅设一个一级科目“暂存款”核算。
3、部分乡镇混淆了两笔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畴,将本应纳入“政府救灾工作经费”中列支的油料费、接待费、培训救助人员费,为参救人员所购的短裤、雨衣、衣帽、对讲机、电筒等救灾物品费,纳入了灾民使用的“应急资金”中。
4、资金发放缓慢,至今,仍有乡镇尚未将“三孤救助费”和“过度安置费”发放到灾民手中,“维修加固费”也未启动。
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各乡镇抓紧整改。
1、为进一步深化账务处理,各乡镇必须将未纳入专户核算的捐赠资金和现存的应急资金及时转存于“8、30”抗震救灾资金专项存款中。
2、按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增设明细账务分别核算,在“暂存款”一级科目下,增设“8、30地震救灾资金”二级项目,用于归集核算本乡镇的全部资金使用发放情况。在增设的二级项目基础上,再按资金用途和性质,增设8个子目核算,即应急资金、捐赠款项、死亡抚慰金、三孤救助、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维修加固、利息收入子目账户。
3、各乡镇主管财务领导和财务人员,在本月年总决算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自查,将挤占了的“应急资金”及时归位存入“8、30抗震救灾资金专户”。
4、个别乡镇在发放“三孤救助”费时,采取现金支付。在今后的资金发放中,严禁再次采用现金支付形式。
5、按照《关于8、30地震灾后补助资金的发放说明》的第六点要求,各乡镇应在补助资金发放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发放后的《×××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和代发银行打印的“入账成功”清单(原件一份)及电子名称文档,送交区民政局建立资金发放名帐。资金发放后尚未报送有关资料的乡镇,及时将资料报送到区民政局后勤办公室或顶楼杨明均办公室(电话:),以便及时建立资金发放台帐。
6、及时、有序、合规地发放救助资金。
7、各乡镇必须集中力量,抓好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同时为保障工作进度,在建造资金发放花名册时,可以社、组为单位,手续齐备后统一发放。
8、各乡镇党政办在文件的办理中,特别是抗震救灾相关文件传阅中,要及时转发到民政办及财政所。
整改通知书 篇5
村(社区) 小组 农户:
你属于我乡20xx年农村危房改造户,根据你提出的申请,你家老房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属于重点危房,出于对你及家人的安全考虑,现就将相关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材质量方面:明确建材规格指标,防止出现规格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状况。完善供应厂家信息,建立厂家联系卡。
二、危房改造质量方面:根据县上发放的明白卡和《农村危房改造手册》的技术要求,房屋四大角必须有构造柱和地圈梁及板圈梁。
三、安全方面:(1)通过检查发现你家房屋现已属老旧危房,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居住,限你在20xx年2月29日前自行拆除,排除安全隐患;(2)拆除老房时,必须从上到下依序拆除,严禁挖神仙土;(3)在施工和材料运输中必须注意安全,施工中必须戴安全帽,超过二楼必须使用安全绳,用电必须请专业技术人员,严禁擅自搭接。若不按通知要求施工,出现任何情况,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此通知
接收人签字:
____国土规划中心 村民委员会
年2月20日
整改通知书 篇6
xxx餐饮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于X年X月X日对你单位:xx大厦C座XX室进行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1、将室内消火栓进行封堵。
2、未按规定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3、未按规定安装应急疏散指引标识。
4、未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12、21、条的规定,已构成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X年X月X日前整改完毕,否则我司将实施处罚。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整治的通告 篇7
为加强流溪河流 m.jingyou.net 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广州战略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执行。
本通告所指的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区域的范围以及流溪河各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区域的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以地图(带座标)、文字说明等形式公布。
二、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作为水源涵养林予以保护,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
三、在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5000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20xx年6月1日前已合法建设但不符合功能区划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1日前分期组织搬迁;逾期未按照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
20xx年6月1日前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和项目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属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依法查处。
四、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于20xx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通过“三旧”改造、“退二进三”等城市更新改造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溪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五、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或者利用河床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六)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葬坟、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符合经批准公布的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构筑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等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违反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流溪河流域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河涌、湖泊、水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依法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被列入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如实记录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在排污单位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显示牌,并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实时公布排污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十、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在20xx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
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管网未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十一、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本辖区重要水源保护目标,于20xx年4月30日前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位于流溪河流域内畜禽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于20xx年5月31日前自行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并关闭、搬迁,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综合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设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数据、行政处罚等信息,每季度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主页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及水污染防治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每月公布流溪河流域内主要河涌及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十三、有关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落实《广州市主要市管河道堆场整治规划(20xx-20xx 年)》,在20xx年6月1日前完成对流溪河干流沿岸堆砂、泥土搅拌站、建筑渣土等的清理整顿。
十四、流溪河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分段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全面强化流溪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五、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流溪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流溪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十六、整治期间,流溪河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整治工作。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