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通知最新4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越来越需要通知,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那么你有了解过通知吗?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通知最新4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通知 篇1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
20xx年高温季节即将来临,为做好防暑工作,保障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学校拟发放20xx年度防暑降温费。发放办法及标准如下:
1、发放范围
20xx年6月1日在册的全校在岗人员及离休干部发放防暑降温费(其中离休干部防暑降温费由离退休处负责);因各种原因暑期不在岗人员(包括长期病休人员、出国人员)不予发放;
2、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60元,防暑降温期4个月(6—9月),故每人标准为240元;
3、经费来源
生产经营承包单位自筹资金发放防暑降温费,其它单位防暑降温费由学校负担;
4、请各单位下载并填写20xx年度防暑降温费发放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于20xx年6月13日前送交人事处劳资科。
联系电话:xx
附件:20xx年度防暑降温费发放表
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通知 篇2
集团各分公司:
夏季高温即将到来,为做好员工的防暑保健工作,确保夏季安全生产,集团公司本着“关心职工、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依据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对从事室外作业、高温岗位人员予以高温用品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享受范围
高温用品发放享受范围:各分公司的在岗全员合同制、外聘人员、及在册临时工(包括长期季节工),借调人员随所在分公司发放。放假人员、出勤不满20天者不享受。
二、发放方式
实物发放:各分公司会计将本部门人数汇总后上报公司工会,(于20xx年7月25日前统计完),由行政部统一提报计划,集中采购所需物品。待物品入库后,各分公司会计开领料单,凭单据到行政部领取。
三、发放要求
各分公司会计负责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建档、管理工作,各分公司要以实事为依据,严格按规定程序领取防暑降温用品。对不按要求,出现弄虚作假的,行政部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总经办
20xx年7月15日
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通知 篇3
各部门、各项目部: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决定从2016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气温在37℃以上(含37℃,以下统称高温),公司将针对在高温条件下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具体细则如下:
一、发放对象:
1、生产一线员工,包括注塑车间、电池车间、库房工作人员(库管员、搬运工)、无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车间主管、巡检、搬运、清洁工、维修工、花工);
2、高温条件下外出办公的非一线管理人员,包括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驾驶员、出纳;
3、所有空调环境办公的管理人员不属于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1、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生产工序,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2、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配套业务人员(何勇、谢辉、卿勇)按10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3、生产一线员工(不含铅浇铸、烧焊、热封工序)、车间现场管理者、巡检、搬运、清洁工、库房管理人员、搬运工、维修工、花工)按7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4、在高温环境下外出办公的驾驶员、出纳按5元/人/天发放高温补贴;
5、所有高温环境下不出勤在岗作业的员工不享受此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6、公司各驻外经营机构,由各机构负责人根据当地具体作业环境自行规定具体发放细则,发放的高温补贴支出由办事处自行承担,但不允许超出公司规定的发放标准。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发放防暑降温用品通知 篇4
随着高温炎热天气的到来,为做好员工的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夏季安全营运,公司工会本着“关心职工、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决定给在册在岗的员工发放肥皂、水杯、风油精、人丹等物品,请大家及时到公司办公室领取。
拓展:
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国各地即将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2017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扎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二、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地区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意识。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有关规定,特别要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二是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是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是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习,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同时,要对劳动者进行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夏季高温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及监管执法情况,于20xx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xx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