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通知【优秀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通知,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下行公文。如何写一份恰当的通知呢?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如下是勤劳的编辑为大家找到的召回通知【优秀8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召回通知 篇1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
食召回字( ) 号
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店经营的 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 (公斤/包/件/袋/筒/ ), 还库存 (公斤/包/件/袋/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 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 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 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召回公告
本店消费者:
本店于 ,批次特征为: ,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经营者:
年
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承诺书
本店于 年 月 日购进的 食品,数量为 (公斤/包/件/袋/筒/ ),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我店承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产品召回通知 篇2
食召回字号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x年x月x日对你店经营的x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x(公斤/包/件/袋/筒/ ),还库存x(公斤/包/件/袋/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x年xx月x日
产品停产通知书 篇3
各办事处、经销商、及相关部门:
因仪表事业部生产线调整,将对温控仪全系列产品(包括:XMT系列、XMTA系列、XMTB系列、XMTD系列、XMTE系列、XMTG系列)进行停止生产销售。以上产品由于市场占有量小,销量逐年锐减,因此公司决定从7月20日起停止销售,对于已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问题按照公司售后政策执行。
请各办事处、经销商、及相关部门相互转告,因上述问题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以下人员:
工程师:柳首超,0577-57166310,13868385533
分公司经理:符雨林,0577-57166306,13757758060
天正集团仪表事业部
20xx年6月18日
食品召回通知书 篇4
经营者名称(姓名):
本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店经营的 食品进行依法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 (公斤/包/件/袋/筒/ ),还库存 (公斤/包/件/袋/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现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销售库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购货人退回在你店购买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销售区域内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年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召回公告 本店消费者: 本店于,批次特征为: ,经工商机关检验为不合格,请在我店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将该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产品停产通知书 篇5
尊敬的合作伙伴:
首先感谢您长年来对我司的大力支持。我公司近期对XSB5显示仪表进行停产,其升级换代产品已通过实验室及部分客户测评,并在年底之前进行批量生产,具体情况请咨询我司客户代表。
南京蓝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025-83765572 83765573
20xx.06.12
产品召回通知书 篇6
各部门:
通过质检部对库存产品的批次号为xx的xx产品的检测,xx,此批产品确实属不安全产品。请小包装部将销售到顾客手中的此批产品以及库存点的此批产品尽快召回公司,待处理。
储运部做好接收此批召回产品的入库标识工作。
生产部统一进行返工处理,xxxx。
质检部做好加工后稀罕产品的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入库。
召回小组
xx年x月x日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篇7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23号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20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参与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
第七条 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用户访问和质量分析制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使用企业及设备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开展产品缺陷调查,提供必要的产品使用、维修、操作、检测等信息和记录,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第九条 生产企业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对于正在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使用企业,与使用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 生产企业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通知使用企业,并报国家铁路局。
第十一条 使用企业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并向生产企业通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的,使用企业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拒绝开展缺陷调查的,国家铁路局可直接组织开展调查或委托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第十三条 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二)是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十四条 在缺陷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档案和记录;
(三)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
第十六条 产品缺陷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设计)企业基本信息;
(二)缺陷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数量等及缺陷产品生产、销售信息;
(三)缺陷产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四)缺陷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资料,产品缺陷描述、缺陷原因及其具体分析;
(五)缺陷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的数据和报告;
(六)缺陷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
(七)对产品缺陷的确认结论,以及消除产品缺陷的具体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产品缺陷调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或使用企业对产品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缺陷调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家铁路局可组织与相关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组织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检测、试验,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企业。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缺陷产品分布情况及拟召回数量;
(二)停止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缺陷产品的情况;
(三)消除缺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四)预期达到的工作目标和消除缺陷的效果;
(五)召回的阶段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六)召回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七)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和消除缺陷效果评估的时间安排;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备国家铁路局。已备案的召回计划调整时应当重新报备。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技术机构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且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确定召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缺陷产品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分别由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国家铁路局各保存一份,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国家铁路局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求生产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后,国家铁路局应当组织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对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对缺陷产品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相关信息,公布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并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从事缺陷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索取财物,牟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铁路专用设备可能存在的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产品缺陷投诉和缺陷调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保存缺陷产品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提供召回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召回的;
(三)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的;
(四)不配合产品缺陷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的;
(六)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未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8%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8%~10%的罚款,并吊销生产企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当事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档案等用于缺陷调查以外其他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企业商业秘密的;
(三)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回缺陷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产品存在本办法所称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使用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产品召回通知书 篇8
尊敬的(客户/分司):
根据小包装部二○○六年六月八日的信息反馈单,xx在市场抽查xx产品的xx超国标,不符合xx的标准,根据公司决定对此批产品实行召回。现将整个召回过程汇报如下:
经小包装部查明此批产品x箱在xx办事处仓库库存,x箱在xx商场仓库库存,x箱已销售到顾客手中。xx 于二○xx年六月十日在xx 投放此批产品召回启示。
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此批不安全产品的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对已经食用完的顾客经确认,实行经济补偿,xxx;对于部分食用的顾客,进行以xx办法进行补偿;对于未食用的顾客,xxx。对于商场库存的不安全产品,由xx将移库的合格产品进行调换。
截止六月十五日,顾客手中的产品和xx库存点的此批不安全产品计x箱已被全部召回公司,已由生产部重新xx,经质检部检测合格后入库。
经查明导致此批产品xx的原因,由于xx质检员未认真审核,就准予xx,以至于xx上升至现在的指标。
经过实际演练,证实本召回程序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呈总经理
召回小组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