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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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篇1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3章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

房间名称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

音体活动室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3.1.8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1/6

其它房间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2.1

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备注

房间名称

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

寝室505050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3.2.5

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

1446~82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3.1

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乳儿室50

喂奶室15

配乳室8

卫生间10

贮藏室6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4.2

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121210

隔离室2×888

晨检室151210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2 表3.5.1

厨房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453630

主食库151015

副食库1510

冷藏库864

配餐间181510

消毒间12108

洗衣房15128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房间布置双面布房单面布房或外廊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1.81.5

服务供应用房1.51.3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4章 建筑设备

4.1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4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201.5

卫生间223

浴室、更衣室251.5

厨房163

洗衣房185

走廊16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4.3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4.3.3

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30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20地面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表1.0.3等级特级甲级乙级耐火等级一级一级二级适用范围中央国家级档案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

第1.0.4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2.0.1条  档案馆 archives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第2.0.2条  综合性档案馆 comprehensive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3条  专门档案馆 special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4条  国家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第2.0.5条  库区 repository

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第2.0.6条  馆区 archive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第2.0.7条  档案库 storehouse for archives

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第2.0.8条  查阅档案用房 search room

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第2.0.9条  利用者 searcher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第2.0.10条  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第2.0.11条  封闭外廊 closed corridor

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以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

第2.0.12条  档案装具 equipment for storing archives

存放档案所用的器具。

第三章 馆址和总平面

第3.0.1条档案馆馆址选择应纳入并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3.0.2条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第3.0.3条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自成体系。当确需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馆区应留有绿化用地;

5.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第4.1.1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4.1.2条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3条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条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1.5条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档案库

第4.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第4.2.2条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

第4.2.3条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4.2.4条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第4.2.5条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4.2.6条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2.7条  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再增加20%~30%进行设计;

2.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规定;

3.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0.66(m2.k)/w和0.90(m2.k)/w。

第4.2.8条  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并应通风流畅;

2.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第4.2.9条  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第4.2.10条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第4.2.11条  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第4.2.12条  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

第4.2.13条  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按平均每卷厚度为15mm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或180卷;

2.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30m或220卷;

3.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或480卷。

第4.2.14条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4.2.15条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2.16条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2.17条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2.18条   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4.3查阅档案用房

第4.3.1条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

第4.3.2条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2.窗宜设遮阳设施;

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m2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

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

第4.3.3条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2.不宜设在地下室;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4.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4.4.1条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4.4.2条  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4.4.4条  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第4.4.5条  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

2.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8m2计算;

3.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4.4.7条  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宜为10m2

2.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3.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根据使用药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第4.4.8条  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4.4.9条  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4.4.10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4.5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4.5.1条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4.5.2条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第五章 档案防护

5.1防护内容

第5.1.1条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

第5.1.2条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区别对待。

第5.1.3条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设计,除应答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5.2温湿度要求

第5.2.1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宜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可采用局部空调。

第5.2.2条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在选定温、湿度后,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表5.2.2 温湿度范围采暖期夏季温度14~24℃不小于14℃不大于24℃相对湿度45%~60%不小于45%不大于60%

第5.2.3条  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表5.2.3用房名称温度相对湿度裱糊室18~28℃50%~70%保护技术试验室18~28℃40%~60%复印室18~28℃50%~65%声像室20~25℃50%~60%阅览室18~28℃-磁带库14~24℃40%~60%展览厅14~28℃45%~60%工作间(拍照、拷贝、校对、阅读)18~28℃40%~60%胶片库拷贝片14~24℃40%~60%母片13~15℃35%~45%5.3防潮和防水

第5.3.1条馆区内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

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填实地面时,应有防潮措施;

2.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应小于0.45m,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小门。

5.4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第5.4.1条档案库、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5.4.2条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5.5防尘和防污染

第5.5.1条档案馆的绿化设计,应有防尘、净化空气、降温、防噪声等措施。

第5.5.2条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5.5.3条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应合理安排,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

第5.5.4条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5.6防蛀和防鼠

第5.6.1条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5.6.2条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5.6.3条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5.6.4条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

5.7防盗

第5.7.1条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5.7.2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统。

第六章 防火设计

第6.0.1条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2条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6.0.3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第6.0.4条  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第6.0.5条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第6.0.6条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6.0.7条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第6.0.8条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6.0.9条  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第六章 防火设计

7.1给水排水

第7.1.1条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7.1.2条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第7.1.3条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4条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2暖通空调

第7.2.1条  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2、表5.2.3、表7.2.1的规定。

冬夏季库内温湿度要求表7.2.1用房名称干球温度(℃)相对湿度(%)通风换气次数(次/h)冬季夏季档案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5~600.5~1缩微母片库不小于13不大于1535~45-缩微拷贝片库不小于14不大于2440~60-保护技术试验及缩微工作用房不小于18不大于2840~60-阅览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1~1.5展览厅不小于14不大于2845~60-裱糊室不小于18不大于2850~70-其他技术用房不小于18---

第7.2.2条  档案库冬季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小于14℃,相对湿度应为45%~60%;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应为45%~60%。

第7.2.3条  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第7.2.4条  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

第7.2.5条  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7.2.6条  母片库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第7.2.7条  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7.3电气

第7.3.1条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7.3.2条  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第7.3.3条  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

第7.3.4条  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7.3.5条  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第7.3.6条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照度标准表7.3.6房间名称参考平面照度(lx)阅览室0.75m不低于150出纳台0.75m不低于100档案库离地垂直面0.25m不低于50修裱、编目室0.75m不低于150计算机房0.75m不低于200

第7.3.7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篇3

建标[]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民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篇4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2.1 校址选择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

第2.2.1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 表2.2.3

学校类型小学中学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

跑道类型

环形跑道(m)50-400400300

直跑道长(n)二组60二组100二组100二组100

注:

①中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m环形跑道:学生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m环形跑道。

②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③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2.2.4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2。

2.3 总平面布局

第2.3.1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3章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面布置

第3.1.1条

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条件和情况设置。

第3.1.2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3.1.3条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3.2 普通教室

第3.2.1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mm。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第3.2.2条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2.3条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 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3.3 实验室

第3.3.1条

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3.3.2条 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 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3.3.4条 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和“学习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5条 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二、演示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每排座位的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写板时,其排距不应小于850mm。每个座位宽度宜为500mm。

第3.3.6条 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9条 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第3.3.12条 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

3.4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教室

第3.4.1条 小学自然教室宜设附属用房教具仪器室(兼放映室)。

第3.4.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500mm。

二、教室中间纵向走道宽度和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50mm。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及弱电源插座。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五、教室宜设银幕挂钩、透射银幕、仪器标本柜、窗帘盒及挂镜线。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3条 史地教室宜设陈列室、贮藏室等附属用房,也可在教室内设置供存放仪器、挂图、展品、岩石标本等的位置。

第3.4.4条 史地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理教室和历史教室宜合并设置为史地教室。

二、史地教室讲桌应设电源插座。教室内宜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

三、设置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其课桌宜安装局部照明。

第3.4.5条 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

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存室、工作室、陈列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3.4.7条 书法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法桌应全部采取单桌排列,其排距:中师、幼师不宜小于1200mm;中小学不宜小于950mm。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二、室内宜设挂镜线、水池、窗帘盒及电源插座。

3.5 音乐教室、琴房

第3.5.1条 音乐教室宜设附属用房乐器室。

第3.5.2条 音乐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内地面宜设2-3排阶梯,亦可做成阶梯教室。

二、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及教师示教琴位置。

第3.5.3条 中师、幼师应按教学要求设置钢琴的琴房。

琴房内应设电源插座,并应考虑室内音响和隔声设计。

3.6 舞蹈教室

第3.6.1条 舞蹈教室宜设器材贮藏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附属用房。

第3.6.2条 舞蹈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教室不宜超过20人使用。

二、教室内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2100m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400mm。

三、窗台高度不宜低于900mm,并不得高于1200mm。

四、室内宜设吸顶灯,并应设电源插座、窗帘盒及挂镜线。

五、采暖设施应暗装。

3.7 语言教室

第3.7.1条 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第3.7.2条 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到教室每个学生座位的要求。

第3.7.3条 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第3.7.4条 教室的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3.8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第3.8.1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设教师办公室、资料贮存室等附属用房。

第3.8.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四、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当微机操作台平行前墙布置时,楼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五、室内地面宜采用能导出静电功能的材料。

六、当室外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教室内应有屏蔽措施。

第3.8.3条 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窗帘杆及银幕挂钩。

3.9 合班教室

第3.9.1条 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3.9.2条 合班教室宜设放映室兼电教器材的贮存、修理等附属用房。

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

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二、安装透射幕洞口的宽度应为教室长度的1燉6;洞口的高宽比应为1:1:34;洞口的底面标高与讲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200mm。

三、放映室的墙面及顶棚面宜采用无光泽的暗色材料。

第3.9.8条 装备电教设施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银幕。前后墙均应设电源插座。

二、室内应设安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3.10 风雨操场

第3.10.1条 风雨操场宜设室内活动场、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及男、女更衣室等附属用房。

第3.10.2条 室内活动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活动场的类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条件确定,并宜符合表1.10.2的规定。

二、室内活动场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和条件设置。

三、室内活动场窗台高度不宜低于2100mm。门窗玻璃、灯具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

四、室内活动场不应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

室内活动场类型 表3.10.2

项目面积m2净高m使用说明

类型 小学 中学、中师、幼师

小型 360 不低于6.0 容1-2班

中型(甲) 650 不低于7.0 容1-2班

中型(乙) 760 不低于8.0 容2-3班

大型 1000 不低于8.0 容3-4班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三、体育教师更衣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

3.11 图书阅览室

第3.11.1条 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 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3.12 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第3.12.1条 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第3.12.2条 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第3.12.3条 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

第4章 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4.1 行政办公用房

第4.1.2条 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 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保健室的大小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和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

二、小学保健室可设一间;中学、中师和幼师保健室宜分设为两间,根据条件可设观察室。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4.2 生活服务用房

第4.2.1条 生活服务用房宜设厕所、淋浴室、饮水处、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自行车棚。

第4.2.2条 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第4.2.4条 当有条件时,学校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学校水冲厕所应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排气管道。

第4.2.5条 教学楼内厕所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不影响环境卫生。在厕所入口处宜设前室或设遮挡措施。

第4.2.6条 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7条 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淋浴室、更衣间内应设排气管道。

第4.2.8条 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4.2.9条 饮水处不应占用走道的宽度。

第4.2.10条 学生宿舍宜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第4.2.11条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4.2.12条 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

第4.2.13条 学生宿舍应设晒衣设施。

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4.2.14条 宿舍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600mm长度计算;室内应设污水池及地漏。

第4.2.15条

宿舍的女生厕所应按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或长1100mm大便槽)计算,男生厕所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500mm长小便槽计算。厕所内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中学、中师、幼师的女厕所内,宜设有女生卫生间。

第4.2.16条 餐厅和厨房的人流,气味和运输路线,均不得干扰教学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4.2.17条 食堂的餐厅和厨房,应设部分走读生吃午饭、热饭和课间加餐设施。

第5章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5.1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主要房间使用面积指标 表5.1.1

房间名称按使用人数计算每人所占面积(m2)

小学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

普通教室1.101.121.371.37

实验室 1.802.002.00

自然教室1.57

史地教室 1.802.002.00

美术教室1.571.802.842.84

书法教室1.571.501.941.94

音乐教室1.571.501.941.94

舞蹈教室6.00

语言教室 2.00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1.571.802.00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附属用房0.750.870.950.95

演示教室 1.221.371.37

合班教室1.001.001.001.00

注:

①本表按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中师、幼师每班40人计算。

②本表不包括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的附属用房面积指标。

③本表普通教室的面积指标,系按中小学校课桌规定的最小值,小学课桌长度按1000mm、中学课桌长度按1100mm测算的。

第5.1.2条 一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二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5.1.3条 实验室设实验员室时,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应小于4.5m2。

第5.1.4条 阅览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座位计算,教师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2.1m2,学生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1.5m2。

第5.1.5条 教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教师办公室每个教师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m2。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m2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生为0.10~0.12m计算。

5.2 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2.2

房间名称净高(m)

小学教室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3.40

实验室3.40

舞蹈教室4.50

教学辅助用房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2.80

注:

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5.3 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3.4

房间名称墙裙高度(m)

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1.00-1.20

风雨操场、舞蹈教室2.10

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1.20-1.50

淋浴室1.80-2.00

第5.3.5条 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第5.3.6条 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第6章 交通与疏散

6.1 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6.2 走道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6.3 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6.4 安全出口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6.4.2条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第7章 室内环境

7.1 采光

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7.1.1

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玻地比规定采光系数

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

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

合班教室、阅览室1.51:6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1.51:6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1.51:6机台面

琴房1.51:6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1.51:6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1.51:6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0.51:6地面

走道、楼梯间0.5 地面

注:

①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纸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②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第7.1.2条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第7.1.3条 房间内各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室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 表7.1.3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反射系数数(%)

顶棚70-80

前墙50-60

地面20-30

侧墙、后墙70-80

课桌面35-50

黑板15-20

7.2 照明

第7.2.1条 凡学校建筑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 表7.2.2

房间名称平均照度(Lx)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

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150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150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200机台面

琴房150谱架面

舞蹈教室150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200课桌面

风雨操场100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150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20地面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第7.2.4条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7.2.5条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第7.2.6条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第7.2.7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应为1.3。

7.3 换气

第7.3.1条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等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7.3.1的规定。并应采取各种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措施,使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

各主要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7.3.1

房间名称换气次数

(次/h)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3

风雨操场、厕所10

保健室2

学生宿舍2.5

第7.3.2条 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二、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第8章 建筑设备

8.1 采暖、通风

第8.1.1条 教学用房设置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根据学校的特点设计成能分区或分层调节,自成单独环路。

第8.1.2条 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地区的舞蹈教室、美术教室、琴房等宜设置采暖设施。

第8.1.3条 学校建筑各种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学校用房采暖设计温度 表8.1.3

房间名称室内设计温度(℃)

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书

法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语言教室、微型

电子计算机教室、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仪器室、教

室办公室及行政办公室16-18

风雨操场12-15

图书阅览室18

注:

①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28℃。

②表中风雨操场室内设计温度的规定,系指带围护结构者。

第8.1.4条 炎热地区的教学用房可设置电风扇。

8.2 给水排水

第8.2.1条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教学用房的给水进户管上应设泄水装置。

第8.2.2条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第8.2.3条 学生厕所大便器(或大便槽)应采用坚固耐用,便于管理维修的冲洗设备,并应保证冲洗强度和水量。

第8.2.4条 饮用水应设消毒处理设施。

第8.2.5条 自然科学园地和运动场地应设洒水栓。

8.3 电气、广播

第8.3.1条 学校供、配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建筑的照明用电和电力用电应设总配电箱,总配电箱的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

二、室外线路应保证安全,维护方便。

三、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外,各层应分别设电源切断装置。

四、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考虑安全可靠,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

五、室内线路宜采用暗线敷设。

六、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宜按以下原则:

(一)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二)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单独支路。

(三)教学用房照明线路支路,控制范围不宜过大,以二至三个教室为宜。

(四)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五)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专用线路,电源侧应设有切断、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

第8.3.2条 学校用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规定设一组电源插座者,均为220v二孔、三孔插座各一个。

二、语言教室和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应根据设备性能及要求,设置电源及安全接地、工作接地。

三、照明灯的开关控制,应考虑节电、使用方便及有利维修。灯具选型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有利于清扫和维修。

四、实验室的电源应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电源插座宜设在实验桌上。

(二)准备室应设置电源和安全接地措施。

(三)物理实验室讲桌处应设三相380v电源插座。

(四)化学、物理实验室应设直流电源线路和电源接线条件。

(五)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室,设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在实验课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8.3.3条 学校广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操场应根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

二、播音系统中兼作播送作息音响信号的扬声器应设置在教学楼的走道、校内学生活动的场所。

三、广播线路敷设宜暗装。

四、广播室内应设置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

五、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

附一  名词解释

现用名词曾用名词说明

建筑容积率 学校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教学用房 供教学专用的房间,如教室、实验室

外廊 房间外的主要交通过道为开敞式明廊,包括挑

外廊和带柱外廊

单内廊 主要交通走道一面布置房间,另一面用墙和窗

封闭的内廊

中内廊 走道两面布置房间的内廊

边讲边试实

验室 实验室的座位排列方式类似普通教室,以教师

讲课为主,并做些小型实验,学生除听讲、记录外,

还模仿老师做一些小试验

演示室 老师在演示桌上做实验示范表演,学生主要看、

听、记,不动手操作

白昼电影 一般为后放式电影放映系统,学校中使用的白

昼电影多在教室前墙开洞装设透射幕,并在教室

相邻的放映室内设反光镜,将由放映机放射出的

光束经反射镜再反射到透射幕上,供教室内的学

生观看。学生可在较明亮的环境下看清映象,并可

记笔记。此种电影称白昼电影

透射幕 为白昼电影放映系统放映机使用的银幕

遮光通风窗 具有通风和遮光双重功能的窗

控制台 语言教室内进行语言教学过程中教师需操纵电

教器械进行多种功能的语言教学的操纵台

玻地比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通风柜 为排放化学实验过程中有害气体的通风设施

语言学习桌 语言教室内供语言教学时学生使用的有隔音板

的课桌

微型机操作台 供放置与操作微型电子计算机的课桌

附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篇5

4.1一般规定

4.1.1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4.1.2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4.1.3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人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4.1.4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出入口

4.2.l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l.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2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4.2.3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2.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人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2.6出人口顶部应设而篷;出人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过厅和走道

4.3.l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格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过净宽不宜小于1.80m。

4.3.3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4.l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2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4.4.4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l.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居室

4.5.l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2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m2,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m。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5.3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6 厨房

4.6.l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4.6.2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4.6.3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m2-8.00m2。

4.6.4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4.6.5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5m。

4.7 卫生间

4.7.1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4.7.2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7.3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4.7.4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4.7.5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X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卫生间内与生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11”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水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4.7.8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武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4.7.9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台

4.8.l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4.8.2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4.8.3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而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门窗

4.9.l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4.9.2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4.9.3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9.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室内装修

4.10.l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10.2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4.10.3老年人出人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4.10.4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m3 以上的贮藏空间。

5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5.0.l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

5.0.2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5.0.3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0.4建筑物出人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5.0.5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0.4m处宜设灯光照明。

5.0.6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6-0.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5.0.7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直为1.00--1.00m。

5.0.10 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篇6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篇7

1 总则

1.0.1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老人院(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0.8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0楼梯段净宽 Net Width of Stairway 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1门口净宽 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3 基地环境设计

3.0.l老年人建筑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0.2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于居住区,与社区医疗急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供应服务、管理设施组成健全的生活保障网络系统。

3.0.3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建筑,如老年文化休闲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疗养院、干休所、老年医疗急救康复中心等,宜选择临近居住区,交通进出方便,安静,卫生、无污染的周边环境。

3.0.4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座椅和活动设施。

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  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2.2.1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    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2.3.1条  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  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  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  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第1.0.3条 宿舍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方针政策和面积定额。

第1.0.4条 宿舍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2.0.2条 宿舍应接近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小卖部、文娱活动室、浴室、开水间等,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第2.0.3条 宿舍附近宜有小型活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晒衣设施及自行车存放处等。

第2.0.4条 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2.0.5条 宿舍区内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盥洗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凉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第3.1.2条 宿舍多数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第3.1.3条 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第3.1.4条 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第二节 居 室

第3.2.1条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居室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第3.2.2条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50m。

二、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三、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1.10m。

第3.2.3条 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0.45m3;炎热地区不宜小于0.35m3。

居室类型 表3.2.1

注:①一人居室的面积指标和功能标准,按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②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隔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第3.2.4条 设固定书架时,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低于0.30m。设壁柜时,其进深不应小于0.50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不宜小于0.80m(长)、0.60m(宽)、0.45m(高)。

第3.2.5条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第三节 辅助用房

第3.3.1条 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第3.3.2条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厕所、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表3.3.2

注:①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②盥洗室设置洗衣机专用位置时,应设相应的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

第3.3.4条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第3.3.5条 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它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第3.3.6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其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3.3.7条 宿舍内设置公共活动室时,100人以下,人均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面积为0.20m2。公共活动室的最小面积不宜小于30m2。

第3.3.8条 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

第3.3.9条 宿舍内设隔离室时,按100人设一个床位计算,隔离室应设专用厕所和单独出入口。

第四节 层高和净高

第3.4.1条 居室的层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高于2.8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高于3.30m。

第3.4.2条 居室的净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2.5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m。

第3.4.3条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50m。

第五节 楼梯、电梯和出入口

第3.5.1条 宿舍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但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每层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3.5.2条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廊式宿舍,七层至十一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二、单元式宿舍,十二层至十八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单层顶。

第3.5.3条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

第3.5.4条 严寒地区宿舍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保温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六节 阳 台 和 垃 圾 道

第3.6.1条 宿舍宜设阳台、平台或其它晾晒设施。

第3.6.2条 宿舍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和高层宿舍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第3.6.3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宿舍,宜设垃圾管道。

第七节 门和窗

第3.7.1条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第3.7.2条 居室和辅助用房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40m,不设亮窗的不应低于2m。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4.0.1条 宿舍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4.0.2条 采暖的宿舍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采用火等供暖的宿舍应有出屋顶的烟道。

第4.0.3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第4.0.4条 宿舍内宜设公用电话。高层宿舍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