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优秀3篇)
章 职责 篇1
第五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 ww w. 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章 会员 篇2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章 总则 篇3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