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规定优秀2篇
军服,顾名思义,军人的服饰。由于军人带有独特的职业风格,军服也由此增添了几分神秘色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军服管理规定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军服管理规定优秀2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军服的服装分类 篇1
五零式
按陆、海、空三军干部、战士区分。陆海空三军干部夏服均用棉平布制作,以服装颜色、大檐帽帽徽图饰区分军种。全军干部、战士夏季均戴大檐帽。陆军干部夏服有两个上挖袋,裤子为西式裤,设有后枪袋。海空军干部夏服有四个挖袋。海军干部设有上白下蓝和全蓝服两种。陆军战士夏服上衣为套头式,半开口,紧袖口,两个上挖袋,扎线腰带。为便于着穿、训练和作战,1952年改为前开襟,散袖口,戴解放帽。海军战士夏服为上白下蓝和全蓝水兵服,用料均为棉平布。空军战士的夏服与空军干部夏服基本相同。女军人夏服有连衣裙和 列宁服两种。帽子、服装颜色与所在军种男军人相同。三军干部、战士的冬服样式、用料与夏服相同。 1950年8月中央军委批准陆军团以上干部和海空军营以上干部、空军伞兵、海军舰艇部队及海校学员着呢服。改善了部分军人的军容仪表。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同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赴朝参战。志愿军干部夏服与解放军干部夏服相同,战士夏服在肘、肩、臀、膝部位加扎一层布,提高了军服的耐磨程度。志愿军干部冬服,考虑到服装的调节作用,从结构上做了改进,上衣袖口加了绊带,配穿马裤,增强了保暖性,以适应朝鲜严寒的冬天。1953年朝鲜停战以后,志愿军干部战士佩戴"中国人民志愿军"布 胸章。
五五式
55式军衔服装分礼服和常服两类,首次突破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单一制式军服的历史。礼服配发校以上军官,在重大礼仪场合和出国访问时着穿,同时还设有海军舰艇尉官礼服和水兵礼服,以及军乐团、仪仗队、文工团、体工队礼服。军官礼了配白 衬衣,系藏青色 领带。礼服颜色按军种区分。礼服用料为纯毛 华达呢,礼服领边、袖头、裤中缝按不同衔级配有不同饰物。校以上女军官的礼服为裙服。装饰、用料与男军官礼服相。55式军衔礼服较大地改善了校以上军官的军容仪表,较好地展示了国威和军威。55式常服是供军人平时着穿的服装,分 夏常服和 冬常服两种。军官着穿常服时佩戴军衔 肩章、军种 领章;大檐帽配圆形"八一"红五星帽徽,校、尉官扎武装带。常服颜色按不同军种区分。军官夏常服用料按衔级区分。( 元帅、夏常服用料为纯毛 哔叽。校官夏常服为榨蚕丝织物,尉官冬夏常服为棉斜纹。
六五式
1965年,我军取消军衔制,随即废止55式军衔服装,全军干部、战士一律戴解放帽,佩带红五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部队在1965年6月1日取消了军衔制。军衔服装随即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官兵一律戴解放帽,缀红五星帽徽和红领章。样式与55式常服相同。全军干部和战士、男军人和女军人服装和式样基本相同,人们只能从衣服口袋来区分干部和士兵。
1978年,我军服装又在71式军服的基础上,以减轻重量为主要目的,进一步扩大合纤材料的使用。主要将冬服罩衣、棉衣和大衣面料改为涤卡布料,棉衣里子布改为改维棉布,对皮帽和毛皮大衣采用新工艺生产,并对罩衣减轻了重量。改进后的服装定名为78式军服。
八五式
1984年1月,中央军委批准了军服改革方案,并于1985年装备部队,定名为85式军服。85式军服仍然沿用55式军服样式。仅解放帽改为大檐帽,佩带圆形“八一”红五星帽徽和军种肩领章。干部、战士增发了制式衬衣。团以上干部夏服为凡尔丁毛料,冬服为马裤呢毛料,大衣为大衣呢毛料;且军以上干部为纯毛料,师团干部为毛涤混纺,营以下干部和战斗服装用料为涤锦棉三元混纺布料。
八七式
系列服装分礼服、常服、作训服三类。
礼服是军官在重 大庆典和重要外事活动时着穿的制式服装。分夏礼服和冬礼服两种。礼服为 西服式。配白衬衣,系藏青色领带,按不同颜色和裤中缝牙线的颜色区分军种。礼服用料按衔级区别。女军官礼服样式、用料、颜色与所在军种男军官相同,系玫瑰红领带。87式军服还设有文工团演出服和军乐团、仪仗队礼宾服。
常服是军人在平时和一般性礼仪场合着穿的服装。分夏常服、制式衬衣和冬常服三种。军官夏常服为翻领,两个上贴袋,两个下挖袋,配白衬衣,系藏青色领带,按不同颜色区分军种。夏常服用料按不同衔级区别。
1997年7月1日,我军驻港部队官兵穿着的新一代军服,正是我军研制的新一代军服的雏形。我军新一代军服吸取了世界其它国家军服的长处,与现行军服相比,在结构、用料、颜色、服饰及配套方面均有较大改善。尤其是样式、颜色更加美观大方,形成了陆军以棕绿色为主色调、海军以白色和藏青色为主色调,空军以蔚蓝色为主色调的三军军服颜色系列。此外,新一代军服还采用了国际流行军服的分类,按功能分为礼服、常服、作训服和 工作服四大系列,共包括礼服、春秋常服、夏常服、毛绒衣、大衣、作训服、体能训练服及其配套的军鞋(靴)和服饰九个部分。 99式服装是1999年预先装备部队的新一代军服的一部分。主要包括陆、海、空军男女长、短袖夏服上衣,男女茄克夏服上衣和92-1男女夏裤,以及贝雷帽。
零七式
我军07式军服以威武庄重、阳刚俊美将中国军人面向21世纪的豪迈、自信展现在世界的面前。而与新军服完美搭配、标识鲜明,彰显军人荣誉和身份的服饰系列,不仅工艺精湛、系列配套、缀钉方便,而且顺应了国际军服潮流,同时又注入了中华民族和人民军队的特色元素,突出了整洁而端庄的军人仪表,成为07式军服的一道亮丽风景。
07式军服标志服饰一改87式军服服饰品种少,服饰与服装的整体搭配不够协调,前胸较空,服饰表现力、表达力不强等不足。军官增加姓名牌、级别资历章、绶带,官兵增加胸标、臂章,士兵佩带国防服役章,短袖夏常服上衣领尖、胸部分别增加领花和胸标,增强了识别功能,强化了军服美感,体现了军人荣誉。礼、常服服饰以金黄色为主色调,既符合民族传统,又能体现军队威严。加工上采用金属铸造和静电植绒等多种工艺,制作精细,缀钉方便。标志服饰主体图案,以“八一”军徽、长城、盾牌、钢枪、飞翅、铁锚为主,象征人民军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钢铁长城,体现全军官兵献身国防的坚强意志和勇往直前的战斗精神。
军服管理规定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
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