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优秀3篇】
在现在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整理的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优秀3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篇1
为了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各项工作的需要,现将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账务管理。
1、财务部门应做到年初有预算,每月有计划。经费支出要坚持先收后用、节约开支、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力求平衡的原则。
2、按照审批权限和报销审核制度,严格把关,堵塞一切不合理支出,杜绝浪费现象。
3、报销各种单据凭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有品名、数量、单位、金额,白条子收据不予报销。报销封面填写要规范,主要项目(如:金额)涂改的不予报销。
4、财会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财务状况,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费的使用、支出情况。
5、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拒绝报销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6、做好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二、审批程序。
1、各部门购买办公用品、资料、工具、书籍等需提前申请,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部门领取时需登记签字后方可领用。不经批准擅自购买者一律不予报销。
2、经费开支实行预审制度。所有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开支事项、经费来源、开支数额等详细内容,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报局务会审定后,再执行。
3、公务招待,部门经办人需提前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接待发生后,应在当月与接待单位结算,最迟不超过两个月,更不能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4、出差报销,旅差费、住宿收据要有人数、天数、单价、金额齐全,票据时间与出差日期一致。票据报销须经财务人员把关审查后,送交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工作人员公出报销补助标准按现行财政规定执行。
三、现金管理。
1、现金领取要专款专用,不准套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如违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被银行罚款由决定人自己承担全部罚款。
2、全面推广使用公务卡。干部职工因公出差,不得携带大宗现金,出差费用及有关公务支出票据须在一周内提交审批报销。对单位一次性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支出,严禁现金结算,必须实行银行转账,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不得将支付资金打入经办人存款户。
四、票据管理。
应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领用、使用票据。严禁票据外借。严禁使用自制、自购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五、项目管理。
造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款项结算及拨付。
六、罚没收入和各项收费的管理。
1、罚没收入和各项收费必须使用专项收据,不准用其它收据代替使用。
2、返还罚没收入和各项收费时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经主要领导批准。原是转帐的,返转帐;是现金的,返现金,不准变更单位和个人名字,不准其它单位和个人代出收据,更不准办案人代出收据或领款。
3、收缴罚没收入,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七、财务公开。
每季度首月15日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将上季度财务收支明细账在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三公经费”要重点进行通报。存在超标现象的,需要特别做出解释、说明,并以适当形式逐步进行公开。
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原则
1、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经纪律办理一切会计事务,实行财务监督。
2、本单位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各项收支应取得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规范和完备财务手续。各项收支业务应及时登记和结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3、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室负责人职责
1、 负责管理单位的日常财务工作。
2、参与制定年初部门预算,组织指导、审核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汇总,并监督贯彻执行。
3、负责审核每月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大平台)各类支出,负责每月向局长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及各单位账户余额。
4、严格审签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每月支出原始凭证的规范性、合法性,负责审核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每月记账凭证、会计报表。
5、 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6、 参与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职责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对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每月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大平台)各项支出录入工作,负责定期核对本单位各类账户余额。
3、每月10 日前完成会计月报表的编制、整理、汇总;负责预决算报表的录入、汇总。
4、 按要求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
5、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6、 完成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4、各单位出纳负责本单位每月各项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汇总工作。
三、资金管理制度
本单位各类运行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局长统一调度和安排,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局纪检组监督检查支出情况。
大平台各类资金支付实行“三把关”分级审核制度,由局机关会计录入申报,局纪检组长审核,局长不定时抽查监督。能实行转账的实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须报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实行现金结算。
本单位的项目建设支出、专项支出由局长负责监督,分管领导落实,党组会议决定。
(一)现金管理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局机关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将每月结出余额核对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局机关备用金为13000元(含执法大队5000元),环卫所备用金为5000元,清扫队备用金为3000元,垃圾处理公司备用金为5000元,每年年底须按规定将本年备用金销账。
(二)资金审核
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因工作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1、经手人负责对所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在票据上签署姓名。
2、支出分管领导审核所有报销内容,分管领导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3、财务部门审核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4、每月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转账)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三)经费报销
1、经手人凭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财务核票→局长审批。
2、加强费用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每月10 日前完成上月单位所有支出,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的资金支付须报经局长签字同意。
3、不同单位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4、公务接待费和差旅费报销按照局统一规定标准执行。所有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报销程序按本规定执行;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报销标准按照县上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报销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5、聘用人员工资支出:由各单位出纳核准每月考勤,并编制发放表,报局长签字审批后交财务转账支付。
(四)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 支票的使用必须由局财务室统一录入打印,经财务负责人、局长签章后方可开出。
(五)印鉴的保管
1、单位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2、会计印鉴由会计本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分别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负责人保管。
3、办公室、财务室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年终做好统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四、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将实物使用及保管具体落实到使用人。资产管理人及财务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电子和纸质)。
2、固定资产使用人要爱护公共财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损毁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本单位时,必须按照固定资产台账上认领的实物,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使用人因人为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按购置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3、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的购买计划,由局办公室汇总,报局长审批。原则上出纳统一购买,办公室验货,清单和原始票据一并交会计入账。
4、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进的资产要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5、固定资产因正常使用报废处置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实报局领导批准,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集中管理,由财务部门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废。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必须由局机关统一管理,上交县财政局。
6、每年度末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实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城管局财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经济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城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局机关、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市局统一领导、单位分工合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市局对局机关、局属单位的财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原则,经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的经费严格把关、对所审批的经费负责,即“谁审批、谁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计划的安排以及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调整须报局党委批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收入、拨入专款、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及时上缴。
第九条 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各单位不得将收入作为单位的往来进行核算和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并写明报销事由。财会人员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讲究支出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各项基本支出的范围和手续。
1、人员经费,按人员编制数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方面的规定执行,并作为报销的依据和标准。
2、办公费,包括笔墨纸张等日常办公用品、文印耗材和报刊订阅等费用,办公用品由各单位统一购买。
3、电话通信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月分配到各相关单位。
4、差旅费,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相关意见执行。
5、车辆、器具设备修理费,车辆、机器设备修理由各单位统一负责,车辆修理凭修理通知单到指定的政府采购单位修理,报销修理费用时须附修理费清单、政府采购核准单及正规修理发票。
6、车辆耗油,车辆油耗实行按车辆行驶公里数核算制度。
7、公务接待和会议费,在局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接待费用。大型会议召开之前,要有会议费用预算,列出明细项目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在领导批准的会议费用计划之内报销。
8、设备购置费,设备采购须按照年初预算和政府采购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各单位费用报销单据须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支出用途分类整理、粘贴整齐,报销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各单位相关处室事先审核确认,无同一经济事项拆分票据现象(有的需经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然后由报账人员到财务装备处报销。
第十八条 实行审批权限把关制度。同一经济事项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支出,在完备手续后,由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报;同一经济事项单项金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支出,在完备手续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由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报;同一经济事项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支出,事前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事后完备手续后,由原单位主要负责人批报。
第十九条 实行月度用款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除正常人员经费以及银行托收的日常公用支出外,每月23日前向财务装备处提交下个月的《月度用款计划申报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固定报账日制度。每周二为局领导审批日和各单位报账日,各单位原则上每周二由报账人员到局财务装备处报账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大额经费事先申请制度。同一经济事项5000元以上(除正常人员经费以及银行托收的日常公用支出外)的支出,事前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集中支付大额经费申请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核对和清理,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
第五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的会计人员由市局按要求统一配备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要加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管理。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当日库存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要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和空白转账支票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贯彻“不相容职务”的原则,各负其责。会计处理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真实、准确,记账、结账、报账及时。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情服务,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同时应保守本单位的会计信息,除法律规定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规范整理好会计档案,并按期移交局档案室。查阅、借阅会计档案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得私开银行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
2、不得擅自改变规定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
3、不得使用非财务部门提供的票据收取任何费用;
4、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各类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及市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条 环卫处、海陵分局参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报市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