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优秀4篇】
师德师风考核制度 篇1
一、责任制度
各单位要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提升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和载体。各学校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的的副校长(或书记)为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对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师德问题的,对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师风建设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时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会议制度
学校班子每学期至少要召开2次师德师风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排、总结师德师风工作;学校每年要召开一次全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师德师风建设大会,要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
三、学习培训制度
各校每月至少要组织1次教师全员参加的师德师风培训。教师要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按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今后,凡教师培训都必须讲师德、必须讲教师礼仪。要把师德师风学习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学习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
四、谈心制度
学校领导要经常找教职员工谈心,了解他们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构建和谐和校园文化。
五、档案制度
学校要为每一位教职工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专门记载教师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其内容为:教师的个人简历、师德师风考核情况、师德师风承诺书或责任状、师德师风学习体会和演讲材料、个人总结、奖惩情况等。师德师风档案不仅要如实记载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取得的成绩,而且要如实记载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既不夸大事实,也不少记漏记,确保记载内容的真实、全面。
六、民主评议制度
要面向社会公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或建立其他举报和反馈渠道,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构建完善的评议网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监督和评议,并采取问卷等方式征求意见,预防和减少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年九月为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活动月。要结合教师节庆祝表彰活动,开门纳谏、进行反思、总结提高。
七、情况报告制度
要对照师德规范要求,教师每学年写出师德师风自查报告,由学校组织鉴定评价,并记入个人师德师风档案。同时,对本地区、本单位有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考核制度
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师德师风考核。每学期期末,要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含行政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自查互查,每位教师在自查中都应如实报告本人该学期遵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考核结果要公示、备案、存档,并把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诫勉谈话制度
发现教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师德师风等方面有不好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实施跟踪观察,以观后效。校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具有任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十、奖惩制度
各校要结合实际,完善奖惩机制。对师德高尚、事迹突出的教师,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对有失德失范言行的教师,要及时诫勉、警示和处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和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师德师风考核制度 篇2
一、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教职工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由教导处具体组织实施。
二、师德分由教职工民主测评、学校行政领导评议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教职工民主测评占60%,学校领导评议占40%。
三、教职工民主测评:任课教师由教研组长组织本组全体教师打分,行政领导和未任课的行政后勤人员由全校教师打分。
四、学校领导评分:由学校全体行政领导,包括工会、少先队负责人,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打分测评。
五、在教职工民主测评和学校领导评分两项合计得分的基础上,再按以下几方面实施扣分后,为教职工师德考核最后得分。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校内造成影响扣2分,在县内造成影响记零分。
2、教职工出现违法违纪事件被公安机关处罚,视其情节和影响扣1至5分。
3、教职工由于工作失职出现问题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扣1至2分,受到县通报批评扣2至5分。
4、由于失职造成学生较大安全事故,责任人视其责任扣2至5分。
5、全学期迟到早退超过五次,超一次扣0.5分,有一次无故旷工旷课扣2分。
6、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有一次扣1至2分,情节严重者加倍扣分。
7、在校内挑拨是非,扯筋闹架视其情况扣1至3分。
8、师生反映的其它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上级有关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酌情扣分。
六、根据教职工师德考核最后得分,按40%的名额,从高分到低分取够优秀人数。
七、师德考核总分为15分,低于5分者为不合格,其余为良好。
八、师德考核得分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与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师德考核奖惩制度规定 篇3
为了全面提高学院师德师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激励督促教师重视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和确保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六盘水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师风考核
(一)师德师风考核是教师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六盘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师院通字[2013]109号)文件执行。
(二)师德师风考核由教师工作处牵头,各系具体组织实施,受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指导。
(三)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该教师该学期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1、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有;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及邪教等活动;
9、 违反《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师礼仪规范》的规定,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10、 拒绝接受学院、系、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11、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
12、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师德师风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奖励
1、学院设置“师德标兵”奖,每学年从师德师风考核优秀的教师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师德标兵”。
2、将教师师德表现作为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评价为优秀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各级各类优秀教师评选推荐中优先考虑。
(二)考核惩戒
对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给予以下惩戒:
1.2年内不能参加各种评先评优。
2、职称申报或职称晋升往后延迟2年。
3、下一个学年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自费离岗学习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师德师风考核制度 篇4
日前,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将不以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师德有问题者将被“一票否决”。在当前师德失范现象频发的背景下,此次评审改革呼应了社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民意诉求,值得点赞。
不知从何时起,很多地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引入了论文指标,有的学校甚至将发表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没有论文,就别想通过评审晋级为中高级教师。在评价指挥棒的指引下,一些兢兢业业教书育人的老师只能绞尽脑汁发论文,有的甚至被逼得花钱找“中介”,而师德师风的评审要求则被模糊和弱化了。
对中小学教育而言,首要任务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合格的教育,为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打好基础,成长为拥有健全人格和良好道德的社会成员。片面强调论文成果的评价体系,显然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定位有所偏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则是制度设计与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下,师德历来都是教师评价的首要指标。然而,很多评审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变了味儿。难以量化的标准,如关心学生、爱岗敬业、讲究师德等往往被选择性忽略,而论文科研成果等可量化的指标,却因其简易性、可操作性和形式公平性成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从而导致论文指标在评审中被过度强调。
如何实现制度的公共性、价值性和操作性的统一,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的关键所在。《通知》提出“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这些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方向正确,但还需要更多细化的考核标准。唯有如此,才能让“良法”引领“善治”,以切实可操作的评价体系鼓励一线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净化校园环境。
职称评审标准具有风向标的意义。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中加强师德的考评,弱化发表论文的权重,特别是强调不得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对于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教师这一职业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师德高尚的教师能够激励青少年崇德向善,师德败坏的教师则有可能耽误很多原本能够成才的学生,所以,教师必须从自身做起,修身养德,致知力行,这样才能真正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以此观之,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正当其时。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处分。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si舞bi的;
◎教师个人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等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良、侮辱学生、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
◎组织和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