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担保书汇总三篇
会计人员担保书(通用3篇)
会计人员担保书 篇1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
2、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竞争业务
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二、竞业的区域
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三、乙方的义务
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_____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及其他
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会计人员担保书 篇2
一、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基本资料
二、被担保人职责
1、根据原始凭证制作记帐凭证,并要当日录入电脑,当日送主管审核
2、与供应商、其他往来客户及个人定期、不定期对账和清账
3、对仓库物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每月末对仓库进行盘点以保证账实、账证相符
4、准确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费用考核表
5、准确及时完成工资核算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准确及时进行各项纳税申报及涉税事宜处理
7、组织装订凭证,及时刻录保存财务电子数据
三、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同意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若被保证人违反该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并给该公司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同意连带清偿责任!同意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给该公司存档。被担保人离职,办妥移交手续后三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在本公司的违规、舞弊现象时才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担保书自动失效。
担保人(签盖):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签盖):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会计人员担保书 篇3
第一条 总则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
2.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条 交接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条 交接内容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条 监督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表监交:
1.各部门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部门负责人与部门财务经理负责监交;
2.部门财务经理交接,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财务经理监交;
3.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_____与公司财务经理监交;
4.公司财务经理交接,由公司______负责监交。
第五条 移交清单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单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单应当填制一式______份,交接双方各执______份,存档_____份。
第六条 特殊情况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管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管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_____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 单位变更
1.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2.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后续工作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筹,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责任承担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然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_____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