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最新3篇】

发布时间: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________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__________同意,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__________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

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__________、孔__________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二、被害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检刑诉(20__)54号起诉书指控: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因朋友交通事故矛盾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相互殴打。被告人王__________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在评价被告人王__________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尽管是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

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刑罚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__________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_______________“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王__________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王聪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三、被告人在20__________年玉树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王__________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被告人王聪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__________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王__________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__________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王__________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__________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聪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篇2

尊敬的法庭、审判员: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就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且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述基本保持一致,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希望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本次寻衅滋事,系因朋友已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才参与进来。

被告人________案发当晚,并未喝酒,双方也并不相识,并无过节。被告人________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挑起本案的发生。据被告人供述及包________询问笔录中显示,在双方最初动手时,被告人________并未参与。其系在本案被害人________拿出电击棍后为抢夺电击棍才参与本案,在看到自己的朋友也就是本案被告人________头部受伤后,才对被害人________动手。故被告人________在本案中的参与度也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________律师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篇3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河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_______________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_______________没有。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因为卡包里的九百块钱我没和李某、周某说。那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让他们两个知道了,就显得我太不够意思了。所以当时就没和两个说实话,就说是余某给送过去的。当时没和你们警察说实话,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实情。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当庭供述:_______________余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说有人欠她钱,让我帮忙给她要钱去。这个要钱,孙某理解的是:_______________帮余某要钱。

辩护人在当庭询问孙某是否对李某、周某、说过:_______________“。.。.。.。.。钱归咱们,卡归余某”。孙某回答:_______________记不清了。在询问李某、周某同样的问题时,二人均说没有对其说过此话。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要将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里交给余某。并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从三名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三、李某及其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补偿

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还是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为此,李某及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受害人也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的致害行为,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河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