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汇总11篇)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通用3篇)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篇1
甲方:__村九组
乙方:__村十二组村民
__合作社于 年搬迁到九组,该址对换给九组集体所有,为了充分利用土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甲方将原合作社旧址承包给乙方发展企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原合作社: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为 亩,现有破瓦房 间,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款 元,乙方必须在使用前先交当年的承包款 元后使用。
三、合同期为 年 月 日一 年 月 日,为期__年。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建的一切不动产归甲方所有,机器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水、电设施及费用 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负责绍修甲方现有房屋,合同到期保证正常使用。
七、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双方重新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使用。
本合同一式4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村九组 乙方:__村十二组村民李__
代表人:__
__年__月__日
2、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组织社员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为乙方无偿提供茶叶种植技术指导,并常年跟踪服务。
2.乙方统一采购甲方提供种子,甲方保证低于市场价格并为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指导。
3.乙方以合同内约定的土地种植茶叶加入甲方的合作社,享有甲方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指导、优先使用农用机械等。
4.乙方按甲方要求种植茶叶,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种子,如乙方种植的茶叶不是合同内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具体处置方式参照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
5.如国家对合作社有任何优惠政策或各项补助,按入社土地面积平均分配。
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采购化肥、购买种子、种植茶叶或私自出售茶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统一购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统一存放、统一销售等),乙方愿意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前期的整体投入、管理费用等,但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种植面积按照本年度同等茶叶市场定价销售总价(茶叶品级以甲方出具的分级证明为准)的 200 %;
3、附则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再未出现不一致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出现甲、乙双方所持有的合同不一致时,以 甲方 所持合同文本为准。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篇4
上诉人武汉科技*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信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洪湖信*社)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与科技信托公司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为1000万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计期限一年整。合同签订后,洪湖信*社依约于当天从其在洪湖市人*银行0246—003账户汇出1000万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汉市人民银行营业部0246—102账户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资金期间,分别于1997年2月27日还款55 2万元、同年8月5日还款53 4万元、同年11月4日还款10万元、同月7日还款20万元,1998年1月23日还款20万元、同年10月21日还款10万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万元,合计人民币178 6万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偿还拆借资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321 6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同日一次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使实际拆借期限达到一年,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关于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资金未及时归还,应对本案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洪湖信*社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洪湖信*社主张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对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科技信托公司返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赔偿洪湖信*社上项本金的利息损失,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计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 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予以相应冲减。)(三)驳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负担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60 872元,另外,该院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诉前财产保全费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同日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长达一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该四份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178 6万元,仅欠其821 4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1000万元与事实不符。按年利率13 86%计息无法律根据。原审即已认定拆借合同无效,却又按同业拆借利率计息不当。上诉人只应给被上诉人相应的损失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案件受理费应由双方分担。洪湖信*社答辩称:一审认定四份拆借合同无效错误,因为四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业务通过了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并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有关规定。虽说拆借期限合计超过四个月,但不能因此判决整个合同无效。一审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合计1321 6万元。
本院认为:洪湖信*社与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的四份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的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为一年,超过了国家金融法规对同业拆借最长期限四个月的规定,是双方规避法律的行为,且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均超过中国人*银行的有关规定,该四份合同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 6万元应首先作为偿还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无效只应返还本金,且已归还178 6万元,仅欠洪湖信*社821 4万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张双方此项业务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判决第二项为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已付178 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处理)。逾期给付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67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 090元,均由武汉科技*托投资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合作内容及质量标准
乙方已充分了解 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地块种植 茶,种植面积 亩(667平方米/亩),预计出售茶叶 公斤。
乙方所种植、出售的茶叶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化肥、种子及双方约定的生产地块种植茶叶,甲方参照国家标准予以优先回收,具体价格标准待新茶收购时按当地市场情况拟定,以质论价,全部回收。
基本质量要求: 。
7、社员入社期限
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退社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
8、通知
2.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篇9
社员入合作社社合同
甲方(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社员):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合作经营专业合作社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求共同遵守。
10、交付方式
1.乙方送货上门:由乙方自行送至甲方所在地进行质检收购,甲方支付乙方运费、装车费。
2.甲方上门收购:乙方所在地,甲方上门现场定价收购。
3.甲、乙双方原则上只能选择以上两种交付方式的一种,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交付方式也可以视为完成交付(双方需要另行签订书面的交接单证),符合甲方收购条件的,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不符合甲方收购条件的残次品,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安排集中销毁或交由甲方集中处理,乙方不得自行处置,如发现乙方擅自处理或私自出售合同约定的种植地块茶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按照第五条第6款的约定赔偿损失。
11、价款结算
1.保底价格:社员生产的茶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乙方必须保证按合同约定,以当地市场价格每斤 元作为保底价收购,茶叶价格、评定标准、收购价格等参照附件《收购详单》。
2.结算方式:交付茶叶后 7 天内现金/转账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