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证书(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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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公证书(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精选3篇)

未婚公证书(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 篇1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未婚公证书(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 篇2

_____字第_____号

根据_____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_____(男或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未婚公证书(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 篇3

意见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用)

· 发布时间:20__-09-28

意见书

提交意见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你院×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号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人因……(写明理由),无法出庭参加×年××月××日调解。

书面意见:

……

(以上写明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提交意见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制定,供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用。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