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房产遗嘱汇总3篇
自立房产遗嘱(精选3篇)
自立房产遗嘱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意:一、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
1.房屋位置:,租赁用途:;
2.产权证号:,丘号:;
3.房屋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楼层层,其它;
二、租期:
4.租赁期为年,自起至止;
5.租赁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及由甲方所配置的家具、电器等原有物,乙方应如期完好交还甲方;
6.乙方如要求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但须在本租约期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租租金、租期等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7.租金每月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包括,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
8.租金采用足年给付的方式,于到期前30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予调整;
四、押金:
10.自本租约签订之日起壹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的房屋租赁押金,用以保证租赁标的在租赁期间的完好,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如无违约责任,甲方当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五、其它费用:
11.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义务:
12.甲方须保证所出租房屋的水电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建筑结构坚固,如出租房屋出现漏水等影响使用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13.甲方保证就上述物业所作的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且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及完全的处分权;
14.在租赁期间内,非乙方违约或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5.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以上第六条第12至14款不利情况发生,将被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的`违约金;
七、乙方义务:
16.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和各项约定费用;
17.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本租赁标的的部份或全部;
18.租赁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19.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下,乙方不得擅自设立、安装或移动房内设施及设备,也不得擅自对房屋结构进行增改变动;
20.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缮并据实赔偿;
21.乙方如需增加设备或进行其它装修必须获得甲方同意,费用及归属由双方约定;
22.租赁期的最后30日内,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带领有意租赁或购买该房屋的其它人员看房,但乙方已按本合同第二条第6款书面通知甲方将续租的除外;
2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以上第七条第16至22款不利情况发生,将被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外,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的违约金;
八、合同终止:
2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5.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责任:
该房屋因社会公众利益或市政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妥善安置乙方或给予其扣租补还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损毁、灭失或该房屋因此被鉴定为危房的。
26.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2至14款之规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27.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16至22款自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九、水、电、气等核算底数,房屋设备、设施及:
十、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区域内仲裁委员会仲裁,以至依法向租赁标的所属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双方各执其一;
十二、本合同签约地点为:
甲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自立房产遗嘱 篇2
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
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_________________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__________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__________
本遗嘱委托___________(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号)执行。
本遗嘱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___________保存,一份由___________公证处保存。
自书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自立房产遗嘱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则
1、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较大利益。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较大利益。
3、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1、各方一致推举方为此房屋的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
管理人应向全体产权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3、关于房屋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产权人提供复印件。
4、关于房屋共同事项需要经全体产权人讨论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管理执行人负责召集、并负责书面记录。
5、管理执行人的报酬,由全体产权人讨论,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执行。
6、管理执行人在银行以管理执行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作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赔偿款等)存放的专用账户。
三、关于房屋出租
1、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体业主应该签署租赁合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较大利益,包括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获得的租金收益。
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对的,全体业主均不得签署租赁合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坚持签署、执行的,其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仍属于全体产权人,其他产权人有可期待利益损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仍应赔偿。
2、租赁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户直接存入专用账号,或者由管理执行人收取后,存入专用账号。
3、存入专用账号的押金不得分配。
4、存入专用账号的租金,由管理执行人在2日内办理转帐,将各产权人应得的份额转存入各产权人预留的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
属于管理执行人的份额也应该转出,以确保专用账号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按份共有的状态。
四、关于房屋占有、使用
1、房屋没有出租的,应保持空置状态。
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支付租金。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占用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的2倍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赔偿侵权损失。
五、关于产权份额转让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维护良好的共有关系。
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3大交易条件:、同样的价钱;2、同样的税负方式;3、能够在天内付清全部款项的付款方式。
2、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本协议作为份额转让的附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否则转让人不得转让。转让人坚持转让的,由此而造成其他产权人纠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应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产权人,比如:电子邮件、电话短信、邮寄快递等,转让人应收到通知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作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数)业主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由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参照以下方式_______________协商:
1)共同受让,受让比例自行约定;
2)以抽签方式决定某一方行使优先权,其余方退出;
3)以竞价方式决定某一方行使优先权,价高者得、其余方退出;
4)其他能够操作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在10日内不能向转让人提供就行使优先权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的,转让人有权决定将其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中某一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而无须再另行通知其他业主。
六、关于分割、析产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析产)。
2、要求分割的产权人应将其分割请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其他产权人不希望分割的,则应在30日内与分割请求人协商,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
如果各方能够在30日内就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转让份额的意见执行,分割析产程序终结。
如果各方能够在30日内未能就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分割析产程序继续。
3、分割析产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可以同时选择、同时进行)
1)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放盘,发出出售房屋的要约邀请。签订买卖合同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决定拍卖销售保留价,与拍卖机构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
4、自分割请求人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要求分割之日起天内,通过上条分割析产程序后房屋仍无法处分的,分割请求人有权提起分割析产诉讼,请求法院拍卖房屋,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5、对于析产分割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产权份额承担,包括:中介佣金、拍卖公司的手续费、法院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执行程序评估费、拍卖费)等。
七、关于通知
各产权人有效书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邮寄快递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邮寄快递地址:_______________
按照上述任一种地址(号码)发出通知的第2日即视为对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号码)有变化的,应该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签字生效,共同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