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汇编3篇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精选3篇)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篇1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2)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
(4)还款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篇2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篇3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xx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xx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