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大型机器买卖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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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大型机器买卖合同(通用3篇)

起重机大型机器买卖合同 篇1

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须在___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款项。

(2)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___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丙方):___

地址:

起重机大型机器买卖合同 篇2

买方(乙方):

卖方(甲方):

见证人:

当事人 与 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待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 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 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 款项。

(2)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合同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发出催告,于 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 如果甲乙双方对合同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 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丙方):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日期:

地点:

起重机大型机器买卖合同 篇3

买方(乙方):

卖方(甲方):

见证人:

当事人 与 就机器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 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待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 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长达 个月,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 款项。

(2)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1)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合同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发出催告,于 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 如果甲乙双方对合同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 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买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丙方):

地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