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出口合约书(汇总3篇)
小商品出口合约书(精选3篇)
小商品出口合约书 篇1
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今就连续性商品交易事宜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制造下列内容的商品连续卖给乙方,乙方买进。
商品内容:合成清洁剂、肥皂、牙膏、洗发精。
第二条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为准,乙方于第二个月底前以现金支付。但如获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内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条乙方若有不支付货款、支票无法兑现、停止付款或违反本合约条款的情况,则无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货款债务期限的利益,并需一次付清本合约所规定的一切债务。
第四条本合约不预先订定期限。
第五条乙方就第一条的产品保证,以甲方所定的批发价销售,并指导其所属的零售店亦当以此价格销售。
前项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的零售店间,得另根据甲方所定的条件订立再销售价格合约。
第六条乙方的销售地区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如欲于上述地区外销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乙方于甲方要求时,为履行本合约的债务,需依照甲方的指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同时二种的方式。
(1)推举甲方同意的连带保证人。
(2)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根据事先约定付清款项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提供保证金。
(4)寄托有价证券。
(5)乙方的赊帐债权让转予甲方。
(6)交付库存的甲方制品。
第八条乙方违反本合约的`条款,或依据第三条债务失去期限的利益,与发生下列的情形时,甲方为顾及其未来。可解除本合约。
(1)乙方的信用有重大变化时。
(2)乙方的公司组织上有重大变化时。
第九条若发生与本合约有关的争执,双方同意以甲方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公司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
小商品出口合约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承揽人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
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
定作物名称完工时间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标准及方法包装标准包装费承担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
定作物名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方法运输价款承担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
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
材料名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数量包装要求检验方法运输方法和运费承担
第六条图纸提供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____日内答复
第七条转包
1.定作人(是/否)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_________。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八条保密
承揽人应当就以下方面保守秘密:________________,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九条变更的损失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条协助
1.承揽工作中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提供以下协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______天内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3.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保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付款
定作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_________元;定作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_________元。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五条留置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2.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3.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质量负责的期限为:_________。其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因承揽人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____‰偿付违约金。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定作人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6)由承揽人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承揽人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定作人有权拒收。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3)定作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
(5)定作人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6)定作人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承揽人:
1.承揽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揽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揽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定作人:
1.定作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定作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定作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商品出口合约书 篇3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
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
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
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