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委托代管协议书(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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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委托代管协议书(精选3篇)

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委托代管协议书 篇1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x项目,总投资为x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x万元,乙方以方式入股。

第二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项目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

第四条、项目债务按照甲方%、乙方%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按比例在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技术和项目现场有关事宜,甲方负责日常管理。与业主、监理方、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及日常事务。

第六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八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作人有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作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x年x月x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x年x月x日

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委托代管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将相关工作委托给乙方一事,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承担的(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工作,因甲方,甲方将部分工作任务委托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范围如下:(工作范围应具体明确)

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等)。

(注意给甲方完成项目、向国家林业局交付工作成果留有时间余地)

四、乙方应按照甲方项目组制定的总体框架完成工作,其工作成果应当达到甲方项目规定的要求。

(项目工作成果的要求如下或详见合同附件)

五、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乙方应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因乙方未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及其相关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报酬_________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

七、乙方完成委托工作所取得的工作成果的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使用、向第三方扩散或转让有关工作成果。

八、如乙方未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或工作成果达不到项目的规定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委托代管协议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下列业务:

一、执行甲方与借款单位所签订的上述贷款协议;

二、对甲方委托的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管权限和代管义务),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供应贷款资金;

二、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三、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委托代管协议项下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管业务。

二、根据委托代管业务的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管工作。

三、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工作。

四、严格监督贷款的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通知积极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问题解决的结果。对借款单位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要积极进行催收。

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六、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并及时上划资金。

七、负责委托代管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管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八、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情况、在乙方结算的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九、制定代理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发布执行。

第二章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后,应立即建立有关贷款基本账户和台账。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借款合同副本、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和用款计划,甲方应及时填制有关单据,将贷款资金一次性或分批汇拨至乙方。

第五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建立有关贷款辅助账户和台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

乙方在收到甲方汇拨的贷款资金的当日,应通知借款单位携带有关单据或文件到乙方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乙方应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负责审查借款单位提交的有关单据或文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并完成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没有前来办妥有关手续的,乙方应立即以特种转账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账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上述用款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乙方收到甲方汇拨的贷款资金后,遇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协议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报告。

第三章贷款的管理

第七条乙方须指定信贷人员专职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信贷人员如有调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为便于甲方对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乙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甲方提供借款合同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九条乙方应按操作程序进行管理,按贷款使用计划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贷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贷款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使用贷款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条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第十二条乙方在其代管的基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乙方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贷款的回收

第十四条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

第十五条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书面向借款单位通知催收贷款,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在存款户留足资金。

第十六条在规定期限内,乙方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账务处理,将收到的本息在扣除代理费后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

第十七条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有权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中扣收。如仍有应收未收本息,在征得甲方的意见后,转入有关科目核算。

第五章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乙方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对甲方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乙方应按协议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企业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贷款支用凭证、贷款利息和本金上划的电汇凭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委托代管业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将直贷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分别情况对经办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对乙方实施代管业务目标考核的结果,按等级发放代管费。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管事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或擅自超越代管权限致使贷款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要求乙方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取消乙方的代管资格等制裁措施。

第八章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协议有关的借款合同终止后自动失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总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甲方:总行信贷业务部(公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______分行(公章)

有权签字人: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