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精选4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这次为您整理了三方协议【精选4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方协议模板 篇1
最新离婚协议书模板一
男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街道(身份证地址)。
女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街道。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 年 月 日生儿子 .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自愿离婚。
二、 儿子 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元/月,一年一付,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包括学费、生活费、女方应付至儿子大学毕业。(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每年适当递增位 %),但如遇儿子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需较大开支,由双方各半承担;
三、 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分割:
1、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 万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女方拆迁补偿、安置、过渡、奖励等费用),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日付清。
2、 车辆归男方所有;
3、现有家具、家电等家庭用品全部归所有。
4、双方目前自有现金归各自所有。
四、 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对方无涉。
五、 女方对儿子享有探视权,男方应积极配合,原则上每月 次,具体时间、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六、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离婚协议书模板二
男方(以下简称甲方):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经登记结婚。现鉴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协商一致,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登记产权人为 、 的位于重庆市 区 村……的商品房(套内面积约为59.7平方米),含装饰装修。
2、对财产分割的意见
2.1甲乙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2.2乙方同意甲方独自享有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的商品房100%的产权(含家具家电等);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此款按下列方式支付:(略)。
三、双方婚生女儿林某某由乙方负责抚养(即跟随其共同生活),甲方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双方一致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诺自行承担对外所欠债务,若有任何第三人向双方主张共同债权,对外负债的名义债务人应赔偿因此给夫妻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六、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留存民政部门。
甲方(捺印):
方协议模板 篇2
从目前国内外智能化配电系统所应用的现场总线来看,主要有PROFIBUS-DP、MODBUS、LONWORKS等,而FF、HART、CAN等现场总线在智能化配电系统中应用则较少。以上系统基本上都是采用单一的现场总线技术,即整个智能化配电系统中只采用一种现场总线,整个系统构造比较单一。
随着自动化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带有通信接口的产品应用量越来越大,而且随着用户对配电系统可靠性和灵活性的更高要求,加上各现场总线本身的特点以及相关的产品品种繁多,因此在一些工程的智能化配电系统中,采用一种现场总线总线的智能化产品往往不能满足应用的全面要求,多现场总线产品共存于一个智能化配电系统已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由于多现场总线系统中不同类型的产品均配专用的通信协议,有的厂家还专门为自己的产品开发了专用的通信卡、通信控制器等专用设备,因此,整个系统中的产品由于通信协议不同无法直接和主控单元进行通信,这严重防碍了用户的选择。对用户而言,如果在一个智能化配电系统中每一种智能化产品均选择其专用的通信卡或通信控制器,一个智能化系统将变得支离破碎,组态性和灵活性均较差,而且在系统进行改造或升级时,将要花费用户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因此,多现场总线技术在一个智能化配电系统中的应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1多现场总线技术
目前,在一些工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在某种现场总线的基础上开发能连接其他公司现场总线的接口产品。由于现场总线国际标准尚未建立,多种类型的现场总线枚不胜数,需要开发大量的接口产品才能满足不同工程需要。如果仅以FF、CAN、LONWORKS、PROFIBUS-DP、MODBUS五种著名现场总线为例,要使它们中任意两种不同现场总线能统一于一个智能化配电系统中,仅是协议转换器这种接口产品就要有二十种之多,如果一个系统中有三种或三种以上不同现场总线产品,那麻烦则更大。不少企业,包括一些国际上的大公司为了解决来自不同厂家的产品兼容性问题,都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但成效甚微。
针对上述在智能化配电系统开发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提出了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这种全面的解决方案,通过硬件和软件的方法共同对现场总线协议进行处理,解决智能化配电系统中多现场总线的兼容性问题,其目的是为了能将不同现场总线的产品和谐地融入一个系统中,充分发挥不同产品的长处,为那些希望使用不同厂家优质产品的用户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是现场级的通用通信管理设备,由它把各个现场设备连成网络,并负责现场设备上位机之间的信息传递。由于其是通用性的,只需通过相应的CPU及接口电路和软件就可以完成多种现场总线协议的转换,实现与不同厂家的现场设备进行通信。
2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
通过多种方案的比较,采用模块化结构和多CPU工作方式来设计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因为模块化的结构可以使系统有较强的扩展能力,为系统将来的升级换代带来便利。
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主要由底板和插卡组成,其中底板带有电源以及扩展槽和固定支架等,并且系统总线也是在底板,扩展槽和底板上的信号线构成。插卡分三种,分别为主控板、协议板、接口板,其中主控板和协议板带CPU。主控板负责管理整个系统以及与上位机的通信,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通过RS232接口与上位机连接,主控板通过它与上位机进行信息交换,主要包括:管理系统总线,给协议板和接口板分配系统资源,与协议板进行信息交换,对来自协议板的数据进行处理,等待上位机提取。协议板是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的关键部分,所有与现场设备的通信都由它完成。协议板可以提供多种现场总线协议,一般一块协议板只能进行一种现场总线协议的通信。接口板从属于某一协议板,为协议板提供通信接口。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接口种类有RS232、RS422、RS485等。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与上位机以及与现场设备的通信都采用串行方式,而通信控制器内部各插卡之间通过系统总线来完成。其中主控板与各协议板的通信采用主从式。主控板通过系统总线分别与协议板进行通信,各协议板之间不能进行通信。
通信过程如下:主控板在系统总线上,通过广播方式发送协议板号来呼叫与之通信的协议板,每块协议板上有协议板号识别电路,只有与发送的协议板号相符的协议板才响应主控板,从而实现主控板与协议板的通信。当用户增加新的协议设备时,不必改动硬件,只需在增加的新的协议板上设置好协议板号,并在上位机的组态中添加相应的系统信息存入计算机即可。协议板和接口之间的信息传递通过系统中的局部总线来完成。
3应用实例
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已经在我们最新开发的CE2000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完成,并与多种产品进行了通信联网试验。系统中的主要产品有:美国西屋公司采用INCOM(MODBUS)通信协议的智能化产品、德国西门子公司和德国默勒公司采用PROFIBUS-DP通信协议的智能化产品、南京因泰来公司采用其内部通信协议INTBUS的综合数字保护继电器产品。
整个系统由配各种智能化开关柜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两部分组成。硬件包括各种智能化开关柜、通用型现场总线协议控制器、上位控制计算机。软件由主控程序、通讯界面和人机界面三部分组成。根据以上硬件设备的配置情况,在上位机上输入系统配置信息,通过串行口传递给控制器主板。主控板将系统配置信息分类传递给各协议板,各协议板收到系统信息后与所属硬件设备进行通信,将采集到的数据经主控板传送到上位机,并通过主控板接受上位机命令。
4结束语
方协议模板 篇3
关键词: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系统功能
文件处置协议功能是国际数字档案馆普遍采用的,进行业务流程控制的核心方法,而在我国却缺乏相关功能应用。2010年6月我国颁布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中,也未引入文件处置协议相关功能需求。本文通过探索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流程和应用等问题,以期在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实践中引入文件处置协议的功能理念并推动其实践开发,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档案馆运行效率和质量。
1 文件处置协议的基本概念
文件处置协议(“Disposition Agreement”)一词来源于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Electronic Records Archive”)(以下简称“ERA”)的需求文档,该文档将其定义为“控制文件处置,并包含文件集具体处理说明的文档”[1]。从定义上看,文件处置协议类似于我国的保管期限表,可被视为适合于计算机应用的保管期限表。传统的文件保管期限表仅适合于人读,而文件处置协议主要用于机读,适用于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馆使用的基本文件处置协议格式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文件处置协议一般由一个基本信息和多个处置项说明组成,基本信息说明文件处置协议的适用机构、全宗或部门等概况性信息,而处置项说明明确每一类文件集的详细处置方法。从格式上看,与传统文件保管期限表相比,文件处置协议特点主要体现在:①内容精确化:传统文件保管期限表只定义定期和永久两种处置方式,而文件处置协议定义多种处置方式,例如,在“5.处置说明”下拉项可以选择销毁、移交、永久保管和重新鉴定四种处置方式,并且设置具体时间和周期;②内容结构化:文件处置协议中的字段采用控制值、系统验证、声明及强制性依赖、值列表等形式控制字段值;③内容丰富化:除传统文件保管期限信息外,文件处置协议还提供每一个处置项详细的文件数量、尺寸、移交频率等信息,有助于数字档案馆对移交文件数量进行预测和对较长年限,例如一个长期项目的多次移交进行跟踪和掌握。
图1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格式实例(部分)
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意义
国际领域对于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给予充分的重视,例如著名文件管理系统需求标准MoReq2010[2]将其列为文件系统的九大核心功能之一。ERA在其需求建设指南[3]中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列为数字档案馆必选功能之一,并在系统中实践开发了该功能,该功能意义在于:
2.1 自动化文件处置流程。美国长久保存环境研究组《数字档案馆长期需求》报告别指出:“数字档案馆需要积极地、尽可能地自动化其业务流程。长期经验表明,人力成本是数字档案馆运行成本的最大部分”[4]。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可以支持数字档案馆自动化鉴定、移交、销毁等业务流程,例如,图1中的“处置说明”项精确到年月,支持在预定时间发起移交、销毁等业务流程,有效实现自动化。
2.2 提高数字档案馆进馆质量。据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课题组对我国档案馆电子文件移交进馆情况的一项调研表明[5]:半数调研档案馆存在接收的电子文件未经鉴定和划分保管期限的问题,这意味着大量电子文件缺乏规范的鉴定便仓促进馆,进馆电子文件价值缺乏控制。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加入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可以强制性要求进馆单位移交前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制定完善的文件处置方案。例如,ERA要求文件形成部门采用数字档案馆系统平台制定文件处置协议,移交的文件集必须链接到系统中对应的文件处置协议,而缺乏相关文件处置协议的文件集不予接收。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把关,提高数字档案馆进馆质量。
2.3 证明数字档案馆的可靠性。只有数字档案馆系统能够证实其保管的文件是在恰当的处置协议控制下实施处置的,才能证明系统的可靠性。举例来说,假如一份文件从系统中销毁了,数字档案馆应当能够证明这份文件销毁是在一定的处置协议授权下合法进行的,而不是随意被删除的。因此,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必须具备处置协议功能,并且链接至其所管辖的所有文件或文件集,而每一份文件或文件集都必须具备对应的处置协议。
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分析
3.1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基本流程。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基本流程分为四步,如图2所示:
图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基本流程
如图2所示,该功能具体步骤为:
(1)立档单位采用数字档案馆平台创建处置协议,通常是由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完成,处置协议初始状态为“草案”;
(2)立档机构文件管理责任人员采用数字档案馆平台对处置协议进行审查和更新,完成后提交至档案馆审核,处置协议状态从“草案”变为“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
(3)档案馆相关人员对机构提交的处置协议进行接收,并复核,对其中不合理的处置项提出修改意见后返回,处置协议状态从“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变为“复核后返回修订”;如果无需修改返回,则处置协议状态从“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变为“提案”;
(4)档案馆档案管理责任人员对处置协议提案正式批准,处置协议状态从“提案”变为“正式批准”,文件处置协议进入数字档案馆系统,赋予其正式的唯一标识符后不能再被修改。
3.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需求。从图2流程图可以看出,数字档案馆系统至少应为用户提供创建、批准处置协议等系列功能,具体包括:
3.2.1 创建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①创建处置协议模板;②基于模板、现有处置协议、根据一系列提问用户回答来创建新处置协议功能。
3.2.2 存储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赋予处置协议唯一标识符和存储文件处置协议功能。
3.2.3 赋予处置协议状态。该功能包括:为用户提供赋予处置协议状态和根据需求报告处置协议状态的功能。
3.2.4 修改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为用户提供删除和修改处置协议的功能。
3.2.5 管理处置协议多版本。该功能包括:①管理文件处置协议的多个版本;②管理在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文件处置协议的各种版本的功能。
3.2.6 批准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①为用户提供提交待批准的处置协议的功能;②为用户提供批准文件处置协议的功能,包括录入文件处置协议批示、批准相关人员,提供利用文件处置协议定义案卷、管理文件处置协议相关审查人员,合法用户、录入责任人员审查、录入有关文件处置方案涉及的案卷内容审查人、鉴定报告审查人信息等功能。
3.2.7 定义处置协议中的处置说明。该功能具体包括:①定义系统能够实施的处置说明的功能;②检查处置协议中包含的处置说明确保其能够被系统实施的功能。
3.2.8 自动化电子文件处置说明实施。该功能具体包括:①为用户提供暂停任何处置说明自动化实施的功能;②为用户提供对任何暂停的处置说明继续自动化实施的功能;③提供实施变更的处置说明的功能;④在处置说明变更时进行确认;⑤识别变更的处置说明影响的所有文件;⑥对所有受处置说明变更影响的文件执行变更后的处置说明功能。
3.2.9 其他。该功能包括:①定义处置协议之间关系;②提供包含处置协议中文件相关元数据的功能;③根据标准检查处置协议功能;④提供在处置协议批准过程的所有阶段获取处置协议功能。
3.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应用实例。数字档案馆应实现以文件处置协议为核心的流程控制,例如处置协议控制数字档案馆文件的移交,支持鉴定流程确定文件价值,控制文件的销毁等。以移交流程为例,数字档案馆处置协议对其控制原理如图3所示。
图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控制文件移交
如图3所示,数字档案馆文件移交过程分为三步:①定义文件处置协议:定义文件处置协议及其处置说明,每一个文件处置说明规定一个文件集合的具体处置方法;②移交计划:根据文件处置说明生成特定文件集合的移交计划,根据移交计划提出一到多次的移交申请,移交申请是对每一个文件集合中的部分文件移交提出的;③执行移交:当正式移交时,采用封装方法对需要移交的文件集进行封装,并在传输、接收过程中采用认证方法进行认证,生成认证报告。可以看出,文件处置协议在移交中主要发挥三方面功能:①控制文件移交范围:文件处置协议控制哪些文件集需要移交、哪些需要暂时保存和销毁;②移交计划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文件处置协议中有关文件处置说明的内容会成为制定移交计划的参考和依据,机构向数字档案馆的每一次移交都必须是在一定的处置协议批准下进行的,不能随意发起移交;③启动移交行为:文件处置协议中定义的处置说明将在预定时间启动移交,或是发出系统提醒。
4 结语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未来实施和完善需要:①更新我国现有的保管期限表,使之成为可以应用于计算机的文件处置协议,例如,人大学者李泽江提出的“对保管期限表应细化其保管期限,处置行为,包含预定处置状态的文件保管期限等策略”[6];②建立文件处置协议模板库:数字档案馆系统应当建立各类文件处置协议的模板库,供各类机构、各种类型文件使用。例如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的文件处置协议模板库形成级次结构。最顶层的处置协议模板适用于所有机构使用,只包含最基本元素,例如基本处置说明、机构名称等;第二层处置协议模板划分类别,例如捐献档案处置协议、联邦文件处置协议等;第三层模板继续细分,例如联邦文件处置协议下划分出图像、音频、文书类型处置协议等。除此之外,机构可以在遵循ERA标准模板的格式要求下,自行定义更为精确的处置协议模板,并且注册登记在ERA系统中,丰富的模板库也将统一规范各类型机构、各类文件的处置流程,避免文件处置随意性。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数字档案馆的基本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CTQ033)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3]NARA.Electronic Records Archive Requirements Document(RD v4.0)[EB/OL].[2012-12-22].
[2]MoReq2010.文件系统需求服务[S].欧盟标准,2012.
[4]Bruce Barkstrom.Long-Term Digital Archive Requirements[EB/OL].[2012-12-22].Long-Term Digital Archive Requirements.https:///sf/docman/.
[5] 刘越男等。我国省级、副省级档案馆电子文件移交进馆及管理情况调查分析[J].档案学通讯,2011(4).
方协议模板 篇4
关键词:新三板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估值;流动性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5-0046-08
一、引言
新三板①的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它的前身是2001年成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新三板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12月份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诞生。STAQ系统是一个中小企业股份和法人股流通转让的场外交易市场,它基于计算机通信网络运行,在交易机制上采用了做市商制度。1993年4月28日,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了NET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的集中交易及报价、清算、交割、登记、托管等服务。NET系统在交易机制上同样采用了做市商制度。
1998年,由于地区柜台交易泛滥,场外交易市场无序发展,加之为避免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冲击,政府决定全面清理整顿场外非法交易市场。1999年9月,STAQ系统和NET系统停止交易。2001年5月25日,根据证监会意见,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停止交易的STAQ系统和NET系统的公司股份转让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协调部分试点证券公司成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三板由此面世。
但三板市场多年来成交清淡,备受冷落。为改变这种局面,为更多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为其股份流通提供便利,2006年,证监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了“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俗称“新三板”。股份转让主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并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技术平台进行交易。
2013年12月14日,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股份转让主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通过股转系统进行报价成交。这种交易制度的弊端是:首先,投融资双方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投资方由于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是对所投资的企业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从而造成投资失误。其次,在协议转让交易制度下,由于不能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方,而无法形成连续交易,造成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严重不足。
我国2014年8月25日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为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由于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短暂,且不够完善,国内学术界对做市商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梳理国内外关于场外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的理论研究作为进一步研究的铺垫。
(一)国外学者对做市商制度的理论研究
根据做市商数量划分,做市商制度可分为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垄断性做市商制度中,每只股票只有一个做市商,典型代表是美国纽交所的专家制度。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中,每只股票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做市商,典型代表为美国的NASDAQ市场。
首先,国外学者对做市商交易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在证券交易中所带来的收益进行了比较研究。维斯瓦纳坦和王(Viswanathan.S和Wang.J,2002)研究发现,做市商交易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的优势分别体现于不同的交易规模中。当交易规模较小时,投资者选择竞价交易制度会带来较大的收益;而在大宗交易中,风险厌恶型投资者选择做市商制度带来的收益会大于竞价交易。巴杰特(Bagehot,1971)把交易者分为两种: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前者具有信息优势和交易选择权。即依靠信息优势与做市商进行交易,从而获得利润,而做市商又必须执行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的确定性义务。所以,做市商只能通过设计固定的价差来弥补相应的损失。科普兰和加莱(Copeland和Galai,1983)运用单期博弈模型验证了巴杰特的结论,指出当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就会存在买卖价差。而垄断性做市商设定的有效价差会大于竞争性做市商。
根据研究结果显示,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下,证券市场会比在垄断性做市商制度下具有更优的流动性和有效性。首先,在市场流动性方面,买卖价差越小,意味着执行交易指令的成本越低,成交速度越快,市场流动性越好。戈德斯坦和内尔林(Michael A.Goldstein和Edward F.Nelling,1999)通过定量研究发现,做市商数量和交易效率之间存在正相关,而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则降低了有效买卖价差。拉菲(Eldor Rafi,2006)研究发现,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期权市场,流动性显著提高,交易量增加60%,买卖价差减少35%。同时,在市场的有效性方面,交易成本越高,越容易获取超额利润,损害市场公平,降低市场的有效性。垄断性做市商市场中,垄断者利用信息优势获取垄断利润。而竞争性做市商市场中,由于提高了信息透明度,交易成本降低,增强了市场的有效性。贝克尔(Becker,2004)对比了纽交所前三大专家公司和NASDAQ一家做市商的交易数据,结果发现纽交所专家公司获取的收益远高于NASDAQ做市商,纽交所专家获取了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超额利润,从而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综合以上研究得出,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交易,二者结合形成混合易制度则可以发挥更大的比较优势。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比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具有更好的市场流动性和有效性。
(二)国内学者对做市商制度的理论研究
多数国内学者指出我国应当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冯巍(2005)通过对海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及相关理论研究进行综述,发现做市商交易制度在大宗交易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进而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应坚持以竞价交易制度为主导,同时,可优先选择对以大宗交易为主的品种引入做市商制度作为辅助交易制度。吴林祥(2005)研究认为,应借鉴海外市场的经验,当市场流动性充裕时,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当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以致竞价交易不成功时,应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李学峰、常培武(2009)研究认为,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充分发挥是保证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进而指出我国场外市场可借鉴国外成熟场外市场以竞价交易为主、做市商交易为辅的复合型交易制度。白冰、逯云娇(2012)对比研究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OTC交易制度和市场运行模式,从提高市场流动性、发挥估值功能和限制做市商垄断地位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应积极引入做市商制度,采用混合交易制度。胡鹏飞(2012)通过对最大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价格发现能力进行分析,发现放宽做市商准入制度,加大做市商之间的竞争,能够有效促进价格发现的作用。刘纪鹏、韩卓然(2013)指出做市商制度是新三板市场运行的核心,做市商制度的引入,能够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价难题。因为做市商制度能够使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交易价格决定融资价格,有效发现企业的内在价值。
二、国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
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在场外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规模较小,交易机制不完善,流动性较差,难以吸引投资者。如果采用竞价交易制度,会出现交易指令无法完成匹配的现象,进而发生交易中断与流动性枯竭。因此,世界各国在场外市场建设初期,都普遍引入了做市商交易制度, 以美国的NASDAQ市场、OTCBB市场,英国的AIM市场,日本的JASDAQ市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兴柜市场较为典型。
(一)国外主要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实践
美国NASDAQ市场曾经是世界最大的OTC交易市场。20世纪70年代,NASDAQ建设初期,采取的是传统竞争性的做市商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在提供流动性、活跃市场交易、促进价格发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NASDAQ建立了分层系,为不同类型的公司设立了不同的挂牌标准,实行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及资本市场三个层级。在做市商交易制度实施方面也做出了不同规定。美国OTCBB市场也属于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市场,对企业挂牌准入门槛较低,该市场的股份转让也采取了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英国伦敦交易所于1995年6月成立了第一个场外交易市场AIM市场,在欧洲占据重要地位。AIM市场采用了做市商交易与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日本的JASDAQ市场在1991年成立初期,采用了竞价交易制度,由于当时日本经济陷入衰退,市场低迷,交易十分清淡,上市企业的数量不断下降,部分企业转到东京交易所上市,导致JASDAQ市场面临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JASDAQ市场于1998年12月引入了做市商交易制度,最初对部分股票进行试点,而后逐渐扩大做市交易股票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的兴柜市场定位于上市或上柜的预备交易场所。采用了传统的做市商制度,且每只股票至少有两家做市商。国外主要场外市场交易制度概况如表1所示。
(二)国外场外市场做市商交易制度的演变
由以上对国外主要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的成熟场外市场,多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在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差、低层次的场外市场,多采用传统的做市商制度。同时,竞价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成为场外市场交易制度演变的一个趋势。从表1中看到,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场外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竞价交易和做市商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
做市商交易制度向混合易制度演变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三点:
1. 市场规模扩大催生新的交易制度出现。从经济学供求均衡的角度理解,这是由市场机制引发的需求决定的。通过对国外成熟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到,伴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者数量及交易量不断增加,投资者结构不断分化;市场流动性要求逐步提高。一方面,做市商制度无法满足大规模的市场流动性需求,要求出现更加有效率、交易成本更低的竞价交易制度,从而达到市场交易的均衡状态。另一方面,做市商制度更适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大宗交易;而伴随着个人投资者规模的扩大,竞价交易制度更能发挥其高效、低成本的优势。
2. 做市商制度固有的缺陷要求交易制度不断发展。由于做市商往往是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其掌握的信息远胜于普通投资者,拥有极大的信息优势,因此,做市商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出现“串谋报价”,从而操纵股价的情形。在美国NASDAQ市场曾经发生过做市商操纵股价的经典案例。克里斯蒂、威廉和舒尔茨(Christie、William G.和Paul H. Schultz,1994)通过选取在NASDAQ市场交易的100只大盘股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其中有半数以上的股票没有按照1/8的奇数倍进行报价。这种报价使得最小价差比采用奇数倍报价的最小价差扩大一半左右。通过扩大有效价差,做市商获取了超额利润,同时提高了其他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从客观上看,做市商制度的内在缺陷,对交易制度的不断发展提出了要求。
3. 混合易制度在世界范围不断发展。以日本JASDAQ市场建立的严格内部分层管理制度最为典型,即对部分流动性好的股票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对部分流动性差的股票则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美国的NASDAQ市场于1997年引入竞价交易制度以后,采取做市商为辅助交易制度;英国伦敦交易所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采取竞价交易制度为主,同时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为辅,并推出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EAQ),对股票进行自动报价,以提高市场流动性。对流动性较好的多数股票采用竞价交易的SETS系统,对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股票则采用做市商自动报价的SEAQ系统。目前,混合易制度已经在世界各国的场外市场交易中,得到普遍应用。
三、做市商制度在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实践
我国自2014年8月25日起正式推出做市商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的核心就在于提供流动性和估值。做市商制度推出以后,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得到较大提高,市场整体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的融资功能也得到了真正体现(见图1)。
注: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提供数据绘制得到。
图 1:2015年新三板市场总体规模一览图
(一)做市商制度对新三板市场的影响分析
1. 做市交易对股票流动性改善效应凸显。选取2012―2015年新三板挂牌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类股票为参照样本,其中,做市转让的股票以2014年8月25日―2015年9月30日一年时间为研究周期。以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做市成交金额占比以及换手率指标来衡量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变化,如表2所示。
表2:2012―2015年新三板挂牌股票交易情况一览
[年份\&转让方式\&成交金额
(亿元)\&成交数量
(亿股)\&换手率\&2012\&协议\&5.84\&1.15\&4.47\&2013\&协议\&8.14\&2.02\&4.47\&2014\&协议&做市\&130.36\&22.82\&19.67\&2014.1.1―2014.8.24\&协议\&6.22\&1.09\&5.7\&2014.8.25―2015.9.30\&做市\&770.26\&64.87\&27.63\&协议\&259.43\&50.07\&28.17\&]
数据来源:全国股转系统。
根据表2得到:在2014年8月份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前,我国新三板市场股票成交金额长期徘徊在亿元级别的水平。换手率也很低,长期维持在个位数区间。以上数据说明,在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之前,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较差。做市商制度正式推出以后,2014年全年新三板总成交金额为130.36亿元,做市成交金额占比为95.2%。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30日,做市商制度实施一年多的时间,新三板市场总成交金额为1029.69亿元。其中,做市转让成交金额为770.26亿元,做市成交金额占比74.8%。新三板市场的整体换手率也显著提高。2014年的换手率为19.67。做市商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换手率区间在27.63―28.17,大约是2012年和2013年换手率的6.26倍。
综合以上分析,做市商制度实施以来,市场整体交易的换手率显著提高,数据表明:目前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得到明显改善;且做市转让成交金额占比远高于协议转让成交占比,由于做市商运用自身专业能力对做市股票进行细致严格的甄选和价值判断,挑选出优质股票参与做市,从而也提高了市场各类投资者对做市股票的青睐。因而,做市股票比协议转让的股票具有更高的流动性。
2. 做市商交易对新三板股票的估值作用。选取做市、协议两类股票作为参照样本,为剔除2015年6、7月份A股股灾带来的扰动,研究采用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共378个市盈率TTM②数据,时间以周为单位,每股收益采取2015年半年报公布数据,采用市盈率TTM整体估值法(剔除负值收益),估算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类股票市盈率变化水平。由于市盈率TTM是一个滚动概念,且根据季度变化计算,本研究基于新三板股票连续四个季度每股收益滚动变化水平,采用周为时间单位,得到的是周度市盈率,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出新三板股票估值水平的真实变化情况。根据万得资讯提供的数据,经市盈率TTM整体法(剔除负值)估算,得出在样本区间内,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市盈率TTM总体变化区间在(27.65,35.19),做市转让股票市盈率TTM波动区间为(30.73,37.66);协议转让股票市盈率TTM波动区间为(21.87,31.4)。如图2所示,做市股票市盈率TTM曲线明显高于协议转让股票市盈率曲线。同时,研究采用市净率整体法(剔除负值)对做市和协议两类股票进行估值。样本区间仍为8月份至12月份期间共312个市净率数据,每股净资产匹配2015年半年报数据。如图3所示,做市股票的市净率曲线同样显著高于协议转让股票的市净率曲线。
此外,根据上述两种估值方法,通过对样本数据统计得出,做市转让股票的市盈率TTM和市净率的均值及中位数均高于协议转让股票,而方差均低于协议转让股票(见表3)。
表3:做市和协议转让股票估值统计比较
[\&市盈率TTM整体估值法
(剔除负值收益)\&市净率PB整体估值法
(剔除负值收益)\&做市转让\&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协议转让\&样本均值\&33.54\&27.48\&4.07\&3.41\&方差\&4,14\&5.39\&0.03\&0.13\&中位数\&33.93\&27.66\&4.01\&3.36\&]
数据来源:万得数据库。
以上研究结果表明,做市股票的整体估值水平显著优于协议转让股票。即与协议转让股票相比,做市转让股票具有更高的估值,说明做市商交易明显提升了新三板股票的估值,具有价格发现的作用。做市股票的方差低于协议转让股票,说明做市转让股票的估值整体较为稳定。而协议转让股票的估值水平、交投活跃度等具有更大的分化性。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做市商掌握的信息远远胜于普通投资者,加上自身的专业性,对企业发展和内在价值有更好的判断,能够更好地甄选出优质股票,挖掘其内在价值。其次, 多家做市商通过提供连续报价,降低了单一做市商垄断性做市对价格形成的干扰,提高了市场的有效性,有利于促使其价格向内在价值靠拢。再次,做市商在向市场提供双向连续报价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掌握市场上各类投资者的实时报价信息,从而有利于发现真实价格。
3. 做市商交易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根据股转系统数据,新三板市场在2014年8月份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以后,2014年股票发行融资金额为132.09亿元,是2013年融资金额的13.18倍。发行股份数是2013年的9.08倍。2015年前11个月股票发行募集金额累计为1107.89亿元,是2014年融资金额的8.39倍。以上数据表明,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后,企业通过新三板市场进行融资的规模得到大幅提高。由于做市商自身较强的专业能力,能够对企业的内在价值进行深入挖掘并通过做市进一步发现价格,从而帮助企业在发行股票时进行合理定价,即通过交易价格决定融资价格,使企业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顺利实现融资,避免了企业因为定价过高而无法获得融资,或通过社会其他渠道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做市商交易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得到真正体现,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当前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 交易制度存在漏洞,估值失真――齐鲁银行的案例分析。2015年7月20日,在新三板挂牌的齐鲁银行,当日盘中发生多笔0.01元交易,且成交股份数量巨大,导致股价大幅波动。类似于这样的“0.01元交易”现象频频发生,且均发生于协议转让交易。通过以最低申报价格0.01元成交,符合当前交易规则,且新三板协议转让所涉及的印花税、转让经手费及过户费均是以成交金额为基础进行征收。超低价交易使得个别投资者利用交易规则漏洞,达到规避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也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虚假交易、逃避债务等企图。由点及面,类似案例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新三板市场目前不设涨跌幅限制,且无熔断机制,导致股价剧烈波动,异常交易频繁。结果是股票的真实价值被低估或高估,也为市场上的投机者提供了可寻的漏洞。根据万得资讯统计数据,2015年前7个月,共出现3858次异常交易,0.01元成交出现206次(见图4)。齐鲁银行的案例表明,当前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存在漏洞,导致估值失真,亟须进一步优化交易制度,改革协议转让制度,发挥做市商交易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优越性。
数据来源:Choice。
图4:2015年前7个月新三板市场异常交易次数
2. 流动性差异化明显,“有价无市”――明药堂的案例分析。2015年8月7日,山东青岛明药堂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新三板市场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中泰、华安和民生证券三家做市商为其做市。截至2015年12月15日,4个多月时间仅仅发生5笔交易,且交易当日仅有一个价格,其余交易日则均为“有价无市”,做市商缺少对手方,库存股无法出清。类似这样的挂牌企业大量存在。据万得资讯统计,截至2015年11月18日,仍有2203只股票自挂牌首日起尚未成交一笔,“有价无市”的僵尸股比例达53%。流动性差异化特征非常明显。明药堂的案例说明,新三板做市普遍存在流动性匮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做市商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参与主体投资教育不到位,缺乏归位尽责约束机制,做市商往往没有建立起正常且严格制度化的盈利机制,即通过在市场中向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赚取做市价差收益和交易佣金;而是运用PE/VC化的投资思维,通过低价参与定增,出现持股惜售的现象。另一方面,市场整体流动性差异化,导致市场投资者给予这部分“有价无市”的股票更低的流动性溢价,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做市商库存股无法出清的困局。
3. 做市商处于垄断地位,亟待引入混合交易制度。目前,新三板市场做市商总数79家,而新三板做市企业1061家,随着做市企业爆发式增长,做市商数量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据万得资讯统计,平均每只股票有3.96家做市商,明利仓储和联讯证券的做市商家数最多,分别为26家和34家。远远落后于美国NASDAQ市场600家做市商的总数和每只挂牌股票20家做市商的平均数量。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处于明显的垄断地位,导致一方面,少数几家做市商联合形成对某只股票交易定价权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真正发挥;另一方面,做市企业的不断增加,对市场流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数量过少的做市商难以有效发挥提高新三板市场整体估值的作用,导致新三板企业的业绩与估值出现较大偏差。
国外实践经验表明,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是场外市场交易制度发展演变的趋势。学者吴林祥(2005)也提出,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在场外市场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可采取“混合模式”与“平行模式”③。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NASDAQ市场和英国AIM市场采取了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结合的“混合模式”;而日本JASDAQ和英国伦交所则采取了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并行的“平行模式”。从国外经验看,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市场,往往采取引入竞价交易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新三板市场做市股票整体流动性差异明显,交易结构分化,做市商垄断的特征决定了亟待引入竞价交易的混合易制度。
四、政策建议与展望
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重政策利好的推动下,运行整体平稳,功能逐步改善。但从市场发展阶段来看,新三板市场仍处于初创期,与国外成熟场外市场相比,市场的功能与运行质量都有待提高。
(一)政策建议
本文分析认为,现阶段,新三板市场在做市商制度下,存在交易制度不健全、规则不完善、流动性差异化明显、市场结构失衡等问题,本文围绕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四点政策建议:
1. 改革交易制度, 堵住规则漏洞,完善市场参与者归位尽责机制。当前新三板市场制度建设配套设施不完善,交易规则存在漏洞,需改革协议转让制度,建议渐进式向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转变,并建议将协议转让交易中的定向交易调整为交易日的收盘之后进行,避免盘中股价异常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针对通过协议转让规避个人税费以及虚假交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设置专门的稽核专员,对类似情形的交易记录,与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定期排查,堵住规则漏洞,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做市交易制度下做市商等主要市场参与主体的教育和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其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使各参与者做到归位尽责。
2. 扩充做市商队伍,增加做市商竞争,提升市场整体估值。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建议放宽做市商准入制度,扩充做市商队伍,增加做市商之间的竞争,进一步提升做市商的做市能力与水平,增加市场流动性。一方面,让更多的做市商参与进来,能够有效提升新三板市场整体的合理估值,避免新三板企业的估值与业绩出现较大偏差。另一方面,能够较好地解决股权集中度的问题,也为管理层引入竞价交易制度打下较好的市场基础。
3. 丰富投资者主体,推动公募基金入市,优化市场产品结构。新三板市场缺乏包括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者在内的长期资金的市场供给,不利于市场的长期稳定。一方面,推动公募基金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进行长期投资,能够增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以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心,也有利于股权分散。另一方面,增加新三板市场的产品供给。在推出优先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推出企业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设计等,丰富新三板市场的产品供给,从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
4. 完善分层管理制度,差异化监管安排,逐步平衡市场结构。新三板市场结构的严重失衡对分层管理制度提出了现实的需求。2015年11月20日,证监会出台了新三板分层制度,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本文分析认为,新三板先分为两层,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但仍有发展空间。针对新三板流动性差异化明显的特征,本文建议:待时机成熟,可在优选层中加入竞价交易,实行混合易制度。以改善市场流动性为目的,适应市场内生发展的需要,形成差异化的配套服务和监管安排。在继续坚持新三板市场包容性的同时,兼顾市场发展的效率和市场有效性原则。
(二)未来展望
做市商交易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将是一项较长期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研究认为,针对目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差、类注册制的挂牌方式、市场层次较低等特征,应加快做市商扩围和股东数量扩围;同时,推动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入市,不断增强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为将来引入竞价交易制度提供现实条件。展望未来,从国外成熟场外市场的历史经验和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实施竞价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短期内难以推出。因此,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市场的实施并不是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需要长期贯彻实施下去。做市商制度和竞价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易制度将是新三板市场交易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注:
①“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市场。因在其中的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称该市场为“新三板市场”。
②TTM为Trailing Twelve Months的简写,含义指最近12个月。TTM数据是一个滚动概念,包括4个连续的季度,其数值每个季度都会不同。TTM市盈率是指最近12个月滚动盈利对应市盈率。
③混合模式指在做市交易中引入竞价交易制度,或在竞价交易中引入做市交易制度,形成混合易制度。平行模式指在一个市场中,对部分股票采取做市商交易,对部分股票采取竞价交易,形成平行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Viswanathan.S and Wang. J. 2002. Market Architecture:Limit Order Books Versus Dearlership Markets[J]. 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2).
[2]Bagehot W. 1971. The only game in town[J].Finance Analysis Journal,3―4.
[3]Copelang T E,Dan Galai. 1983. Information effects on the bid-ask spread[J].Journal of Finance,38(5).
[4]Michael A.Goldstein and Edward F.Nelling. 1999. Market Making and Trading in Nasdaq Stocks[J].Financial Review Volume 34,Issue 1,February.
[5]Eldor Rafi,Hauser Shmuel, Pilo Batia,Shurki Itzik. 2006. The contribution of market makers to liquidity and efficiency of options trading in electronic markets.[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Jul,Vol. 30.
[6]NYSE. 2004.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Market Quality[J]. August.
[7]Becker,Brain C. 2004. Profitability Analysis of NYSE Trading Specialists[J].Precision Economics, LLC, February.
[8]Christie,William G. and Paul H. Schultz, 1994. Why do Nasdaq market makers avoid odd-eighth quotes[J]. Journal of Finance,(49).
[9]冯巍。海外做市商制度的实践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综述[J].证券市场导报,2005,(1).
[10]吴林祥。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05,(1).
[11]李学峰,常培武。基于ANP方法的场外交易市场运行绩效综合评价――以美国、印度、英国和台湾地区为例的比较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9,(12).
[12]白冰,逯云娇。中国场外市场发展研究――基于国内外场外交易市场的比较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2,(4).
[13]胡鹏飞。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价格发现能力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14]刘纪鹏,韩卓然。新三板的制度创新 [J].中国金融,2013,(7).
[15]陈杰。美国场外市场的制度变迁及对我国的借鉴[J].武汉金融,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