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常识内容【通用3篇】
交通安全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下面是整理的交通安全常识内容【通用3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铁路交通安全常识 篇1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
1、行人和车辆在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处,严禁停留在铁路上,严禁抢行超过铁路。
2、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栏门或报警器等应设在这里)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4、设有信号机的铁路道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红灯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信号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需停车和止步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7、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瞭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交通安全常识内容 篇2
1、步行安全常识
步行外出时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内,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时须走过街天桥 或地下通道,没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地方应走人行通道;在没划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 ,不要斜穿、猛跑;在通过十字路口时,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并遵守交通信号;在设有护栏或隔离墩的道 路上不得横过马路。
2、 骑车安全常识
骑车外出的同学,出行前要先检查一下车辆的铃、闸、锁、牌是否齐全有效,保证没有问题后方可 上路。在道路上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车道要靠右边行驶。通过路口时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要越 过停车线;不要绕过信号行驶;不要骑车逆行;不扶肩并行;不双手离把骑车;不攀扶其他车辆;不在便道 上骑车。在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要强行猛拐 。
3、 驾车安全常识
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来到学校后,都应到保卫处综合科办理驾驶执照备案手续,综合科将会向你提出 安全要求,制定安全学习时间等。出车前一定要认真检查车辆,确认车辆无故障后方可出车;出车时还要带 齐有关证件,行车中要随时注意标志牌,以防走错路线无故造成违章。另外一定要切记酒后不能驾车。
4、乘车安全常识
乘车时要现下后上,排队上车,不要乱拥乱挤以免踩伤或为小偷作案提供条件。车停稳时,才能上下 车,不能抢车、扒车。乘车时不可将头或手伸出窗外,以免受到伤害。乘长途汽车,一定要忍住瞌睡。在睡眠时,若司机急刹车,巨大的惯性可能给你造成伤害。
交通安全法规常识 篇3
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用。交通民警警从5月1日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案件中,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标准和代码,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和所属干警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中须严格依照执行,严禁违法执法。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满12分时,可以依法实施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在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实施。
(一)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拖移机动车:
1、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2、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3、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无法自行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3、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的影响车辆安全装置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
1、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民警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对处理后应当依法归还当事人的证件、车辆及有关物品须及时归还。对机动车超载的货物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乘车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处理。
三、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及程序。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地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经办案大队、法制办公室和支队领导审核、审批后,由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支队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处室办案室以支队直属大队名义作出决定。
(一)简易程序处罚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由值勤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由一名民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二)一般程序处罚范围:
依法对违法单位或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二名以上民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具体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