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5篇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告知单 篇1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告知单
1、涉及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变更的,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复印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及复印件。对持有税控装置IC卡的纳税人涉及IC卡名称变更的按以下流程操作:第一、在税务登记名称变更前在本机上先作停机报数,第二、在办理名称变更的同时持本单位所有税控装置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机企业名称变更和授权。变更完毕后,请与各自的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再进行密码器名称变更。(1)海信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361111、88514722或684768272;(2)银龙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8045237或68017087。
2、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变更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工商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和任免通知书,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纳税人属非独立核算,变更企业总机构的,持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涉及改变经济性质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有关改制的“申请”,“批复”复印件,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如果经济性质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持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5、外区转入户:需持转出税务机关开具的迁移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如涉及变更其他内容的,请携带其他相关资料。
6、丢失补办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后在市级各类报纸上登报“遗失声明”,登报声明后,将“遗失声明”粘贴在登记表上,持登记表、公章及另一份税务登记证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其中一项的)办理补发手续。
7、涉及银行帐号变更的,持变更后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8、涉及电话、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数、隶属关系、财务制度、记账方法、主管部门变更的,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9、纳税人属总机构,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10、纳税人为总机构,在外埠增设分支机构的,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的代码章,公章。
11、企业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如果是国有、集体企业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变更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章程及复印件,如果股东也发生了变化,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12、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变更非独立核算的,请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纳税款证明;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变更独立核算的,请持总机构开具的允许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证明。
13、变更主管税务所的,请到其原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如果您所变更的项目属于告知单所列1-6项,可先行登录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区县分局”下点击“西城”,进入“报表下载”,自行填写打印《税务登记变更表》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并携带原税务登记正、副本、计算机代码章、公章及相关资料,税务登记证工本费8元,到金融大街丁26号政府经济服务大厅地税窗口办理。也可以到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地址:新街口北大街珠八宝胡同23号,从新街口二条,三条往西即可。
如果您是属于下列事项的,可以在网上变更税务登记: 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姓名及证件号码、银行帐号、分支机构信息、电子邮箱。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登录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办税中心”栏目里点击“税务登记”,进入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用户标识和密码,进入网上税务登记界面;进行变更税务登记:点击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网上变更税务登记→选择变更具体内容→保存→退出;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
以上所需复印资料请全部用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标注“经办税人员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压盖单位公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操作指南 篇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9〕6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
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结合我省《税友2006》运行实际,省局对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事项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附件4),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
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政、规费、法规、计财、征管等部门要求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各种资料,清理结果如下:
(一)取消的办税业务事项52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详见附件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减少的主表份数41份,附列资料113 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123项,主表 92张,份数245 份,附列资料 304项(详见附件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二、实施简并的相关安排及要求
(一)对因取消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要根据此次清理结果,做好《税友2006》相关业务流程及技术处理(撤销)工作。
(二)对因减少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要按照操作指南,并结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税友2006》相关业务流程的修改、简化、重组工作。
(三)对增加或保留的相关办税业务及涉税资料,各地要按照《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通过优化办税流程,做好配置,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此次清理简并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取消和简并的事项及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要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进行公示。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
于2009年6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贯彻落实情况,行文报送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取消的办税业务清单
2、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
3、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
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XX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打字:胡一鸣校对:征收管理处年3月2日印发楼利燕2009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篇3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以国、地税务机关通力合作为基础,遵循“依法办理、精简高效、统一规范、一户一证、一次收费和信息多元交换”的工作原则,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实现“四统一、两降低、两提高”的工作目标。即: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统一收费标准,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第三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共同管辖的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国、地税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和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在我市辖区内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税机关及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即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第四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源属地管理的要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施主体一般为同级国、地税务局。
(一)咸阳市市区内: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和空港工业园区内所有涉外企业。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现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具体为:咸通路以西、渭河以北、珠泉路以南)和秦都区渭滨镇范围内所有内资纳税人。空港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空港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内资纳税人。秦都区国家税务局、渭城区国家税务局管理各自行政区划内除高新区国税局、空港工业园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外的所有内资纳税人。
市地税秦都分局、渭城分局的管辖范围以行政区划为准,市直属税务分局的管辖范围由市局根据企业年纳地方税额进行确定。高新管委会范围内的纳税人由市地税秦都分局负责管理。
(二)县(市)级国、地税局负责本辖区内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
(三)对特殊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其总机构在市区内的,按总机构所在地进行管理;其总机构设在外县(市)的,按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管理;企业分支机构为独立核算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独立纳税的,按其所在地进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地和核算地(总部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划的,按核算地(总部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划进行管理。
对因国地税机构设置不统一、管户划分标准不一致、县区级税务机关不能明确管辖实施主体的纳税人,由市级国、地税机关确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主体。
第五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发证和收费的管辖范围划分,按照纳税人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划分受理税务机关。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后,对不属于自己发证管辖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讲明情况,先到有发证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办证。第六条 2008年5月1日,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启动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实行统一规范的编码规则:
(一)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采用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域码”为税务机关所在的现行行政区划代码,其中各级直属税务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0,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7,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8,农业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5、6位识别码为99。对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字母D+1位数字(1-9),如纳税人超出顺序码编码范围,应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重新编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第七条
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统一为:陕税联字……… 号。例如某纳税人税务登记识别号为***,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字轨号为陕税联字***号。对纯国、地税管户,税务登记证件字轨按原规则编制。
第八条 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统一格式刻制,由发证税务机关领用。税务登记专用章规格统一为:直径3.8公分的圆形印章,结构分为三个部分,上部分为“***县(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弧形),中间为带有指纹防伪底纹的“五星”,下部为“税务登记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第九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领购统一的税务登记证件,各县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到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使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必须加盖国、地税双方税务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未加盖印章的一方税务机关可按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应坚持“一户一证、一次收费”和“谁受理谁收取”、“谁受理谁提醒”的原则。对共同管辖的同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由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发放一个税务登记证件,收取一次登记证工本费,对方税务机关不再发证和收取费用,并提醒纳税人到对方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事宜。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6]14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正、副本内芯各为3元、副本封皮为4元、正本外框为10元,全套收费为20元。如遇国家政策或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新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各县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同时应统一执行国家有关免交工本费的政策规定,每月月末结算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第十一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其税务登记的变更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如果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只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相应内容,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内容的同时,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联合办证前的纳税人,应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联合办证规定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进行注销登记的,其税务登记的注销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税务机关应首先将纳税人注销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由对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本机关的注销手续。发证税务机关根据对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及其他注销手续办理本部门注销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有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注销检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停、歇业的,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国地税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符合停歇业条件的,予以办理停歇业手续,原发证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收存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实现网上交换的,国、地税机关应每日适时查询导入停歇业和复业信息。纳税人办理复业手续的,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有关证件及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应向纳税人予以公告或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将验证和换证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的期限由国、地税局根据验换证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证税务机关,原发证税务机关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实现网上交换的,国、地税局应适时从网上查询导入。并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按照扣缴的税种分别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认定以及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第十八条 国、地税局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对纳税人发生的税务登记违法处理实行“首控介入”制度,即:“谁发现、谁处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和统一的处罚标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信息于两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对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行信息多元交换的原则。国、地税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的传递和交换,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的,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对暂不能实行网络交换的,采取软盘、移动硬盘、电子邮箱或其他方式交换,各类方式都同时交换纸质材料。市级和县区级应建立国地税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定期进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比对,防止漏管漏征,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稳步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要建立国税局、地税局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领导,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处理联办有关事宜,定期召开联办协调会或例会,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指定双方各自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组织联办各项协作事务,不断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地税局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国、地税局主管业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地税征管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地税征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制定国地联办登记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召集国地税联席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国地税联合办证管辖分歧、推广应用联合办证信息系统、调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报告本地区联合办证工作情况、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统计和分析税务登记户数、传递登记信息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联办税务登记的政策解释
对在联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商定后统一对外解释。同时,在联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各自市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制定。同时在联合办证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和开发信息技术应用平台,逐步实现联合办证工作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从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及操作指南 篇4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及操作指南
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业务要求:
1、申请方式:上门办理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网上办税服务厅可以预申请或网上办结。
2、到实体服务厅办理需携带合同或协议,经办人身份证。
3、网上办税服务厅外经证办理的“预申请”不需要上传资料。“网上办结”必须上传资料。(二)网上办税服务厅具体操作:(以网上办结为例)1、CA用户使用KEY登录。
2、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外经证申请:
3、申请填报相关要求:(1)填写申请,先在外出经营地下拉菜单中选择外出经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在右方空格处填写地级市名称;
(2)在经营方式下拉菜单中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的经营方式;
(3)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栏内,点击增加按钮,新增记录条,在记录条内填写应税劳务、劳务地点、合同金额,并选择劳务期限起始时间;
(4)点击第二个标签栏“附报资料”,点击相应序号后面的“上传”按钮上传各项资料。
(5)点击浏览,选择已扫描的JPG和PDF文件,提交各项资料。①后缀名为JPG,PDF的文件上传,单个文件最大5M。②多个图片请合并成单个PDF文件上传,点击【系统工具】--【图片转PDF】 即可。
③将Word、Excel转换成单个PDF文件上传,点击【系统工具】-->【(Word/Excel)转PDF】即可。
④网上办结业务需要将必须资料全部上传后才可“提交”。⑤若无法完成上传资料,建议试着关闭所有的防火墙后再上传。⑥申请外径证时,若有到期未销的外径证,本次申请将会被退回
⑦所有事项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暂存”按键可保存所做的操作,点击“提交”提交该申请,此时系统会弹出对话框输入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联系人可根据税务机关的短信通知及时掌握业务处理的进度。如不填写,请点击取消。
(6)选择政策要点:在政策要点页面了解业务要点,确定相关申请事项需满足条件(建议选择条件一)。
(7)暂存,提交税务机关审核。关注税务机关的审核进程。
“审核中”表示税务机关正在办理中,可以打印文书、查看、查看受理意见。“审核通过”可以打印文书、查看、查看受理意见、归档(在已归档查询中可查询)。“审核不通过”或“被退回”可打印文书,查阅受理意见。需要继续申请的点击“修改”重新申报;不再申请的数据点击“删除”。
③打印受理信息文书。
预申请:纳税人打印并携带《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
网上办结:打印税务机关网上出具的带有电子公章的外经证。为保证外经证出具的有效性,建议纳税人使用彩色喷墨打印机。如果没有,在省内可以提请当地税务机关通过内网查询,开具到省外的则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二、项目登记申请
(一)项目登记
1、自开票纳税人办理流程:
南通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及办理100万元以下非总分包工程的简易项目登记(一次性)。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结”方式办理登记申请。
直接上门:100万元以下的非总分包工程简易登记(管理)管理员负责办理简易登记项目鉴定外网申请:项目登记申请(可施工方代建设方登记)(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税务机关内网审核发票发售自开发票项目申报项目清算(施工方项目清算、建设项目清算)项目注销
2、代开票纳税人办理流程:
南通市区范围内的非自开票建筑业纳税人,可直接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和发票开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预申请或网上办结)办理项目登记后携带资料到实体厅办理发票开具。
直接上门:建设方登记施工方登记(施工方代建设方登记)税款征收外网申请:项目登记申请(可施工方代建设方登记)***税务机关内网审核项目清算(施工方项目清算、建设项目清算)项目注销
(二)业务要求:
项目登记必须遵循先总包后分包的登记原则。1、代开票纳税人及自开票纳税人网上办理的业务要求:
(1)系统目前仅支撑市区内的纳税人提供市区内的建筑项目工程登记使用。同一地辖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在地辖市内跨地区经营的,不能实施网上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只能携带外经证到各地办税大厅办理项目登记。
(2)纳税人在办理项目登记前,应与建设方沟通:工程项目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提供项目编码;未登记的:建设方应提供税务管理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证、规划许可证号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文号等信息。防止同一项目重复登记。或咨询主管税务分局。
(3)施工方代建设方登记时,原则上要求提供规划许可证号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文号。
(4)施工方进行项目的分包登记时,必须录入发包方的施工项目编号。(5)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结” 业务时,应根据系统提 示上传相关资料的要求上传“附报资料”的影印件,影印件可以通过扫描仪、手机、照相机等设备采集,上传的文件必须是JPGPDF文件格式,可以单个JPG 文件上传,也可以转换为一个PDF文件上传,转换文件格式可以通过“涉税申请”下的 “系统工具”进行。(合同扫描内容:涉及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施工日期、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材料供应、甲乙双方合同签章等。)
(6)关于代开票纳税人的甲供材的审核。
(三)操作步骤:以施工方登记总包(施工方代建设方登记)为例:
1、蓝色为必输项。施工许可证号原则上必须录入。工程金额按实填写。
2、工程金额按实际填写。设备金额按实填写,可以扣除的设备金额范围具体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若不能判别,请将含设备内容的页码扫描上传。
3、价款结算方式按合同的规定填写。选项后的填充内容必须填写。
4、选择“网上办结”按钮。
5、已做建设方登记的:录入项目编码;未登记的在保存提交时系统会自动提示。
6、代建设方登记时,根据建设方提供的税务管理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录入。项目类型: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工程(土建、装饰等)必须选择“房产项目”。规划许可证号(原则上必须录入):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规划许可证号或其他文书号进行录入。项目地理位置:需要选择工程项目所在的区。保存,提交时会跳出联系方式的界面,纳税人可以不填写,但建议填写,因为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可以通过短信呼的方式告知受理情况。
7、上传资料:点击提交系统会提示资料报送的要求,根据提示上传资料。因系统原因,上传的资料必须是PDF、JPG文件,并且不能超过5 M。各类资料在上传前建议转换成一个PDF文件。转换方法另行讲解。合同影印件原则上需全部上传,若页码过多时请按以下内容上传:涉及甲乙双方单位名称、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材料设备管理、甲乙双方合同签章等的页码。
8、点击附报资料,点击上传。
9、可查看。
10、注意查询税务机关办理的进度和结果。“审核中”表示税务机关正在办理中,可以打印文书、查看、查看受理意见。“审核通过”可以打印文书、查看、查看受理意见、归档(在已归档查询中可查询)。“审核不通过”或“被退回”可打印文书,查阅受理意见。需要继续申请的点击“修改”重新申报;不再申请的数据点击“删除”。
(四)代开票纳税人通过“预申请”办理的,携带《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及发票开具,通过“网上办结”办理的,携带《涉税事项已办结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业发票。
自开纳税人“网上办结”后,自行开票后进行项目申报。
(五)资料要求: 施工方资料要求:
(1)外来施工方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
(2)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内容:涉及甲乙双方单位名称、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材料设备管理、甲乙双方合同签章的页码。)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特殊情况没有不影响登记)。(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变更)表》。建设方资料要求:
(1)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筑业自开发票
(一)业务要求
1、自开发票的范围应仅限于南通市区、各县(市、区)范围,对跨南通市区、各县(市、区)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开具外经证并进行建设项目登记,涉及的税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款项结算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也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代开。
2、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遵循先分包后总包的原则。在开具总包发票时必须录入分包发票信息,才能进行营业税差额缴税。
3、自开票纳税人在开具零星工程发票时,必须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区域选择不同的项目名称:崇川区零星工程、港闸区零星工程和开发区零星工程、苏通工业园区零星工程。
4、自开票纳税人在网开中直开零星工程发票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1)将应进行单独项目登记的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从简易登记程序进行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属纳税人原因的,应暂停或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属于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处于引拉税源角度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及相关人员责任。
(2)对已登记的异地工程项目,使用本地发票进行款项结算,甚至通过本地其他登记信息开票而变化税款所属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
5、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中不得包含甲供材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金额,设备的范围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中所列举的内容。
6、日常发票开具时,根据纳税人申报和清算项目表填列甲供材金额。甲供材暂不预征,由管理员在项目清算时根据实际进行结算缴纳。
(二)操作要求
网上开票系统网址:http://wsbs.js-L-。
1、系统设置(必须要设置,否则打印发票时会提示页面错误)
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将里面的“全部控件和插件”改为“启用”——“确定”——“确定”。
2、初次开票设置
(1)南通市纳税人使用网上开票系统均采用CA证书登录方式进入。
注意:admin是超级用户,密码是纳税人识别号后六位,不允许用来开票,必须设置开票人。
(2)设置开票人:点击“系统维护”——“开票人维护”——“新增”——输入 “开票人工号”(建议设置为001)、“开票人名称”、“开票人密码”(建议设置为1)、“确认密码”,最后不要忘了勾选“可开具发票名称”。——“保存”。注意:多点开票请先设开票点,后在开票点下设开票人。
(3)调整发票打印位置: 点击“发票开具管理”——“票据打印位置设置”—参照下方“帮助信息”调整发票位置。3、正常开票流程
(1)点CA证书入口登录、输入开票人代码和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系统”。
(2)发票开具: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开具”——“开具”——将发票数据填写完整——“保存”——“打印”。
(3)发票作废:若开具出来的发票错误,则需要作废。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作废”——选择“发票种类”——输入需要作废的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或者不输入任何信息,直接点查询按钮)——选择需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按钮——再点击“作废”按钮——“确定”——“退出”。
(4)发票红冲:隔月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用来红冲。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红冲”——选择“发票种类”——输入需要红冲的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或者不输入任何信息,直接点查询按钮)——选择需要红冲的发票——点击“红冲”按钮——将发票放入打印机——再点击“红冲”按钮——“确定”——“退出”。
(5)发票补打: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补打”——选择“发票种类”——输入需要补打的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或者不输入任何信息,直接点查询按钮)——选择需要补打的发票——点击“补打”按钮——将发票放入打印机——再点击“补打”按钮——“确定”——“退出”。
三、自开票纳税人项目申报
1、项目登记的工程,应分别按项目进行申报。
2、零星工程分区(崇川区、开发区、港闸区、苏通产业园区)汇总申报。
3、总包工程按照差额进行申报。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篇5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操作指南
一、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
二、申请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 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七)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户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三、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无违章问题的,依据“先登记后核查”的原则当场发证;如不能够当场发证的,出具受理文书,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出具受理文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操作规程: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流程(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单位纳税人)》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注明总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⑾、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
位置上);
⑦、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个体经营)》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合伙协议复印件;
⑥、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临时经营及无照户纳税人办理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⑥、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⑧、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⑩、地税机关确立的其他有关事项。
2、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地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地税机关,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①、临时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须提供派出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租赁经营的,须提供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或劳务的,须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 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⑤、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