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看护人员工作职责【优秀3篇】
留置看护人员工作职责 篇1
1、负责监察机关的留置人员看护,服从监察机关的任务安排;
2、对留置人员进行看护监管期间,不与外界人员接触。一般被留置时长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会延长至6个月;
3、配合监察机关工作,对被留置人员的家属及单位进行通知;
4、按照监察机关要求,为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安全与休息提供保障,并为其提供相应医疗服务;
5、配合检查机关完成其他工作。
留置看护人员工作职责 篇2
留置看护主要负责协助民警完成相关的警务辅助工作,包括看护和监控被留置的人员。该岗位要求从业者身心健康,并且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性强,学历要求在大专及以上,年龄在22周岁到45周岁之间。
留置调查对象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权力。为了保证留置对象的安全,需要在留置场所配备必需的看护力量。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辅警就是这个任务的具体落实者。岗位工作内容包括:
1、对被留置看护人员进行看守,并且服从上级的安排;
2、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对留置人员的家属及其工作单位进行通知;
3、为留置人员提供饮食和住所,保证留置人员的安全,当被留置看护人员出现生命威胁时,要及时的就诊,并且上报给上级;
4、要配合上级工作人员的工作,及时的完成上级发配的工作任务。
留置看护人员工作职责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