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服务合同请示(汇总三篇)
续签服务合同请示(通用3篇)
续签服务合同请示 篇1
高新区人民政府:
根据我局与高新市饮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高新区政府机关食堂承包协议书》,承包合同将于今年4月30日到期,根据协议约定,为评估机关食堂饮食一年来的服务质量,落实绩效考评制度,我局于4月17日至18日组织测评组对食堂管理服务情况进行了测评。在测评中,《高新区机关食堂民意调查表》设六个测评内容,三个评价等次,其中六个测评内容分别为“量、品种、味道、服务质量、卫生状况、综合评价”;三个评价等次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测评组共到“区四家办”及区直各部门共计35个单位进行了走访测评调查,测评结果为综合评价总满意率为76.2%,基本满意率为了23.8%,不满意率为0。
鉴于在过去一年里,高新市饮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能严格履行《高新区政府机关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其服务质量也获得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按协议约定可以享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现建议由高新市新昌盛饮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继续为高新区干部职工提供优质饮食服务。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复。
续签服务合同请示 篇2
区政府:
我街辖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工作自20xx年10月15日与福州安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马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以来,安马公司工作总体认真负责且无不良作业记录,辖区保洁情况总体较好。鉴于现有合同将于20xx年10月14日到期,我街建议按照原合同规定,由我街道办事处与安马公司续签保洁合同2年。
妥否,请示复。
洋中街道办事处
20xx年10月10日
续签服务合同请示 篇3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长期无故旷工。根据《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员工连续旷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请求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