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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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篇1

新生儿姓名:性别;(女)

出生日期(20__)年(1)月(9)日(07)时(20)分

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区)(玉龙乡)乡

出生孕(周)(41)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

体重(3500)克身长(55)公分

母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

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

接生机构名称:

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篇2

___公证处:

兹有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国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盖章____年__月__日

出生医学证明 篇3

xxx公证处:

兹有 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 国 (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生父姓名: ,生母姓名: 。

盖 章

年 月 日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篇4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张三,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女:李四,�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李四于�年�月�日�时�分在�村委会�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村委会�村�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出生医学证明 篇5

委托人:______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

出生医学证明 篇6

xxx公证处:

兹证明 ,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 的生父是 (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的生母是 (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篇7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 ”;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