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目标责任书【汇总3篇】
治超目标责任书(精选3篇)
治超目标责任书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精神,加强对货源装运地、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明确目标责任,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本目标责任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事的原则制订。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是在西温庄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进行。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到人,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积极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必须按照《头天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的通告》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要在各自办公区悬挂版面,设立警告、警示牌。
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各村(居)协管员工进驻各装载货物源头,对辖区出厂(场)车辆的装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上路。
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确保在治超工作中无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并将治超工作列入年终考核范围。从领导重视、源头管理、配合协调、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治超政策不落实、玩忽职守、敷衍了事徇私舞弊甚至违法乱纪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程序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严肃治超纪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治超目标责任书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223号和第224号精神,加强煤矿源头管理,落实治超责任,确保煤矿生产企业货运源头无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现源头“零超装”。按照全年治超工作要求,特签订本目标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223号和第224号精神及省、市、县和集团治超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源头治超宣传和落实。
二、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及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源头治超机构,配备足够的治超人员。
三、加强对装载、开票、计重以及票控机管理等相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做好学习心得和笔记。
四、建立健全煤炭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和档案,逐车填写《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煤炭销售台帐》,如实登记销售日期、车辆装载煤炭重量、煤炭销售票票号、货物车辆自重、车牌号码、驾驶员信息、开票人、放行人等相关内容。
五、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或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六、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同时,要开具与销售煤炭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对非法超限超载或无煤炭销售票的车辆不得放行。
七、严格执行煤炭销售合同,不得销售、运输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不得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
八、接受煤炭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九、抓好本单位源头治超工作,严格执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一车一票、票吨相符”制度,实现源头“零超装”。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按年度签订。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各执一份,并向县煤炭局纠察队报备一份。
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签字):
皇城相府集团皇联煤业有限公司(签字):
治超目标责任书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精神,加强对货源装运地、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明确目标责任,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本目标责任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事的原则制订。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是在西温庄乡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进行。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到人,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积极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必须按照《头天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的通告》和《山西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要在各自办公区悬挂版面,设立警告、警示牌。
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各村(居)协管员工进驻各装载货物源头,对辖区出厂(场)车辆的装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上路。
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确保在治超工作中无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并将治超工作列入年终考核范围。从领导重视、源头管理、配合协调、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治超政策不落实、玩忽职守、敷衍了事假公济私甚至违法乱纪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程序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严肃治超纪律。
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