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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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篇1

根据《区机关请销假及考勤制度》,结合指纹化考勤管理,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考核适用范围

在机关办公楼集中管理的干部职工。

二、指纹考勤时间及规定

1、不参加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每天四次指纹考勤:

每日上午上班前(8:40前)

每日中午下班前(11:20-11:40)

每日下午上班前(13:40前)

每日下午下班前(夏季16:50—17:10冬季16:30-16:40)。

2、房屋征收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参加考勤的工作人员由各局提出书面申请,局长审核同意后盖章报办公室备案。已报备名单的工作人员可不再参加指纹考勤,便各地块随着征收户数的逐渐减少,要相应减少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由各局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

3、指纹机全天固定在门卫室墙上,参加考勤人员只要上班,不论迟到与否,都必须刷指纹考勤,上班后30分钟内刷指纹考勤计为迟到,超过30分钟计为旷工,下班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下班刷指纹考勤计为早退。

4、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行政科,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5、常用和备份指纹因各类原因刷指纹不顺畅时可到办公室行政科重新采集。

6、因班车延误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刷指纹,由办公室行政科工作人员上车登记人数,采取补救措施,视为正常出勤。

7、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导致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刷指纹,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8、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刷指纹考勤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表》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定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假期结束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9、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提前离岗审批表》,注明离岗原因、离开时间,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办公室行政科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行政科销假。

10、考勤情况办公室行政科每月汇总一次,通过对照刷指纹记录、《审批表》,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出差、休公休假的确认为出勤;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行政科研究确定出勤天数;其余无故未刷指纹机考勤、没有《申请表》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办公室结合机关部门月工作量化考核,每月通报指纹考勤情况,年终按机关制度执行奖惩。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篇2

一、为不断提高律师及工作人员业务和政治素质,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业务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定期组织学习;

三、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四、学习内容定期在本所网站公布,供本所律师随时查阅学习;

五、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

六、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并定期聘请专家来所讲学;

七、所内勤负责学习教案的文字输出工作并负责学习考勤记录;

八、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作记录;

九、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

十、律师接受所内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其及时进行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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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篇3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14、政治业务制度

一、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政治学习内容为时事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内容为执业法律法规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的内容、方式由主任组织安排。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通知的参会对象、时间、方式等要求参加。

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的布置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

四、所内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补学。

五、因公、因私请假须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按本所经济责任制方案实施考核。

15、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国家规定实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办案人员需外出必须经主任批假,其他人员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办案或准假外出的,应在人员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三、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应事前向主任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四、外出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与所内联系。

五、遇到可能影响利益的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主任报告。

六、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律师商定处理事宜。

15、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财会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

二、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三、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四、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五、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六、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篇4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机关及委属各事业站所应实行考勤签到制度,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通知作相应调整)。机关考勤由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事业站所考勤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人员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需直接外出,应提前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备案,说明外出事由和时间,并不得委托代签。

四、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或学习当天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履行登记手续。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

五、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中层副职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主任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者,由分管主任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者,经分管主任同意,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委人事科汇总备查。

六、实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并严格执行扬人社发[20xx]30号《关于落实扬中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业站所每月底及时将当月考勤情况报委监察室汇总,监察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工作人员的全年考勤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簿、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 篇5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 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2015】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本 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 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 上下班。

各干部职工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销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由本人写请 假条,级部门领导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后交综合部备案。

干部职 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准超假。

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 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当在返回的当天或第二天补办续假手续。

请 假权限:所有干部职工需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两天至三天的 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

第七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1.干部职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领 导批准,报综合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 上医院开据的诊断书。

2、伤人员要有医疗和鉴定部门的手续,经领导班子研究认可,休 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3、年累计请病假超过半年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事假:1.干部职工因合理原因请假须要本人亲自履行手续,并按 规定时间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休假。

2、请事假的干部职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 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八点半以前请示主要领导),经部门领导 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 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请事假年累计 30 天以上的、因直系亲属有病,请假半年以上 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条 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但超出的天数均按事假对待。

或未按规定时间 第九条 未向部门和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 请假, 或违反病、 事假规定, 或违反相关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 均视为旷工。

第十条 1. 2. 3. 4. 5. 6. 7.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奖: 凡请假不备案的。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无请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超假又不进行补假的。

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请假的。

旷工超过 2 天的。

以办公事为由不打招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