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仓储配送物流合同(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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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仓储配送物流合同(精选3篇)

运输类-仓储配送物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就甲方给公司的零部件委托乙方仓储管理等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存放在仓库货物的图号、名称等相关信息

2、甲方发货到乙方仓库,应提供详细的发货清单、标明货物的图号、名称及数量,并将发货信息(运输方式、具体接车时间)传递给乙方

3、货物从甲方运到乙方仓库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4、甲方所需的周转箱、周转货架、纸箱、托盘自行购买订做,并承担其费用

5、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存数和帐目进行监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货物到达乙方仓库后,乙方负责依送货单进行收货,并检查外包装是否良好,根据检查结果,将包装良好的数量无误的产品验收入库,如有未能入库的产品有责任通知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解决

2、乙方需配合公司的发货计划,发货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将甲方的产品送到长城汽车股份公司指定的仓位,并负责做好相关交货手续,确保供货及时率达100%

3、定期的对库存产品进行盘点,产品低于最低储备量时应及时将消息传递给甲方

4、若甲方产品在公司出现不良品要求退货时,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对产品实行品质数量上的确认并登记,协助甲方暂时保管(本月不良品应在次月20号前返厂,批次不良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返厂,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超期保管费

5、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空运交货),乙方配合甲方迅速处理相关事宜(费用由甲方负责

6、乙方的仓库应具备甲方产品的储存条件,货物避免与地面接触(除遇不可抗力外),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所有入库单进行整理,每月通知甲方开发票并送至公司

8、货物在乙方签收后应保证完好无损,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

9、为达到双赢,待双方合作稳定后应制订库房物资合理化库存值,如甲方库存产品超出合理化上线值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超储费。

三、费用结算方式

1.乙方按供货价格(含税)的千分之高,经过双方协商做适当调整

2.以上所有费用每季结算一次(注:所有费用包含此合同中未列明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额外有偿费用)。

四、合同中止约定

1.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本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需双方达成书面中止协议,在终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终止合同前,在甲方付清乙方所有帐款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服务结束。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如期付清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加收未付费用的10%作为滞纳金;

2.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未执行完合同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六、其它事宜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可以和另一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合同期:年月月

3、鉴于甲方和乙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顺延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委托办理人:委托办理人:

运输类-仓储配送物流合同 篇2

保管服务方:

存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保管服务方、存货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管服务方提供服务为:

1.为存货方提供产品的装卸、存放、保管、配送、不良货品回收、信息反馈等。为存货方代记库存明细账(最小记账单位)。

2.为存货方提供使用面积平米的场地,供存货方码放货物。

3.保管场所地址: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2.因存货方包装原因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仓储配送服务责任

1.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的存货数量(最小记账单位)库存明细帐与存货方所存货物一致。

2.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入库存货数量、及入库时经双方确认的货物状态完好。

3.保管服务应主动、密切联系存货方,根据保管服务方配送要求及送货计划要求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按时按要求配送货品。

第四条保管服务期限

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存货方有权对保管服务方保管库存随时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保证产品的安全。

2.存货方明示货品仓储、配送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并要求保管服务方人员按此执行,有特别需注意的事项应向保管服务方说明。

3.存货方委托保管服务方负责将保管货品运至保管场所(运输费另计)。

4.保管服务方须保证在保管期间内,存货方保管物在保管场所不因雨水等其他原因而受潮、进水,不因保管场所内其他物品的使用、搬运而造成损坏。

5.保管服务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或其他场所进行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服务方违反本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本合同。

2.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因保管场所变迁而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保管服务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存货方,则存货方有权选择:或者提前终止本保管合同;或者按保管服务方提供的新保管场所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存货方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3.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存货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15日书

面通知保管服务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4.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需加盖公司印章,

任何口头的或无公司印章的书面合同均视为无效,对各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保管服务费费用

1.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A、正品按出库每一最小记账单位元收取。B、回收不良货品按入库每一最少记账单位元收取。包含仓储费及配送费。该费用包括保管服务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水电费、管理费、安保费、燃料费、路桥费、设备维护保养费、出入库理货、装卸费、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税费等)。另计费用:除宜昌城区以外区域物流费用、加班费。

2.支付方式: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每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存货方于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10日内向保管服务方支付上一周期保管服务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保管服务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物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短缺、损坏等,保管服务方应负责赔偿。

2)保管服务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履行的,保管服务

方应将存货方已支付的全部保管服务费返还给存货方,并赔偿由此给存货方造成的损失。

2.存货方的违约责任:

1)存货方在保管服务方存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物品,造成公检法机关没收存货方物品的,保管服务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存货方因此给保管服务方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全额承担,包括保管服务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如存货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保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存货方应按应付保管费的千分之五向保管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货方经济损失,保管服务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其他问题,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保管服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运输类-仓储配送物流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满足 公司正常均衡生产需要,保证按时区及时准确配送到生产线库房,乙方 将所供 公司的零部件,委托甲方 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仓储、保管、配送、器具回收,以及信息反馈等物流服务,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

二、货物包装及回收

1.乙方负责零部件的包装,包装物为木箱、纸箱及托盘(要求用工位器具的必须使用工位器具),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企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必须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

2.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而造成零部件损坏、质量不合格、丢失的由乙方负责。

3.如乙方对其产品包装物回收,须与甲方协商相关事宜,及回收费用,并签订包装物回收补充协议。

三、货物验收

1.产品零部件由乙方送检,如需甲方送检,乙方须在其他服务项选择服务,并支付费用。

2.甲方负责包装外观、品种规格、数量的验收,如发现零部件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入库单中注明。

3.自甲方开具入库单之日,零部件的风险即转由甲方承担。

四、仓储保管

1.乙方零部件送到甲方后,甲方应及时做好零部件的接收,装卸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商品特殊性进行保管,对乙方零部件完整、安全负责。

五、配送服务

1.甲方负责根据 公司生产调度指令及时准确将乙方零部件按时送到 指定库房。

2.因甲方送货不及时或品种送错而影响 公司生产,由甲方负责。

3.如果因乙方零部件缺货或产品不合格导致甲方不能及时送货,或影响生产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 公司要求使用器具配送的零部件,由乙方必须按要求制作工位器具,因器具不足、器具不标准造成的停线考核由乙方负责。

六、票据管理和信息反馈

1.乙方零部件到达甲方库房后,经外观检验及清点数量后甲方开具入库单,乙方将甲方开具的协作送检单和采购计划各留甲方一份。

2.甲方负责保管出库单、收料单,乙方可定期到甲方取出库单,收料单。

3.甲方每日向乙方提供库存日报表。

七、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

1.零部件在仓储、配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零部件丢失、短少、腐蚀损坏的(包装箱完好的除外)甲方负责按损坏的实价赔偿,如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坏,变质的甲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实际损失,乙方有权在与甲方结算时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实际损失金额。

3.甲方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送乙方产品。

乙方:

1.乙方送货的包装要标明产品名称、图号及数量,保证包装内与包装表明一致,如有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应在包装上注明,否则出现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不能及时将货物存到甲方库房,致使不能及时送货,影响生产的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超出合同签订储存面积,甲方可以临时解决存储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5日内给甲方补签租赁协议,协议传真有效,如乙方未按时补签协议,每天按超出面积双倍收取仓储费。

4.乙方若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逾期不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可通过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方式给予相应惩罚。

5.乙方货物一经存入甲方库房,货物出库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费用(仓储、配送费等)不论货物用于生产或是退回乙方。

6.乙方在一个月内清除甲方库房废品零部件。

7.乙方须每月与甲方进行一次账务核对并签字、确认。

八、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在本协议到期前30天进行洽商,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执行中任何一方因业务变动需终止合同的,请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该情况下双方不产生任何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九、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1.收费方式:

(1)按面积收费:月收费金额=仓储面积(平米)×15/平米/月

(2)价值收费:月收费金额=月出库量×价格×0.5‰ (按价值提取比例)

(3)其他服务收费

(4)月收费合计=面积收费+价值收费+其他服务收费

2.收费标准:

仓储收费租赁面积单价年度费用

面积: 平米 元大写:¥:

配送收费提取方式提取标准

价值提取( )计件提取1. ‰2、3、

其它品种提取标准

3.其他服务及收费:

为满足配套厂家对全面物流的需求,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对一下服务内容进行增加具体如下:

4.结算方式:

(1)其它:( )支票、( )电子汇兑、( )汇票式、( )现金乙方依据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按时支付甲方。经协商,双方选择银行电汇(t/t)的方式进行付款。

(2)甲方开具服务票并提供给乙方作为付款依据。

5.付款时间:

(1)面积收费:合同签订日起按季度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2)计件收费及价值收费:次月15日内甲乙双方依据出库单核对出库数量,依据 公司结算单核对价值,双方签字确认,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3)其他服务收费:每季度乙方向甲方结算费用,并提供结算相关手续。

(4)乙方应于开票后 天内支付甲方费用。乙方未按约定给甲方付款,延期需以书面通知并得到甲方确认,违反合同支付时间的,甲方有权停止配送物资或扣留乙方收料单据,直至乙方付款,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约定:

1.由于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抗力事故(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具体事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2.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须向另一方赔付贰万元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终止前应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3.签订合同时,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红章。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在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形成的约定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