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区别(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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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张 篇1

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①古来什族;②成年男子;③身心健康;④公正,有勇气、魄力以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⑤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的仪式。

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伊斯兰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什叶派 篇2

什叶派是以承认阿里为穆罕默德逝世后的合法继承人为标志的许多不同派别的总称。什叶派,原意为追随者,专指拥护阿里的人。什叶派信徒主要分布在西亚,其次是印巴大陆。我国新疆也有少数什叶派信徒。

社会基础 篇3

据史学家巴格达人赫蒂卜《派别分歧》一书的观点,逊尼派主要由八个方面的社会力量构成:

①通晓一神论、先知的使命、预许与警告、赏与罚的律例以及通晓伊玛目与领袖的条件等学问的人;(注:逊尼派中伊玛目一词,完全没有什叶派中的宗教领导的含义,逊尼派一般用伊玛目一词称呼教义学、教法学、圣训学、经注学、哲学等领域的高级学者,以及各伊斯兰学派的思想、理论奠基人和其中的权威学者。因此,在历史上逊尼派内部有很多阿訇被称为伊玛目。)

②在教法学方面坚持以教法学家的意见为立法原理的“意见派”和主张以圣训为立法依据的“圣训派”,这部分人中还包括主张按《》字面意义解释法律的查希里耶学派的学者;

③精通圣训及其传述系统,并能辨别其真伪的圣训学家;

④在文学、语法和辞法学方面坚持语言学大师们学说的库法学派、巴士拉学派的学者;

⑤通晓逊尼派对《》的读法和注释的人;

⑥主张听、视、心是人们辨别善恶的总中枢的苏非派修道者;

⑦保卫穆斯林国土和尊严及逊尼派主张的卫士们;⑧各伊斯兰国家中坚持逊尼派各种主张的一般群众。

逊尼派 篇4

伊斯兰教主要派别之一。与什叶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全称“逊奈和大众派”,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中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该派。

教法学思想 篇5

一贯重视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并据以立法。创制教法的原则,第一,根据《》;第二,根据圣训;第三,如《古兰圣训无明文规定,才采用“公议”,即遇有重大问题时,召集穆斯林领袖和著名教法学家商榷研究,做出决断;第四,当在经、训中找不到根据时,采用“类比”,即把所遇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从中找到共同点,借以立法断案。但在运用后两种原则时,由于各有侧重,遂有坚持以圣训立法和重视执法者个人见解的两种不同观点。同时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思维方法和所持依据各异,因而又产生以艾卜?哈尼法?努尔曼、马立克、沙斐仪和伊本?罕百勒为代表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

逊尼派教法学思想的特点在于:①维护哈里发国家的统治秩序,一般情况下教法学家是哈里发的代言人;②以忠实执行经、训原则,教法学家以不自作主张而著称,从而获得广大穆斯林特别是逊尼派穆斯林的拥护和支持;③逊尼派教法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半岛无法可依的历史,大大发展和完善了穆罕默德及其门弟子所创制的教法,从而形成了系统的伊斯兰教法。

神学思想 篇6

四大哈里发时期,国家版图扩展到叙利亚、伊拉克、波斯和北非等地。为了在被征服地区确立伊斯兰教的信仰,严格按经、训原则办事,以艾什尔里为代表的逊尼派教义学家针对穆尔太齐赖派的学说,进一步阐述了安拉的本体与德性、《》的无始性和前定与意志自由等问题,从而为该派信仰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①安拉的本体与德性。认为安拉是宇宙间唯一的主宰,安拉的本体是第一性的,其德性是第二性的。本体和德性都是无始的、永存的。安拉的存在不同于万事万物的存在,他虽具有种种真实的德性,但决不与人同形、同性。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安拉创造的,它们仅仅是一些实体和“偶性”,而不具备安拉的种种德性。

②《》的性质。认为《古兰最高、最神圣的天经,是安拉的言语,是天使按照原型口授给穆罕默德的。它不是被造,而是无始和永存的。内在的启示并不寓于穆斯林的书、心、口、耳之中。

③前定与意志自由。既承认安拉的前定,又承认个人有意志自由。认为安拉周知万物,过去和未来的事件完全在安拉的洞察之中。任何人和物都是安拉所创造的,因而人类的意志自由是在万能的安拉的意志下选择的,人能够掌握自己的行为,只是因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在强制与自由之间发挥作用的。

.形成过程及发展 篇7

什叶派原为阿里追随者组成的政治团体,后演变为宗教派别。什叶派称其宗教领袖为伊玛目(伊玛目,伊斯兰教用语,有多种含义:①穆斯林集体礼拜时,站在前面主持礼拜者。②清真寺的教长。③逊尼派用以称穆斯林的领袖,与哈里发同义;亦用以称著名的宗教学者和教法学派创始人。④什叶派用以称其所拥戴的政教领袖,以别于逊尼派的哈里发;以阿里为第一代伊玛目,其后裔继之。).

什叶派主张伊斯兰教的伊玛目应当由先知家族成员阿里的后裔来担任,但这一愿望从未实现过。什叶派在斗争中经历了许多挫折,其伊玛目都成了殉道者,或被杀害,或被毒死,传到十二代,伊玛目便后继无人了。什叶派只好认为最后一位伊玛目没有死,只是暂时隐遁起来;“隐遁的伊玛目”将作为救世主(马赫迪)重返于世。

两派之间法律的区别 篇8

从法源角度来看,逊尼派公认四个法律源泉,即《》、圣训、公议和类比推理。而对什叶派来说,教法的根源只有三个,即《》、圣训和伊玛目的教法判决。

在具体的部门法当中,什叶派教法与逊尼派教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遗产继承和婚姻制度两个方面。在继承法方面,什叶派以血亲的权力为基本原则,规定了三类顺位继承人,他们分别是死者的直系后裔和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后裔及祖父母,叔伯姨婶及其后裔。这一分配方式强调家族成员的利益,与逊尼派保留氏族成员的特殊继承权力的做法不同。

另外,在什叶派的继承原则中,女性和母系亲属都按照女儿或姐妹的份额类推继承,而在逊尼派中,这些人只是最后的顺位继承人,因此,女性享有较为有利的继承权。

在婚姻方面,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什叶派的临时婚姻制度。临时婚姻,即“穆塔尔”(mutah)是一种穆斯林男子与无配偶之女子事先约定期限的婚姻形式。双方在婚前立契约为据,规定时限和女方应得的彩礼。正式婚姻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完全适用于临时婚姻。比如,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但是女方不享有赡养权和继承权。临时婚姻不为逊尼派教法所认可,而且当事人还可能面临私通的指控。但是,什叶派教法视这一做法为合法。